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7页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卫生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支持卫生行业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卫生行业科研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卫生行业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有关卫生行业发展中所面临的共性科技问题研究,支持推动卫生行业持续性发展的培育性、实用性、应急性和科技基础性工作研究主要包括: (一) 应用基础研究 (二) 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 (三) 行业标准与技术指标研究 (四) 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五) 基础性科技工作及重大科技问题的前期预研 第三条 卫生部依据《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按照“整体布局、顶层设计、自上而下、面向结果、注重实效”的原则,确定专项经费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企业适度向科研优秀团队(优秀科技人才所形成的优势技术集群)和研究基地(具备良好设备条件、优秀人才队伍和扎实研究基础的机构)倾斜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专家咨询、政府决策、单位负责、中介机构参与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专项经费纳入卫生部部门预算和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专项经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专项经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加强专项经费管理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卫生部领导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人组成,专项经费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第九条 管委会由卫生科技、管理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和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进行咨询评议等第十条 项目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作为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辖区内(包括军队、教育等系统)项目申报并协助管理项目。
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并协助项目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办根据《纲要》和《卫生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实施专项经费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十三条 管委会根据领导小组批准的专项经费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第十四条 项目办对年度专项经费项目建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拟立项名单,报领导领导小组审批后,报财政部、科技部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办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审核同意的立项名单,项目办组织编写《卫生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卫生部每年定期公开发布《申报指南》 第四章 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申报指南》的要求,项目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书》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属于内资或内资控股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者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是项目的实际承担人,年龄不超过60岁(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6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含副研究员或同等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者每年申请项目数量仅限一个本专项在研的项目承担人不得再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863计划”、“973计划”、“支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重点或重大项目在研项目的承担人不得申请本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参与单位必须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有企业参与的项目,申请书必须包括参与企业配套经费的出资证明,企业配套研究经费应不低于1:1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科学意义、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完成该项研究的有关条件作出保证,由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书应在规定的时间由项目组织单位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及卫生部部属(管)单位以外的单位申报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评审和遴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项目办负责对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进入评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采取初评和复评二级评审: (一)初评:由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项目进行初评。
(二)复评:由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初评入围的项目进行复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调整意见和立项建议 参加初评的专家原则上不参加复评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并经申请者同意后,可对该项目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拟支持的研究项目和金额,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立项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三十二条 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章 项目概算和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卫生主管部门系统内单位70%以下,卫生主管部门系统外单位30%以上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是在项目确定承担单位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的6月底之前上报卫生部 第三十五条 项目概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财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预算应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 经费来源包括申请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经费,不得以提供房屋、设备、材料等折价代替 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一般不得增设其他支出科目确属不能纳入规定科目的其他必须支出应单独列示,单独审核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需列明有关品种、数量、单价及开支标准等测算依据及相关合同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时,需附详细的预算说明,包括本单位具有的科研人才、条件和资源优势,以及从外单位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办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核批第四十一条 卫生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及时下拨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阜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卫生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其中:博士生最高1800元/月,硕士生最高1200元/月,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劳务费不超过本单位同职级在职人员的工资水平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九章 项目预算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项目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经费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项目承担人必须按预算核定的支出用途、范围和额度使用项目经费,并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第四十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