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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明朝历史知识点:制度与律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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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考明朝历史知识点:制度与律令 1. 中央机构 六部:在中央机构方面,朱元璋建国之初,仍沿袭元制,设立中书省,综理政务中书省有左、右丞相(正一品),左、右丞(正二品)等官中书省下置六部,六部各有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这时六部是中书省的机构,尚书不过是丞相的属员,丞相大权独揽,位处皇帝一人之下,百官之上到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因丞相胡惟庸专权揽政,且欲谋反,朱元璋杀胡惟庸,废除中书省及丞相,并且规定以后子孙不准设丞相,臣下有奏请者处以极刑这个规定永为后人遵守朱元璋废掉中书省和丞相后,即加强六部的地位,升尚书为正二品,侍郎为正三品,委大政于六部,由六部分理天下庶务由此六部尚书之上更无首长,六部各不相属,六部尚书平列,上面总其成者是皇帝明政府经过这样的改革,一切大权就都集中到皇帝手中,出现了绝对君主独裁的政治体制 六部是中央政府中最重要的机构六部各有尚书、侍郎,皆为堂上官,下设各司,以理事务,都称某某清吏司,每司有郎中(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皆为司官、属官吏部为六部之首,因掌用人大权,在六部中权最重吏部主管文官的考核与任免,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最重要的是文选清吏司和考功清吏司。

      文官的考核与任免,即由这两个司的司官赞理尚书进行六部中权重的,吏部以外,便是兵部兵部主管军队调遣、武官及士官的升迁有关军事的会议,也由兵部主持明朝中后期,兵部尚书、侍郎常出外督师,参赞军务,甚至协理京营戎政,兼领禁军兵部也下设四个清吏司,其中以武选清吏司最为重要凡武官、士官的选用以及罢黜,皆归武选司户部主管土地、户口、赋税、俸饷、粮仓、钱库、铸钱等等,其中主要是征收赋税户部因为事务繁重,按省下设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之事刑部主管天下刑政,审定和执行律例,判案定罪,管理囚犯因为讼事繁重,也按省分为十三个清吏司,各管一省刑政刑部在六部中的权力较小,受到很多制约首先大狱要由三法司审理,称为“三司会审”所谓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凡有大狱发生,由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又有朝审、大审、热审朝审是每年霜降后,由公、侯、伯和三法司会审重囚,由吏部尚书主笔,有时大学士也参与大审是由皇帝派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长官,在大理寺审录罪囚,每五年举行一次,宦官居中坐大理寺大堂,刑部尚书等只能在旁列侍热审是每年盛暑时在京师审录轻罪囚犯,或释放,或减罪等此外,又有特殊司法机关厂(东厂)、卫(锦衣卫)掌管诏狱,最为残酷,可以胡作非为,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礼部主管礼仪、祭祀、学校、朝贡、宴会等,也分四个司,事情也很多工部主管修建宫殿、衙署、陵墓,以及开采、织造、治河、屯田等,也分为四个司,是容易贪污的部门 内阁 皇帝日理万机,总得有辅佐的人因此,朱元璋废丞相后,便设置殿(华盖殿、武英殿等)、阁(文渊阁、东阁)大学士,皆为正五品,使侍左右,备顾问,并不参预机务,不过是皇帝的私人秘书,仅承旨办事而已明成祖即位以后,则特简解缙、胡广、杨荣等七人入直文渊阁,得以参预机务,称为内阁学士,渐升为大学士内阁之名及阁臣参预机务自此始但这时内阁仍是皇帝的秘书处,入阁者官位并不高,仅是六、七品的小官,有的升至大学士,也不过是五品官,而且不设置属官,不得干预诸衙门职掌,诸衙门奏事也不通告他们阁臣虽说参预机务,仅备顾问而已,凡事不能有所参决,皆由皇帝决定以后仁宗、宣宗时,阁臣逐渐进官,进至尚书、侍郎等从这之后,阁臣的官衔一般是六部尚书、侍郎兼殿阁大学士,这样他们的地位就高起来了另外,内阁的职权也在发生变化宣宗常到内阁,命阁臣票拟特别到英宗时,小皇帝九岁即位,不能处理国事,凡章奏皆由阁臣票拟呈进,以后内阁票拟遂成为制度所谓票拟,即是一切内外章奏送到内阁,由阁臣代替皇帝先看,提出处理意见,墨书在一张小票(纸条)上,附贴在章奏上,呈进皇帝。

      皇帝看过之后,把小票撕了,亲用红笔写批在章奏上,这叫作批红内阁票拟经皇帝批红之后,就变成正式谕旨发下内阁票拟必经皇帝批示才有效,决定权还是在皇帝那里,然而很能左右皇帝的决定,所以票拟极其重要,这是内阁最大的权力所在自从内阁职在票拟之后,内阁之权日重,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却有宰相之实为避宰相之名,统称为辅臣,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票拟即由首辅执笔,其他辅臣不过参论而已 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 中央还设有五府、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机构,以管理军事、监察、刑法等事 五府是军事机关,即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明初原设大都督府,节制天下兵马,大都督成为全国较高的军事长官后来朱元璋觉得大都督府的权力太大,即将大都督府分为五府,使之分别统领在京及在外的军队设左、右都督(正一品)为各府的长官,以治理府事五军都督府与兵部共掌兵权兵部是任命将领、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调兵必须奉旨),但不直接统率军队五军都督府则是主管军籍和军政的机构,虽然分领在京及在各地的军队,但不能自己调遣军队及任命将领这二者互相钳制,又都不能指挥军队,以使较高统一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但是明成祖永乐以后,有关兵事大权尽归兵部,而五府不过徒拥虚名而已。

      都察院为明代所创设,把历代相沿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但不完全承袭历代的御史台制都察院是监察机关,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其下设有十三道(按省分为十三道)监察御史(正七品),共计一百一十人都御史与六部尚书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操弹劾及建言之权,关于官吏的考察升降,则会同吏部进行,关于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大理寺审理监察御史官品虽低,但权势很大,对王公大臣都有权加以纠劾尤其监察御史在外稽察州县,则称为巡按,代表天子出巡,权力极大,大事奏裁,小事立断另外,在监察方面,朱元璋又按六部的建制,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置都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从七品)、给事中(从七品)等官,共五十余人这六科是独立的,其职在分别稽察六部事务,六部有违失,可以驳正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为科道官给事中权力很大,一是有封驳权,诏令有不当者,可以封还;一是有劾奏权,如官员有违法事实,可以劾奏;一是有论事权,朝政有失,可以上疏匡正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主管复审大案,平反冤狱,长官为大理寺卿(正三品)凡刑部、都察院问过案件,皆移送大理寺复审,听候指驳 通政司是明代创设的,掌收内外一切章奏、封驳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件。

      长官为通政使(正三品)朱元璋认为政务如水,应当使之常通,即下情上达之意,所以这个机关以通政为名 2. 地方制度 省、道、府、县 地方行政制度为省、府、县三级制明初仍沿元制,在各地设行中书省,在各行省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为省),简称为布政司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意义实有不同元朝的行中书省职权太大,几乎无所不统,而布政司的职权则仅限于掌管民政、财政到宣德三年(1428年),全国除南北两京外,共有十三个布政司,即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终明之世不变布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又设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从四品),均无定员布政使俗称为藩司或藩台,掌管民政与财政,实为一省较高行政长官,权重位尊参政、参议掌管各道事务,详见于下各省除布政司外,又有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合称为三司按察司掌管司法和监察,设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又设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均无定员按察使不仅主管一省刑狱,也兼有纠劾官吏之责,俗称为按台或臬台。

      副使、佥事的职务是分道管事,详见于下都司掌管军政,设都指挥使一人(正二品),都指挥同知二人(从二品),都指挥佥事四人(正三品)都指挥使的官品高于布、按二司,号称为二品大帅,凡有联名公文,序衔皆在二司官之上三司在省里是平行的,彼此不相统属,各同中央有关部门发生联系如布政司与六部发生联系,也与都察院有联系按察司听命于刑部、都察院,都司听命于兵部及五府这样,三司分权鼎立,可以防止地方权力过大,形成独立局面但事无总统,又有运转不灵之弊所以明中期以后,朝廷纷纷派部院大臣出任总督、巡抚各差,以驾于三司之上这些总督、巡抚并非官名,只是一种差遣但日久之后,也变成定制,到清代便把总督、巡抚作为一省的较高长官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但道是监察区,不是行政区道的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有分守道与分巡道两种凡由布政司的佐官左右参政、参议分理各道钱粮的,称为分守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道凡由按察司的佐官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的,称为分巡道各省分道数目不等,全国共有六十九道 省以下的行政单位为府,直隶于布政司全国共有府一百五十九个府有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俗称司马,正五品)、通判(俗称别驾,正六品)无定员,推官一人(俗称司理或司李,正七品)。

      知府掌一府之政,在明初很受重视,知府到任,多由皇帝赐给敕书,以加强威权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掌理刑名但两京府的组织不同,在府之上,没有布政使北京称为顺天府,设府尹一人(正三品),府丞一人(正四品),治中一人(正五品),通判六人(后减为三人,正六品),推官一人(从六品),等等南京称为应天府,设官同于顺天府 府以下为县,全国共有县一千一百七十一个县有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知县掌一县之政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 州:另外,还有州的设置,全国共有二百三十四州州分为直隶州(隶于布政司)和散州(隶于府),直隶州地位同府,散州地位同县,但州官品秩皆相同州有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从七品)无定员知州掌一州之政,同知掌清军或兼巡捕,判官督粮、管马、捕盗、治农、管河等事 3. 卫所制度 明朝的军队的基层组织分为卫、所两级,叫做“卫所制度”大致五千六百人为一卫,称为卫指挥使司,卫的长官是指挥使(正三品)一卫辖有五个千户所,每千户所一千一百二十人,设千户一人(正五品)。

      千户所辖有十个百户所,每百户所一百一十二人,设百户一人(正六品)百户所辖有总旗二,小旗十约五十人为一总旗,一个总旗领五个小旗,约十人为一小旗卫、所遍布全国各地,自京师至府、县皆有卫、所卫隶属于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又分隶于五军都督府,并听命于兵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卫、所兵数有一百二十余万永乐以后,卫、所兵数达到二百七十余万 为保证军队的兵源及供给,明初又实行军户和屯田制度凡军士都是世袭的,单独编户籍,叫作军户全国军户约有二百万家,占全国户数很大的比例凡各地卫、所皆实行屯田,以保证军饷的供应军士分为屯田与守城两部分,屯田者专事耕垦,供应军粮;守城者专务防守操练军士守城与屯种的比例,大致是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明初一个时期之内,几乎无军不屯,军队大体能够屯田自养,屯田收入成为军饷的主要来源,这就使国家免去养兵之费,大大减轻了人民的负担遇有战事发生,则由兵部奉旨调卫、所兵,临时命将充总兵官,发给印信,统兵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官交还印信,兵士回到卫、所这样将不专军,军无私将,而军权集于中央 4. 明律与《大诰》 《大明律》 朱元璋自称吴王时起,即命人议定律例。

      在洪武六年(1373年),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于次年初成书此后《大明律》几经修定,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颁行天下 《大明律》是明朝的主要法律,是依据唐律及明初实际情况写成的全书凡三十卷,四百六十条,改变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七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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