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利院合同管理制度.doc
19页XXX 社会福利院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福利院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履行和 监管,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在开展行政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 经济活动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谈判、协商,订立、履 行合同、协议,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涉及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的建设、养护、出租、 承包、买卖合同;(二)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三)政府采购合同;(四)借款合同;(五)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局机关签订的其他合同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调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 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手段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本局对订立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备案制 度,并定期对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清理局法宣股负责 本局对外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 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承办股室可以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 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的文本再次送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 查。
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合同谈判、起草,应召开相 关单位、法律专家进行论证第七条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五)合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合法;(六)合同是否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依程序报批第九条 本局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承办股室和 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第十条 合同承办股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修改;(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局法宣股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根据局法宣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局法宣股 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 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 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清理、移交。
第十一条 本局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且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十二条 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本局行政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本局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三)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 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活动;(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的约定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将合同副本或复印 件一份送交局政策法规科备案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合同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同需 报送市法制办或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按照政府有关规 定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股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 好履行合同的相关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股室应当 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风险,并及时将有关情 况告知局法宣股,共同研究处理措施第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 办股室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股室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签订、履 行合同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 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 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 理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 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各乡镇政府、县直机关 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 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 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县政府、乡镇政府、县政 府部门、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禁止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的名 义签订合同第五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 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 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承办机构为具体负责 合同承办工作的主办部门 第八条 承办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出初步意见;(二)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 修改;(四)负责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 查;(五)根据审查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六)负责合同的履行;(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八)负责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 关的文件资料,并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是合同的审查机构,未经审查, 不得订立合同审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报送的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 见;(二)指导或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等活动;(三)审查备案合同;(四)监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中产生的风险,及时 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县政府法制 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拟稿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调整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文本一般应包括合同标的、权利义务、履约期限、违约责 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仲裁的, 应当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第十二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经本单位领 导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立项;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合同的,还应 当报县政府审批同意二)谈判、协商承办机构组织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 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拟定承办机构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 定合同文本四)审查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及 有关合同相对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 况调查材料,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意见,合同订立依据,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 提供的资料等材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五)报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承办机构按照有关程序报请 批准六)签字和盖章合同应当由机关事业单位法定代表 人签字授权其他人员签字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 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程序 办理。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房产、地产以及 重要办公设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应依法确定后,由管理、 使用该项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合同的承办机构报请主管部 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并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程序后, 由县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承办机构共同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出租、 出借合同 第十五条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 签订的风险评估,重点从政治、经济、环境、法律、社会稳定 等方面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 评估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 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 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八条 合同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应 当提出相应对策或者建议,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 违约责任追究权等法定权利:(一)出现不可抗力;(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 止;(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 以及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五)合同相对人预期违约;(六)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所 列情形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告,并抄送 合同审查机构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机构应及时 与合同相对人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 后果可能对机关事业单位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使公共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承办机构应及时向签订合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书 面报告,并抄送合同审查机构,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应对工作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经协商、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经协商或调 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承办 机构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 规则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承办机构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擅自放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 义务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合同 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 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 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 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三)各种批准文件;(四)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 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录音、录像等;(五)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 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签订合同的第一责任人,对签订合同 承担领导责任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办法贯彻落 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 政府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二十八条 承办机构、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 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 串通,损害机关事业单位利益的;(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超越职权,导致机关事业单位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导致机关事业 单位在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同时加强对县属国有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