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讲绪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77页第一讲绪论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总则两个基本制度——权利及法律行为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结构-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要素-15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38第五节 民事能力-53,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法总则两个基本制度——权利及法律行为,(台)王泽鉴:民法一般采五编制体例,其第一编为总则,系关于民法原则的总括规定,得适用于民法其他各编及民事特别法未规定的事项民法总则系由“权利”及“法律行为”两个基本制度构成权利指人格权、身份权、债权、物权等而言;凡权利皆有其主体、客体,并涉及权利的行使法律行为则指因人的意思表示而引起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例如买卖、设定抵押权、结婚、遗嘱)兹将台湾民法总则“各章”简示如下:民法总则:①通则;②人:权利主体;③物:权利客体;④法律行为:权利的得丧变更;⑤期日及期间:权利成立或消灭在时间上的计算;⑥消灭时效:权利行使在时间上的限制;⑦权利之行使:权利行使在目的及方法上的限制第二节 台湾民法学对法律关系结构的分析,甲向乙购买某私家车,价金若干试问:(l)甲与乙间有何法律关系? (2)甲与乙间有何权利义务? (3)甲得否将其对乙的权利让与丙,使丁承担其债务,或由戊概括承受买卖契约上的债权债务?,一、台湾民法中所谓法律关系的意义(台)王泽鉴:法律关系指由法所规范,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台)王泽鉴:民法以人为本位,人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传统上以权利为民法的核心概念,此乃个人主义权利本位的思考方法为了解权利的意义及功能,宜将之纳入法律关系中加以观察台)王泽鉴法律关系三点解说:(1)法律关系乃由法所规范,其仅受道德或习惯规范者,不属之例如,婚姻为一种法律关系,同居者关于生活费、房屋租金分担的约定,亦为法律关系甲与乙约定轮流开车一起上班,系属契约而为法律关系;但搭乘便车的约定,则为好意施惠关系,不成立契约2)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例如,买卖为一种法律关系,存在于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婚姻则存在于配偶之间所有权亦属法律关系,虽以物为其直接支配的客体,但所有人得依法排除他人的干涉,即任何人负有尊重他人的所有权,不得侵害的义务当然,此种义务仅具一般性,于他人为侵害之前,所有权人尚无得对特定人有所主张的权利,可称为是一种潜在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以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其内容每一个法律关系至少须以一个权利为其要素,或为债权,或为物权,或为人格权、身份权等每个权利皆有一定的权能就债权言,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第199条第1项),得为抵消(第334条),得将债权让与(第294条),或设定质权(第900条)。
就所有权言,所有人得对物为使用、收益及处分(第765条)又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法律关系尚可包括其他权利(如解除契约等形成权)义务系法律上的当为要求,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在立法技术上,民法多从义务面加以规定,例如,第482条规定:“称雇佣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法律关系上的义务,除与权利相对待者外,另有其他行为义务,如运动器材的出卖人应告知其使用方法及应注意事项法律借着一定的制裁(如损害赔偿)或强制执行,保障权利的实现及义务的履行需注意的是,“民法”尚规定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即当事人应为一定行为而不为时,法律课以某种不利益例如,第217条第1项规定:“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减损规则设甲寄托某物于乙处,未妥适包装,或未告知其为易碎的名贵花瓶,致该花瓶因乙的疏失而灭失处理规则:此项义务的违反仅发生减免赔偿金额的不利益,不生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与上述义务不同二、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移转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移转性,最足彰显不同法律关系的特色,分三种情形说明如下:(1)婚姻及亲子关系的内容,因人的变更而受影响,故其法律关系本身,或个别的权利义务(如扶养义务请求权)均不得让与或继承。
2)物权关系得为让与或继承例如甲有某地,设定地上权予乙,甲得将该地所有权让与丙,乙得将其地上权让与丁于此情形,该土地上的物权关系存在于丙、丁之间其所移转者,包括与该物权关系相结合构成一体的权利或义务,如相邻关系,或地上权人支付地租的义务3)在债权关系,尤其是契约,其法律关系本身及个别独立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均得让与,充分显现债权的交易性(详见下文)三、例题解说:债之关系为对法律关系有进一步的了解,现参照前述例题,就债的关系给予阐释甲与乙因订立某私家车的买卖契约,而发生债之关系此处所谓债之关系有广狭两个意义就广义言,指买卖契约本身就狭义言,指个别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乙(出卖人)得向甲(买受人)请求受领汽车及支付价金(第367条);甲得向乙请求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第348条)甲得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不必得乙的同意(第294条);甲得使丁承担其对乙支付价金的义务,但因涉及乙的债权,须经乙的承认,始对乙发生效力(第301条)此外,甲亦得将其买卖契约上的权利与义务概括由戊承受,是为契约承担,因涉及债务承担,须得乙的承认,始生效力该私家车具有缺陷时,甲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第359条),此二者系属所谓的形成权。
——(台)王泽鉴:《民法总则》,北大社2009年版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及其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定义司考真题p4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因法律的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所以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教材p32其特征:调整平等主体;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民事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社交关系,如友谊关系,群众组织内部成员间的关系,通常也被认为有某种“权利义务”,但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其次,并非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分为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只是其中的私法关系,即由民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法所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如由税法规定的税收关系,由财政法所规定的财政关系,由行政法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关系,由诉讼法所规定的各种诉讼关系,均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和行为,此外,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实际上,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身份关系和人格关系等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生活关系,只有采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才能得到民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民法通过为社会关系的参加者设定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使之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形式,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实现,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的原因)所构成,分为静态和动态两种要素:静的要素为主体与客体动的要素为权利和义务,及其变动与变动的原因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而主体之间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的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这种联系何由始?何所终?有何效果?是为权利义务的变动以及变动的原因问题法律关系虽错综复杂,然而不过上述内容而已如能把握以上重点,对于任何法律的研究,必能以简驭繁,迎刃而解民事法律的规定,无论其范围大小,总不外乎民事法律关系。
而法律关系的构成,总不外乎上述各要素由此,整个民法的内容,不外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的原因民法典的每一编及每一特别法的内容,亦不外乎此,不过各有侧重和详略而也总结:由上可知,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民事法律关系各要素具体内容概览: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和国家;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某些特定权利和某些特定非物质利益;3.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权利主体,或权利主体民事权利主体一语,有两种意义:其一,就特定权利而言指该特定权利所归属之人,例如说某街某号房产的所有权主体为某甲;其二,抽象而言,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例如幼儿虽无意思能力亦可为民事权利主体而此处所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或民事权利主体,系后一种意义,指得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要成为民事权利主体,需满足两个基本前提:首先,须存在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否则权利主体范围必受限制,例如古罗马及中国奴隶社会中的奴隶 ;其次,须经法律认可。
虽有适于享有民事权利的社会存在,如法律不予认可,仍不能为民事权利主体近现代民法所认可的民事权利主体主要有两种,即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团体自然人,指有血肉之躯和生命的人类法人,指无血肉之躯和生命,而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的社会组织非法人团体:关于非法人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是这样定义它的:其他组织或称非法人团体,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民法上得为民事权利主体者,称为“人”得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称为“人格”此所谓“人格”,亦即民事权利能力故法律上所谓“人”,指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通常讲权利人、义务人、当事人、第三人、相对人等,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讲未成年人、成年人、失踪人等,则专指自然人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称为民事权利的主体,同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因此,著作中径称为民事权利客体,或私权客体须注意的是,有的著作将权利的客体称为权利的“对象”、权利的“标的”、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依关于权利本质的通说,权利系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要素构成,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的载体,即权利的客体,也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但是,“权利内容”一语含义广泛,可以包括权利的一切作用,不可与客体并称目的”一词,系一种心理状态,与客体的含义相去甚远故不应将权利客体概念与权利内容或权利目的相混标的〖target〗 标的物,标的:①靶子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是指,民事当事人双方——如合同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条件和必要条件因此是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的必要要素(即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标的物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物质对象或称载体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标的是房屋租赁行为,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为提供劳务和给付报酬的行为因此,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