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doc
12页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徐工院学发[2017]1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徐州工程学院章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格物致知、敬业乐群”的校训精神,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核心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入伍)或者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入伍新生(委托人)持入伍通知书或入伍证明于新生报到时间两周内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可至退役后2年二)对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生不能按期注册,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第二节 学制、课程与学分第十四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创业休学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应征入伍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视其服役年限而定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在毕业时必须获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第十七条 学分计算的基本原则:理论教学课程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36学时计1个学分,实验32学时计1学分,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除外)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最小学分单位为0.5学分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如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持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体育学院审核同意,可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或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活动,并进行相应考核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校际交流项目学习,校际交流项目的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新创业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设立创新教育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校内外创新创业活动、各级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获得奖励,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鉴定获得各级职业技能(应用能力)证书,参加科学研究公开发表论文或获取专利,承担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并圆满完成项目既定任务等,可按规定获得创新教育学分。
创新教育学分可用于冲抵相应课程学分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于次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缓考),通识选修课、实习实践类等课程不安排补考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重修:(一)课程经补考(缓考)后不合格的;(二)实习实践类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三)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的;(四)课程重修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五条 重修的申请、学习方式、组织管理等按学校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补考、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分别标注“补考”、“重修”字样因学籍异动或参加校际交流项目学习,现人才培养方案存在未修课程的补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二十七条 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缺考、考试违纪和作弊学生的课程成绩处理办法:(一)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缓考课程考核随补考进行,该次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缓考;(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0”分计,并标注“取消考试资格”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三)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视为缺考,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按 “0”分计,标注“缺考”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四)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该次课程考核成绩按 “0”分计,标注“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该门课程不予补考。
第二十八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通识选修课不参与计算)三)课程考核成绩、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 60对应课程绩点4.0~5.03.0~3.92.0~2.91.0~1.90.0五级制(百分制)绩点优(95)4.5良(85)3.5中(75)2.5及格(65)1.5不及格0.0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仅适用于参加全国统一招生录取的全日制本科在校生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要求及组织管理按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得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三)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四)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转过一次专业的;(五)在校期间受纪律处分且未解除的;(六)正在休学和保留学籍的;(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办理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且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愿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二)请假超过学期三分之一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三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累计不得超过4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三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须履行相关手续,经学校批准后,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1周内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核,具备复学条件的,方可复学第四十二条 复学的学生,根据其休学时长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第六节 退学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学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予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