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港妈湾区海星码头1#4#泊位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公示一.doc
4页深圳港妈湾区海星码头 1#~4#泊位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一、建设项目名称:深圳港妈湾区海星码头 1#~4#泊位改造工程二、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三、评估单位 单位名称: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内国子监街28号 邮编:100007 联系人:马金涛 :010-84199520电邮:majintao@ 四、项目建设情况 1、项目概况 本工程是将原有海星1#~4#泊位改造为2个20万DWT专业集装箱泊位,改造陆域面积总计约40.47万㎡,岸线850m,年吞吐量94万TEU工程内容包括老码头拆除、疏浚工程、水工工程、陆域形成、地基处理、道路、场地、装卸工艺设备、陆域老建筑拆除、建筑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控制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环保及临时工程等2、社会不稳定风险因素 (1)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施工和码头营运期间可能会因为港区原有人员安置、施工扬尘、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影响周边企业;施工和营运对周边企业、商户出行交通影响;环境影响、安全问题及施工单位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可能引发的群体性风险事件2)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 港区原有人员安置的措施:在港区原有人员安置过程中,建设单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照人员安置方案办理,规范人员安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员工培训再上岗安排大量码头原有人员,建设单位介绍部分原有人员到其它散货码头工作,对部分原有人员实行一次性补偿、买断工龄,对适龄工人可安排提前退休。
抑尘措施:本工程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应尽量远离周边企业、商户,并采取遮盖、洒水、临时围挡等抑尘措施除了合理选择运输路线避开敏感点之外,还应对运输道路定期清扫、洒水,并对运输材料遮盖密封,以降低道路扬尘对环境空气和敏感点的影响此外,本工程将原散货泊位改为集装箱泊位后,运营期间的扬尘会有所降低、对周围环境会有一定改善左右噪声治理措施:噪声污染的防治是一个总体工程,从最初的环境规划,到工程设计、管理、到最后的污染防治,是一个整体的防治系统,只有各个环节均做到良好的控制,施工沿线的噪声影响才可达到最低限度为此本工程可研报告、环评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提出了较为详尽的噪声环境保护措施,包括工程设计措施、管理和规划措施、声学技术措施、环境敏感点噪声防治措施等四个方面多项内容此外,本工程将原散货泊位改为集装箱泊位后,噪声会有所降低交通组织:考虑到项目施工对交通的影响,工程制定了如下方案: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车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施工车辆按指定线路行驶,在穿越村庄、人口密集区域要减速慢行;经过学校、市场、交通要道等人口密集区域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现场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对大吨位车辆进出狭小的村道,要积极采取防范和完善措施,在工程车辆经过的道路应设置符合交通技术规范的标志牌。
施工内部管理:合理组织工期、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及时足额发放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加强工人业余活动安排与管理;做好工程维护、安全保障、施工标示,规范作业、杜绝施工扰民社会稳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工作原则:重点稳控,紧急处置,职责明确,统筹配合本项目建设规模大、时间跨度大、社会稳定牵涉点多面广,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社会稳定问题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同时为确保对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问题尤其是重大群体性事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水平,可参照以下内容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结论 拟建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项目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深圳西部港区的港口集装箱运输系统,提高集装箱运输的保障水平同时也有助于推进南山港区功能调整,与前海湾保税港区、深港现代服务合作区、蛇口自贸区产业定位相符合项目选址符合有关规划要求,选址范围不在国家珍稀或频危物种重点保护区、国家水土保持禁垦区、国家生态业和林业示范区以及其它自然保护区内,故不存在以上因素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风险该项目通过污染防治措施后,对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空气环境、电磁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影响,不存在因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风险。
评估单位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项目建设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通过采取社会稳定风险预防措施后,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为低风险,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五、征询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范围:深圳港妈湾区海星码头 1#~4#泊位改造工程周边人群、港区内人员及其他社会相关人士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 (2)本工程建设对当地社会稳定大局的影响; (3)对本工程的建设持何种态度; (4)对本工程项目的建设意见和建议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等公示说明 1、本次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 2、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3、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示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行抄送当地发展改革委 深圳海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年8月11日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