法律实务之人身损害赔偿上诉状
3页1、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重庆润驰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李康召被上诉人:张正容上诉人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79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判决撤销(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79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对被上诉人李康召的人身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案由一审法院定性为健康权纠纷,但根据民事案由规定,该案严格意义上应定性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特殊的健康权纠纷,区分的意义不大,但明确特殊案由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有重大意义)。故本案在事实认定方面最为重要的应该明确被上诉人李康召的雇主是谁?以及张正容与上诉人是何关系?(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正容订立口头承揽合同,并非雇佣上诉人从重庆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了“天地人和广场”项目的外墙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后,需对相关工程做外墙清洁工作,上诉人遂与张正容口头约定由张正容承揽上述清洁工作,完成工作成果后交付润驰公司,于完成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在
2、张正容未作答辩的情况下,能够认定双方关系的只有“收条”,且该证据足以认定双方系承揽关系非雇佣关系。判断润驰公司与张正容之间的关系无非三种: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承揽关系及劳动用工(或劳务用工)关系。1、首先,是否是工程分包合同?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等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而本案涉及的是外墙清洁工作。可见,润驰公司与张正荣之间不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2、其次,判断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在于:(1)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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