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程
3页1、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程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化解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调解。第三条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第四条 医调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接受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第五条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 受理范围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受理:(一)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二)在诉讼时效内;(三)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第七条 医调
2、委不受理调解当事人提起的下列医疗纠纷:(一)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第八条 医调委在接到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是否受理。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第九条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可由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进行调解。第十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调解员在医调委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十二条 调解员是否回避应当由医调委主管主任决定。第十三条 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第四章 调解参加人及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参加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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