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成立
64页1、合同法 第二章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要约制度的全部内容理解承诺制度的全部内容;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条件;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则以及合同的实际成立;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和难点:要约的构成要件、承诺的构成要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范围。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合同成立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的概念一、合同的订立和成立的概念(一)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有效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必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亦即合同已经产生或者存在;合同的有效则是业已存在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而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保护力成立成立:事实判断有效有效:价值判断二、合同成立的条件二、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第二,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
2、款达成合意。第三,合同的订立一般应具备要约和承诺形式。第四,合同的特殊成立要件。第二节第二节 要约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一)概念(一)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二)构成要件:(二)构成要件: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目的来确定例例2-2-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一条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3.要要约约中中应应表表明明要要约约经经受受要要约约人人承承诺诺,要要约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例例2-2-2: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合同法已经出版,每本定价4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的要件:(1)必须确定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
3、不是要约邀请;(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例例2-2-3:某汽车销售商在报纸上发一广告:“新到一批德国原产奥迪轿车,价格万元人民币,见报后10天内保证有货。”(三)要约的方式(三)要约的方式一般采用通知方式。通知,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依要约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1.口头要约口头要约2.书面要约书面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3.数据电文数据电文是一种书面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合同法第16条第2款)。例例2-2-4: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问该要约何时生效?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
4、生效?例例2-2-5:张某11月9日打电话给好朋友李某,要把摩托车卖给他,李某不在家,无人接电话。李某是录音电话,张某就把要约录下来,要求李某3日内答复。同月12日,李某出差回来听到了录音,13日打电话给张某,表示接受张某的一切条件,并约定第二天去取车。张某表示不卖,理由是已过3天。李某则主张从得知之日起计算未过3天。(二)要约的效力(二)要约的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约束力)对要约人的效力(形式约束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接受承诺的义务。要约生效,即不能撤回;要约生效,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撤销(合同法第18条、第19条)。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实质约束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实质约束力)要约生效,即意味着受要约人获得了承诺的资格,(承诺适格;承诺能力)(三)(三)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1.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存续期限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存续期限2.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应马上答复。(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
5、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四)要约的失效(四)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要约的撤回(一)要约的撤回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2.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3.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例例2-2-6: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购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以特快专递寄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3月5日原要约到达乙处。问原要约有无效力?(二)要约的撤销(二)要约的撤销1.撤销的含义:撤销的含义: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例2-2-7: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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