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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税务会计学(第七版)》课件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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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3174216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75.78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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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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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学第七版 税务 会计学 第七 课件 13
资源描述:
第第1313章章 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学习目标学习目标1.掌握税收征管的基本环节与征收机关主要职责2.掌握纳税人、征收机关的基本权利与义务3.理解纳税申报、税款征纳的方式与一般程序4.了解税收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5.了解纳税服务特点及内容6.理解纳税评估对象及方法第一节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1.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2.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及各自的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主体的界定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开别进行征收管理。”征管法和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税、搞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即:执法主体),也明确了征管法的遵守主体。(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夫妻关系,或者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及其权利义务(1)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界定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是税务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接受税务管理,享受合法权益。(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a.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b.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保密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c.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d.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e.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c.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3.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权利义务有关单位和部门及其权利义务(1)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界定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说明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征管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征管法的有关规定。(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a.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b.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c.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a.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b.收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登记与账簿、凭税务登记与账簿、凭证管理证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5.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6.非正常户处理非正常户处理二、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二、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1.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凭证管理2.发票管理发票管理(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发票领购管理。(3)发票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4)发票保管管理。(5)发票缴销管理。(6)网络发票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申报与税款征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收一、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2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3纳税申报的期限纳税申报的期限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纳税申报的要求纳税申报的要求5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目前,纳税申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直接申报。指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3)数据电文。6.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管理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二、税款征收二、税款征收1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的方式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雇行纳税义务的纳税单位。(2)查定征收。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账册不够健全,但是能够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纳税单位。(3)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4)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并据以征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5)委托代征税款。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额、零散税源的征收。(6)邮寄纳税。(7)其他方式。如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方式。2.税款征收制度税款征收制度(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4)减免税收制度(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6)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7)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税款的退还。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主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款的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 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 年。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第四节第四节 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纳税担保、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与税收强制执行一、一、纳税担保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纳税保证,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2.纳税抵押纳税抵押纳税抵押,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下列可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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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税务会计学(第七版)》课件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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