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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政策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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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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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四)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抓大放小”,收缩战线,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第二条 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第三条 管理职责(一)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第二章 扶持方式第四条 方式和比例(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财政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各种投入方式所占比例,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基金投入(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七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一)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八条 事后奖补投入(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50万元三)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税收贡献及设定目标挂钩第三章 附 则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

      第三条 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第四条 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第六条 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第七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第八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第九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第十条 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

      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3.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合肥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4.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5.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1.跟进投资项目须在合肥市注册设立,且原则上应投资于初创期企业2.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下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5.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6.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7.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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