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7章 民事权利(唐义红).ppt
55页第七章 民事权利,,主讲人:唐义红,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七章 民事权利,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一、关于权利概念的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耶林)2.主观说(温特夏德)3.法力说(梅克尔)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基于权利类型的多样性,力图具体地界定权利的概念,既不必要,也不可能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 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二)财产权 现在可以将财产权界定为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 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 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都属既得权期待权则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无论造成什么损失包括致人死亡,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1.防卫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对方的侵害是非法的3.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已中止)4.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不能转移到第三者5.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盗贼的偷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盗贼用铁棍攻击民兵吴海占吴夺过铁棍进行反击以制止侵害行为而伤了盗贼因为吴的防卫目的是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而对方的侵害是违法和正在进行的;同时吴海占的防卫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制止盗窃行为的同时,排除了窃贼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所以属于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分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3、自助行为,含义: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举例:旅馆在客人住宿后不付费时,可以扣留客人所携带的行李对在饭店吃饭后不给钱的客人,饭店有权扣留其随身携带的财物或将顾客交有关部门处理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给予保护这种保护手段是由国家机关采取的,又称公力救济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财产被他人据为已有时,所有人提出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亲子关系 以支配权为基础2、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交付财产 以请求权为基础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变更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如请求侵害共有财产、终止合同关系、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申请死亡宣告 以形成权为基础,(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案例分析,1.16岁的中学生甲到乙电脑城购买新开发上市的电脑,有A、B两个型号,价格均为2万元,甲表示将购买其一,先付2 000元作为押金,究竟购买具体哪一型号,明日再通知甲回家后告知其母丙,丙对甲未经其允许擅自购买贵重物品的做法甚为不悦,但是考虑到甲学习之便确实需要一台电脑,于是勉强承认甲的购买行为,同时表示对于A、B何种类型为佳,甲可以自己决定。
甲与同学商量后,通知乙选择A型电脑,甲支付价金受领电脑后发现该电脑欠缺乙所保证的品质,经其母丙同意后,向乙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所交付的价金问题:试说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1.(1)甲为16岁的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甲购买价值2万元电脑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甲的买卖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方能有效甲母丙的事后追认行为使得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母的事后追认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2)甲与乙约定于A型和B型电脑之间选定其一,以为给付,是为选择之债,甲享有选择权选择权也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得以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使选择之债变为单一之债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行使选择权的行为系属单独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独行为无效,甲行使选择权的行为事先得到其母的同意,所以该选择行为有效3)乙交付的电脑不具有所保证的品质,甲在其母丙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解除合同的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属于解除权的行使,该项解除权也是形成权的一种。
(4)既然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被解除,则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价金,乙也有权要求甲返还A型电脑,甲与乙因为合同解除产生的相互义务,准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则,即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2.2006年7月广东省韶关市发生洪水,甲为救助自家和邻居被突袭而来的洪水围困的财物,未经过乙的同意,使用了乙的小船事后,乙要求甲支付使用费,为预防甲逃脱,并扣留了甲的一辆摩托车问题:请分别分析甲、乙的行为的性质?,参考答案,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以其性质和保护机关等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法律许可的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方法有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等自卫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财产损害的行为本案中甲为了救助自家和邻居家被洪水围困的财物,而采取的使用乙的小船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甲的行为没有给乙造成任何损失,不构成侵权行为,乙就不得索取任何费用,乙不具有要求甲支付使用费的请求权,所以乙擅自扣车的行为就不属于自助行为,而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
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为实现其特定利益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二)特征,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1)支配权,又叫对世权、绝对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和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1、客体特定2、义务主体不特定3、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4、具有排他性,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非公示性,大多为实体权利。
确认、给付、变更之诉其中给付之诉基础就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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