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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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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1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txt女人谨记 :一定要吃好玩好睡好喝好。一旦累死了, 就别的女人花咱的钱,住咱的 房,睡咱的老公,泡咱的男朋友,还打咱的娃。2010年度人 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 : 2011-01-06 09:05:08 - 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涉黑案 2010年 2 月 2 日至 6 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司法局原局 长文强涉黑案。4 月 1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 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文强提出上诉。5 月 13日至 14 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文强案,并于 5 月 2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文强上 诉,维持原判。7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重庆高院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 执行死刑命令,文强被依法注射执行死刑。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文强案的审结 不仅是重庆

      2、2010年“唱红打黑行动”的高潮部分,也是我国扫黑除恶行 动史上值得重抹的一笔,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作为本案主角的文强,是我国迄今为止所惩处 的级别 最高、角 色冲突最为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保护伞 。 如果单就被惩处 的贪腐官员的级别 而言,文强不会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在他之前,更 高级别 的落马官员并不在少数。但是,作为主管我国西南地区最大城市的社会治安工作的公 安局副局长,在长达十三年的任期内,在充当功勋显 赫、威震一方的百姓保护神的同时,另 一方面却又干着收黑钱、充当保护伞 的勾当;从被抓的当初,疯狂叫嚣:“你们不判我死刑 就罢了,要是判了我死刑,没那么便宜,我什么都要说出来,大家就等着一起死吧!”到临 终前老老实实 地教育儿子“好好做人、不要埋怨社会” 。如此这般与主人公身份和一贯做派 完全相反的呈现,所折射出来的非凡的戏剧 性效果,难以不让人侧目。 文强案显示,我国的扫黑除恶行动已经进 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此之前,尽管各地也在 实施打黑行动,挖出了一些背后的保护伞 ,但都是一些所谓的小官员,而很少涉及更大、更 深的背景。 此次重庆打黑,挖出了一批“光

      3、彩照人” 、尚在高位的高级官员,着实显 示了当局打击 黑恶势 力的气魄和决心。 律师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 北京律师李庄在担任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刚 模的辩护 人期间,被龚检举 ,称李庄教唆他 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此后,李庄因涉嫌辩护 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起诉。 2010年 1 月 8 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李庄教唆龚刚 模作被刑讯逼 供的虚假供述,引诱、指使证人作伪证 ,指使他人贿买 警察作伪证 ,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 正常的诉讼 秩序,已构成辩护 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李庄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庭审期间,李庄撤回上诉理由,当庭认 罪。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以李庄犯辩护 人伪 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黎 宏 本案中所凸显的一个问题 是,辩护 理念如何与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与时俱进。近年来, 司法程序的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所意识到。认为 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能够保障 实体公正,而且越来越显现 出其相对于实

      4、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价值,是法治发达程度的 一个直接标志。这种观念,在刑事裁判当中,尤为辩护 人所青睐。因为,司法实践当中,在 案件定性的实体问题 上做文章的空间并不大,但在程序上则很容易发现问题 。而且,这种问 题对 于案件的审理来说,往往是致命的。实践当中,常有这种情况:客观上确实发 生了某种 被害,但由于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的疏忽,被辩护 人抓住不放,结果导致该案因为程序不 合法而难以认定,或者因为在期限届满之前难以补足证据,最后不了了之。因此,在程序上 做文章,成为聪 明的辩护 人所常用的手段,而且往往具有一剑封喉的效果。 但在中国当今的现实侦查 条件和司法环境之下,将程序的重要性无限拔高,甚至达到不 惜牺牲实体公正的程度,这种做法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理念已经从单纯 地追求司法效果转变为 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情况下,多大程度上可行,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执著地纠缠 诉讼 程序上的细节 ,将司法机关的一点漏洞或者疏忽抓住不放甚至放大,从而使案件审理无 法进行,最终只得宣告无罪或者撤案,李庄律师所一贯采用的这种辩护 策略,在本次审理当 中不仅未能奏效,反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的结局

      5、,就是明证。这恐怕也是法律人和新闻媒 体对李庄案吵得不可开交,而一般老百姓只是在旁边看热闹 的根本原因。 南京副教授聚众淫乱案 南京某高校副教授马尧 海建立了倡导“同好游戏”的 QQ群,组织 了数次所谓的“同好 游戏”。22名被告人通过马尧 海建立的 QQ群结识 ,结伙进行聚众淫乱活动。2010年 5 月 20 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认 定 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尧 海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其余 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零六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 徒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马尧 海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聚众淫乱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他对这 种成年人之间自愿参加的性聚会是否构成犯罪,持有异议。一审判决后马尧 海提出上诉,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作出二审裁定,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孙国祥 本案社会热议 的焦点既涉及到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素的理解,也涉及到当下人们的性观 念冲突,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该 案的判决回应了这些焦点问题 。 首先,判决确认了马尧 海等人的“性聚会”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特征。判决围绕 着聚众淫乱罪

      6、的构成要素展开,其认定不但符合法理,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尤其是判决对 “公共秩序”不是“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生活”不是“公共生活场所”的解读,摆脱了那 种机械主义的咬文嚼字,从立法原意以及社会生活的常识出发,紧紧 抓住在同一时间 、同一 场所聚众进行性活动的这一犯罪的主要特征,把握非常精当,认定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体现了法官较高的刑法理论水平,显示其重要的理论价值。 其次,该判决也再次确定了对类 似“性聚会”行为刑法否定评价的必要性。马尧 海等人 “性聚会”通过现 代传媒方式联络 ,其影响广,不但有损传统 家庭关系的稳定,有悖传统 的 伦理道德,而且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卫生都具有潜在的破坏作用(如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蔓 延等),现阶 段对该 行为的刑法干预完全是必要的。性行为固然受道德的约束,但性行为也 历来是刑法所关注与调整的重要领域。马尧 海等人被定罪量刑,说明任何逆法而行的恣意终 究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一判决,不仅对 社会具有警示意义,而且对司法机关类似案件的处理 也具有指导意义。 河南平顶山 98矿难 案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 李新军等 4 被告人为谋 取非法暴利,拒

      7、不执行监管部 门严 禁该矿组织 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规定,在明知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 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工人下井作业,致 76 人死亡、15人受伤。 2010年 11月 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 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韩 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终身,判处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邓树军 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 五年。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98平顶山矿难 事故案件的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因为,以往我国的 矿难 事故责任人都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量刑,该起事故是我国首个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矿难 案件。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重大责 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这三个罪名具体到 98平顶山矿 难案件中,在犯罪的客体要件

      8、、客观要件、主体要件的区别不是很明显。98平顶山矿难 案,为什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不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 罪定罪,关键在于李新军等 4 名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 过失心理;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 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 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 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 致了严重后果的发 生。法院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平顶山中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从严惩处 ,准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 基本原则。人民法院这一判决,加大了黑心矿主的违法犯罪成本,必将对震慑犯罪、遏制矿 难多发、保障广大矿工的基本人权产 生积极影响。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侵害名誉权案 著名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老人诉宋祖德、刘信达侵害名誉权,案件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法院审理,一审判决

      9、:被告宋祖德、刘信达立即停止对谢 晋的名誉侵害;在判决书生效 10 日内,在 4 家门户 网站首页及全国 6 家报纸 醒目位置刊登向徐大雯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 偿原告经济损 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 28万余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 2 月 1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二被告置若罔闻, 拒不执行。5 月 19日,静安区法院在媒体刊登执行公告,责令宋祖德在 5 月 24日下午 1 时 到法院报到,履行义务 ,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当日,宋祖德迫于法制权威和舆论压 力,到 法院交纳了执行款并向原告道歉。 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本案被告之一号称“大嘴” ,以敢于说话 揭露文艺圈的“丑闻”著称。我也看过第一被 告的一些文章,确实说 得痛快淋漓,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说 ,这些被暴露隐私的 人怎么就没有人出面维护 自己权利的呢? 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 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本案的原告主张被告所“揭 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

      10、也不能举证证 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 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原告对此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证据充 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责 任,承担侵权责 任,适用法律正确,受到各界的 支持。针对 被告“绝不道歉、绝不赔钱 ,绝不改变”的态度,限令宋祖德 5 月 24日到庭履 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女士真诚认错 ,执行生效判决。 在我们的社会中,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批评,另一方面是对于正当批评暴跳如雷,拒绝接 受。依我所见,第一被告敢怒敢言,敢于揭发不正当社会现象,针砭时弊,批评谬误 ,值得 称道;但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暴露他人隐私,或者无中生有地诽谤 他人。进行社会批评 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 ,不能暴露他人隐私,更不能无中生有地诽谤 他人。超越正当批评的界 限而诽谤 他人,或者暴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责 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社会欢迎直言批 评,但强烈谴责对 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 度,是非分明,立场鲜 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 ,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 的法律适 用结果特别值 得赞赏 ! 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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