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oc
22页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定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配套使用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 基本规定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含层板胶合木加工厂)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技术标准(或制造工艺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附录 A 的要求检查记录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由方木和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与木结构的防护组成,只有当分项工程都验收合格后,子分部方可通过验收分项工程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后验收3.0.3 检验批应根据结构类型、构件受力特征、连接件种类、截面形状和尺寸及所采用的树种和加工量划分。
3.0.4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1. 木结构工程采用的木材(含规格材、木基结构板材)、钢构件和连接件、胶合剂及层板胶合木构件、器具及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材料或产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方木和原木结构4.1 一般规定4.1.1 本章适用于方木和原木结构工程的质量检验4.1.2 方木和原木结构包括齿连接的方木、板材或原木屋架,屋面木骨架及上弦横向支撑组成的木屋盖,支承在砖墙、砖柱或木柱上4.2 主控项目4.2.1 应根据木构件的受力情况,按表 4.2.1 的规定的等级检查方木、板材及原木构件的木材缺陷限值表 4.2.1-1 承重木结构方木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项次 缺 陷 名 称 Ⅰ a Ⅱ a Ⅲ a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 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3(连接部位为1/4)2/51/2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4裂缝: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材宽的不允许1/4不允许1/3不允许不 限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注:1. 1. Ⅰ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Ⅱ a、Ⅲ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对于Ⅱ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 20mm,且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1 个,对于Ⅲ a 等材直径不应大于50mm,每延米中不得多于 2 个2. 2. Ⅰ a 等材不允许有虫眼,Ⅱ a、Ⅲ a 等材允许有表层的虫眼3.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在条状的一面不量(参见图 4.2.1);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计图 4.2.1 木节量法检查数量:每检验批分别按不同受力的构件全数检查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注:检查裂缝时,木构件的含水率必须达到第 4.2.2 条的要求表 4.2.1-2 承重木结构板材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Ⅰ a Ⅱ a Ⅲ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在构件任一面任何 15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在面宽的。
1/4(连接部位为1/5)1/32/5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24 裂缝:连接部位的受剪面及其附近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5 髓心 不允许 不 限 不 限注:同表 4.2.1-1表 4.2.1-3 承重木结构原木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Ⅰ a Ⅱ a Ⅲ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1) 1) 在构件任一面任何150mm 长度上沿圆周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来周长的2) 2) 每个木节的最大尺寸,不得大于所测部位原木周长的1/41/10(连接部位为 1/12)1/31/6不 限1/63 斜纹:斜率不大于(%) 8 12 154 裂缝:1) 1) 在连接的受剪面上2) 2) 在连接部位的受剪面附近,其裂缝深度(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不得大于原木直径的不允许1/4不允许1/3不允许不 限5 髓心 应避开受剪面 不 限 不 限注:1. Ⅰ a、Ⅱ a 等材不允许有死节,Ⅲ a 等材允许有死节(不包括发展中的腐朽节),直径不应原木直径的 1/5,且每 2m 长度内不得多于 1 个。
2. 同表 4.2.1-1 注 2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直径小于 10mm 的木节不量 4.2.2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木构件的含水率:1. 原木或方木结构应不大于 25%;2. 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应不大于 18%;3. 通风条件较差的木构件应不大于 20%;注:木条中规定的含水率为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值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检查全部构件检查方法:按国家标准《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1927~1943-1991 的规定测定木构件全截面的平均含水率4.3 一般项目4.3.1 木桁架、木梁(含檀条)及木柱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表 4.3.1 木桁架、梁、柱制作的允许偏差项 项 目 允许偏差 检 验 方 法次 (mm)1 构件截面尺寸方木构件高度、宽度板材厚度、宽度原木构件梢径-3-2-5钢尺量2 结构长度 长度不大于 15m长度大于 15m ±10±15钢尺量桁架支座节点中心间距,梁、柱全长(高)3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 15m跨度大于 15m ±10±15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下弦中心距离4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方木构件原木构件L/500L/200 拉线钢尺量5 弦杆节点间距 ±56 齿连接刻槽深度 ±2 钢尺量长 度 -10方木 -37支座节点受剪面 宽度 原木 -4进 孔 处 ±0.2d垂直木纹方向±0.5d 且不大于4B/1008 螺栓中心间距出孔处顺木纹方向 ±1d钢尺量9 钉进孔处的中心间距 ±1d 10 桁架起拱 +20-10 以两支座节点下弦中心线为准,拉一水平线,用钢尺量跨中下弦中心线与拉线之间距离注:d 为螺栓或钉的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板束总厚度。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2 的规定表 4.3.2 木桁架、梁、柱安装的允许偏差项次 项 目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12345结构中心线的间距垂直度受压或压弯构件纵向弯曲支座轴线对支承面中心位移支座标高±20H/200 且不大于 15L/30010±5钢尺量吊线钢尺量吊(拉)线钢尺量钢尺量用水准仪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4.3.5 的规定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表 4.3.3 屋面木骨架的安装允许偏差项次 项 目允许偏差(mm) 检 验 方 法方木截面 -2 钢尺量原木梢径 -5 钢尺量、椭圆时取大小径的平均值1 檩条、椽条间距 -10 钢尺量方木上表面平直 4原木上表面平直 7 沿坡拉线钢尺量2 油毡搭接宽度 -103 挂瓦条间距 ±5 钢尺量下边缘 54封山、封檐板平直 表面8 拉 10m 线,不足 10m 拉通线,钢尺量4.3.4 木屋盖上弦平面横向支撑设置的完整性应按设计文件检查检查数量:整个横向支援检查方法:按施工图检查5 胶合木结构5.1 一般规定5.1.1 本章适用于按本规范附录 A 层板胶合木制作技术生产的胶合木结构的质量验收。
5.2 主控项目5.2.1 应根据胶合木构件对层板目测等级的要求,按表 5.2.1 的规定检查木材缺陷的限值检查数量:在层板接长前应根据每一树种,截面尺寸按等级随机取样 100 片木板检查方法:用钢尺或量角器量测当采用弹性模量与目测配合定级时,除检查目测等级外,尚应按附录 A 第 A.4.1 条检测层板的弹性模量应在每个工作班的开始、结尾和在生产过程中每间隔 4h 各选取 1 片木板目测定级合格后测定弹性模量表 5.2.1-1 层板材质标准木 材 等 级Ⅰ a Ⅱ a Ⅲ a项次 缺 陷 名 称 受拉构件或拉弯构件受弯构件或压弯构件受压构件1 腐朽,压损,严重的压应木,大量含树脂的木板,宽面上的漏刨 不允许 不允许 不允许2 木节:1) 1) 突出于板面的木节2) 2) 在层板较差的宽面任何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不允许1/3不允许2/5不允许1/23 斜纹:斜率不大于(%) 5 8 154 裂缝:1) 1) 含树脂的振裂2) 2) 窄面的裂缝(有对面裂缝时,用两者之和)深度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3) 3) 宽面上的裂缝(含劈裂、振裂)深 b/8,长 2b,若贯穿板厚而平行于板连长 l/2不允许1/4允 许不允许1/3允 许不允许不限允 许5 髓心 不允许 不限 不限6 翘曲、顺弯或扭曲≤4/1000,横弯≤2/1000,树脂条纹宽≤b/12,长≤l/b,干树脂囊宽 3mm,长<b,木板侧边漏刨长 3mm,刃具撕伤木纹,变色但不变质,偶尔的小虫眼或分散的针孔状虫眼,最后加工能修整的微小损棱。
允 许 允 许 允 许注:1. 木节是指活节、健康节、紧节、松节及节孔;2. b—木板(或拼合木板)的宽度;l―木板的长度;3. Ⅰbt 级层板位于梁受拉区外层时在较差的宽面任何 200mm 长度上所有木节尺寸的总和不得大于构件面宽的 1/4,在表面加工后距板边 13mm 的范围内,不允许存在尺寸大于 10mm 的木节及撕伤木纹;4. 构件截面宽度方向由两块木板拼合时,应按拼合后的宽度定级表 5.2.1-2 边翘材横向翘曲的限值(mm)木板宽度 (mm)木板厚度(mm) ≤100 150 ≥20020 1.0 2.0 3.030 0.5 1.5 2.540 0 1.0 2.045 0 0 1.0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 5.2.2-1 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 5 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 5.2.2-2 所列限值表 5.2.2-1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使用条件类别 1 1 2 3胶的型号 2 Ⅰ Ⅱ Ⅰ Ⅱ Ⅰ试验方法 A C A C A注: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 3 类:1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12%;2 类-空气温度达到 20℃,相对湿度每年有 2~3 周超过 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 20%;3 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 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 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