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浦县家园梦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doc
15页荔浦县“家园梦”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荔浦县“家园梦”项目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荔浦县“家园梦”项目涉及的有关地块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等若干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土地征收范围荔浦县“家园梦”项目建设征地范围为:县交警大队对面,涉及到荔城镇黄寨村瓢村屯集体土地约50亩(具体面积以项目红线图为准)二、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土地分类1.一般农用地:指除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外的其它农用地包括:旱地、菜地、园地、苗圃、花圃、鱼塘等2.水田3.集体建设用地:指宅基地、晒坪、公共广场、道路、沟渠等占地4.未利用地:指荒山、荒坡、沼泽地等5.林地及丘岭山地、石山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土地补偿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的年产值和补偿倍数,结合本次土地征收实际制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县相关规定精神,结合近年来全县其它重点项目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用地青苗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1)一般农用地(旱地):(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荔城镇年产值标准2360元/亩,补偿倍数21倍,补偿标准49560元/亩本次征地补偿执行8万元/亩2)水田:本次征收水田(含水田改用、水面)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1.1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10万元/亩3)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规定为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0.4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6.4万元/亩4)未利用地:按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0.4倍,本次征地补偿执行4.8万元/亩林地、丘岭山地照此补偿标准执行5)征用林地中的生态公益林,给予土地补偿费,林木不予补偿,原有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按原发放对象和渠道不变继续享受至国家停发为止6)国有划拨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划拨使用权,国有出让土地按出让时的价格和基准地价平均值协议回购7)通村道路均暂不补偿,待建设项目开工占用时,由县人民政府按柏油(水泥)路标准重新规划修建予以置换8)各类工程项目用地已补偿过的,无论标准高低,本次征地均不再补偿和补差。
2.青苗补偿标准(1)短期作物给予一次性补偿(详见附件1)2)果树、竹木等按生长年限和长势,按有关青苗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由被征地户自行移栽、砍伐并收益属风景林、水源林的,不得砍伐,收归国有详见附件1)3)同一地块间种多种作物,可分开计算,但合计面积不得超过地块面积;套种在果园、树圃等地上的林下作物及未规定的其它农作物,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酌情决定青苗补偿费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保留的景观林木,在原青苗补偿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作为一次性征收补偿,收归国有,不得砍伐5)本次征地,被征收户签署协议后,从土地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之日起视为交出土地;青苗等地上附着物在青苗补偿款打入其银行账户30日内处置完毕(6)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拆迁丈量方法土地量至四至交界,田埂公用的量至中线;丛生竹量至竹兜占地,竹兜间土地量至中线;树木量至冠幅范围;鱼塘量至塘基砌体外沿(厚度不超过1.5米),塘基砌体外沿以外部分按相应地类补偿;与他人或其它占地有争议,由工作队据实调处解决3. 本《方案》印发后抢种、抢挖、抢建或本《方案》印发前抢种、抢挖、抢建非正常、超规格的农作物、林木、鱼塘、水塘、水井、水柜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虚假建(构)筑物不论年限一律不予补偿。
4. 凡依法强制征收的土地、拆除的建(构)筑物,不仅不予享受优惠政策,而且要扣除强制拆除成本三、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县近年重大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确定“家园梦”项目建设用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四、征地拆迁奖励规定按期征收奖励凡在本《方案》施行后,征地拆迁工作组进村入户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前签订土地征收协议(含拆迁、地上附着物处置),按期处置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地上建(构)筑物、迁移坟墓并交付土地后,按补偿总额的10-20%给予奖励五、开荒、土地租赁、处纠等有关问题(一)租赁、承(发)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的归属:租赁、承包双方有合同协议的,一律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原则执行:土地现状青苗补偿费归租赁(承包)方,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归地上建(构)筑物权属所有人(即谁建造就补偿谁)所有因租赁、承包关系引发的纠纷、争议均不得影响“家园梦”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建设施工。
二)土地、建(构)筑物的争议、纠纷均由该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队现场调处调处不成,进入法定程序在纠纷依法处理期间,相应的补偿款公证提存,视同交地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此为由干扰、阻挠征地拆迁和项目用地工作六、违法用地、违法建(构)筑物处理(一)本《方案》印发之前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行为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终止或拆除,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查处二)本《方案》印发后的非法买卖土地或违法(占)用地、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三)《方案》所有违法建(构)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印发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后的土地同类同等享受补偿和优惠政策否则,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罚款四)农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建(构)筑物,如证照不全,但能按期主动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的,给予适当补偿,否则,按照违法建筑处理五)非法占地、用地、违法建(构)筑、非法或变相非法买卖土地及建(构)筑物,是干部职工的,必须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县纪委监委登记和申报,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主动申报并消除影响的,不予追究否则,一律依法依纪从严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非本县干部职工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组织处分县人民政府实行有奖举报,凡举报干部职工上述非法行为的,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对打击报复者,一律从严惩处举报号码、举报箱设立等具体事宜由县纪委监委承办七、社保和劳动技能培训(一)被征地者本人享受社保待遇,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二)县人社局牵头,旅游、农业、工商、住建、公安等部门配合,专项安排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免费培训八、资金管理、法律保障和工作要求(一)本次征地拆迁等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以项目宗地为单位,80%以上的被征地拆迁户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由征地拆迁工作队上报补偿金额,经该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核准,报该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批准后,拨至承办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由银行按征地拆迁补偿发放名册汇入各被征地拆迁户账户二)分到户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农户账户,未分到户由集体管理的土地其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集体管理的“三费”补偿款,应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建设公益事业等,其支出计划经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实行账目定期公开制度,接受村民和上级的监督、检查三)荔浦县“家园梦”项目建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所涉的处纠、诉讼、代理法律文书、公证服务等,本县司法机关均须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威胁、围攻、谩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以及阻挠、破坏征地拆迁工作正常开展的,依法严惩五)凡采取违法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查处六)本《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及政策用地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2.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附件1 林木及农作物、地面附作物青苗补偿标准一、经济作物类(一)马蹄:1000—3000元/亩二)荔浦芋:800—3500元/亩三)桑园:500—1500元/亩四)食用菌:由评估组专家实地评估五)生姜:1000—3000元/亩六)甘蔗:果蔗1000—2500元/亩;糖蔗500—2000元/亩七)茭白、莲藕、茨菇:1000-2500元/亩二、粮油类(一)水稻:1000元—1500元/亩二)玉米:饲料玉米400—800元/亩;食用玉米600—1500元/亩三)木薯、板薯、红薯:400—1000元/亩四)花生、黄豆:500—1500元/亩五)淮山:600—2000元/亩三、蔬菜类:500—1500元/亩(棚架种植的蔬菜上浮20%)。
四、水果类(一)柑橙类(不含沙糖桔、马水桔)1.苗木:嫁接苗0.3—1.5元/株;砧木苗0.03—0.50元/株2.幼树:1—8元/株3.初果期果树:9—20元/株4.盛果期果树:21—300元/株5.衰、残、老期果树:3—20元/株二)沙糖桔、马水桔1.苗木:嫁接苗0.3-2.0元/株2.幼树:2-20元/株3.初果期果树:21-60元/株4.盛果期果树:61-300元/株5.衰、残、老期果树:5-30元/株三)葡萄1.苗木:嫁接苗0.5—2元/株;扦插苗0.01—0.5元/株2.初果期果园:1000—4000元/亩3.盛果期果园:4001—10000元/亩4.衰老期果园:500—1000元/亩四)杂果(桃、李等)1.苗木:嫁接苗0.1—3元/株;砧木苗0.02—0.3元/株2.幼树:1—8元/株3.初果期果树:9—20元/株4.盛果期果树:21—200元/株5.衰、残、老期果树:3—20元/株五、散生林木郁闭度小于0.2的林地,树木胸径大于或等于6厘米计补,每株补6.00元,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0元,小于6厘米不予补偿六、林地林木 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面积计算;郁闭度<0.2的林地林木按散生林木标准补偿计算。
一)松(杂)林1.新造林地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300-500元;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2.幼林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501-1000元3.中熟林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1-2000元4.近、成熟林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300元二)杉木、桉树林1.新造林地成活率≥85%以上,每亩补400-800元;成活率<85%的,酌情给予补偿2.幼林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801-1200元3.中熟林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201-2500元4.近、成熟林按林地的郁闭度大小及林木长势,每亩计补1000-1400元三)薪炭林、灌木林按林木长势情况,每亩计补100-500元七、竹类1.毛竹:按其竹径大小,每株补1.00-15.00元(1寸径以上起算);2.丛生竹: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每株补1.00-8.00元(1寸径以上起算);3.小径竹:按其品种、竹径大小,成林的,每亩补200-400元八、绿化树(一)桂花、罗汉松1.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