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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01c-004201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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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号:CNCA-01C-004:201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2011-05-10 发布 2011-08-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1 1.适用范围 1 2.认证模式 1 2.认证模式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3.认证的基本环节 1 3.1 认证的申请 1 3.2 型式试验 1 3.3 初始工厂审查 1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 3.5 获证后的监督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申请 1 4.2 型式试验 2 4.3 初始工厂审查 3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4.5 获证后的监督 6 5.认证证书. 8 5.认证证书. 8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8 5.2 认证产品的扩展 9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9 5.4 认证证书的使用 9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 9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 9 6.1 基本要求 . 9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9 6.3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 10 6.4 加施方式 10 6.5 标志位置 10 7.收费. 10 7.收费. 10 附件 1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表 11 附件 1 单元划分及送样数量表 11 附件 2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 12 附件 2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关键零部件和材料及其申报要求 12 附件 3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3 附件 3 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13 附件 4 监督抽样检验的开关产品种类 15 附件 4 监督抽样检验的开关产品种类 15 I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1.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户内或户外使用的,仅用于交流 电、 额定电压不超过 440V、 额定电流不超过 63A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 式电气装置的手动操作的一般用途开关。

      2.认证模式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 认证的申请 3.2 型式试验 3.3 初始工厂检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按照产品的操作方式、极数、有无螺纹端子等划分申请单元 对同一类型且结构相同的开关,额定电流大的开关可以覆盖额定电 流小的开关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所有型号做出确切 描述 4.1.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生产者(制造商) 、同一产 品型号,不同生产企业(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 1 单元,型式试验仅在一个生产企业(生产场地)的样品上进行,必要时, 其他生产企业 (生产场地) 的产品需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 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企业(同一生产场地) ,不同生产者(制造商)生产的相 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 报告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根据需要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零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见附件 2) ;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与主检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 型式试验的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根据需要,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 4.2.1.2 样品真实性 通常情况,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采取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 抽样方式获得样品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 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 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2.1.3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 送样品负责 2 样品的送样数量见附件 1 的规定 4.2.1.4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6915.1《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第 1 部分: 通用要求》 注:型式试验应采用上述对应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4.2.2.2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2.3 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 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 弃申请;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组织制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 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 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初始工厂检查 4.3.1 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3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 针对工厂的“职责和资源,文件和记录,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 制和过程检验, 例行和确认检验,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不合格品的控制, 内部质量审核,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包装、搬运和储存”等内容制定相 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公布实 施。

      此外,还应按照《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见附件 3)进行检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 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生产者(制造商) 、 每“种”产品(参见附件 4)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 容: 1)认证产品的标志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 数、型号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和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 构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1.3 检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 和加工场所 4.3.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 型式试验合格后, 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特殊情况下, 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但应满足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初 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 4 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 行型式试验。

      4.3.3 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 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 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 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 价合格后, 由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 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 要求 4.4.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 生的工作日, 包括型式试验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 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 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 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从收到认证费用 之日起计算时间) 。

      4.4.3 认证终止 当产品型式试验或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时,认证机构应做出不合格 5 决定,终止认证 4.5 获证后的监督 4.5.1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包括年度监督检查,以及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产品实 施有效的跟踪调查 4.5.2 年度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年度监督检查时,应优先安排在企业的生产季 内进行,应优先采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检查同一生产企 业、不同生产者(制造商) ,均应接受监督检查 特殊监督原则上采取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 认证委托人应在规定的周期内接受监督,否则按不能接受监督处 理 4.5.2.1 年度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该类产品的初始工厂检查起,每 12 个月内至少对 工厂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 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制造商) 、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 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2 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 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内容与工厂初始检查时的产品一致性检查 内容基本相同。

      同时,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更换应符合变更要求 此外,还应检查“CCC”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 认证产品一致 性检查,必要时可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6 按照确保产品一致性、促进认证结果持续有效的原则,由认证机构 制定相应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报国家认监委备 案后公布实施 监督检查所需的时间,需根据获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 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 1-2 个人日 4.5.2.3 年度监督检查的抽样检测 本实施规则涉及的产品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 (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 一致性和真实性, 抽样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 场、生产线末端、仓库等)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由指定的实验室负责 具体抽样方法和要求按认证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 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 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2.4 年度监督检查结论 4.5.2.4.1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论。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不合格结论; 发现不符合项的, 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 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4.5.2.4.2 年度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测 年度监督抽样检测中有不合格项的,按年度监督抽样检验结论不 合格处理 4.5.2.5 年度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不合格 的,按照 5.3 规定执行 7 4.5.3 认证机构的跟踪调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 的跟踪调查,并根据跟踪调查的结果对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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