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4页1、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 近因原则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第五节 分摊原则第六节 代位求偿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 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 知所有重要事实,不欺骗不隐瞒,并保证履行 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保险 双方掌握的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 (1)告知的概念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 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 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 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 据实通告投保人。,重要事实: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 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 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 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每一项事实。 (2)告知的形式投保人告知的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询问告知)保险人告知的形式:明确列示;明确说明
2、(我国要求:明确说明),(3)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案例1: 2006.6方某为其5岁的女儿投保医疗保险,保 险金额5000元,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患败 血症支付了医疗费用8000多元,最后由于医治 无效而死亡。方某去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5000元。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该被保险人 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败血症,但隐瞒了病情,由此 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的通知,理由是违反了如实 告知义务。 问:保险人的拒赔是否合法? 问:如果保险人拒赔合法,是否应退还保费?,案例2: 2008.3龚某因患胃癌,住院手术,手术后出院,并正常上班工作(在治疗期间,家人隐瞒了病情,只告诉他是胃病开刀)。同年8月,经同事的推荐,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其妻子为受益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2010年的5月龚某因胃癌复发,经医治无效而死亡。其妻子到保险公司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龚某在投保前已经患有胃癌,但隐瞒了病情,并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付保险金。但受益人提出了抗辩: 受益人认为:违反告知义务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投保人未将应知或已知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
3、。而主观要件是投保人出于过失或隐瞒。如果投保人并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告知,不存在任何过错。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人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否则既然合同已生效,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 但保险人认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阐明观点。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是知道的,但他并没有陈述给保险人,仍然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你觉得哪一方抗辩有理? 问:保险人应该赔付吗? 问:对保费应如何处理吗?,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 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 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 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 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 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 费。,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案例: 2008.9某新华书店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5万元,保险期内,新华书店发生水患,数千册图书遭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5万多
4、元,事故发生后,该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经现场勘查,水患是由水管爆裂引起的。因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由此,保险人拒绝赔偿。但被保险人提出,投保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说明水管爆裂是属于除外责任。而且保险代理人也无法举证已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的分歧,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 问:保险人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如何判决?,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2、保证 (1)保证的概念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 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种事态的 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 (2)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通常以条款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 之内,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默示保证,指并未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 (3)违反保证义务的后果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 任,一般也不退还保费(除寿险外)
5、。,3、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 以主张的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行使 这种权利。明示弃权,保险人口头或书面同意放弃 享有的某种权利。默示弃权,默认放弃享有的某种权利。,韩某将其一套住宅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投保时是居住性质,保险金额为1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3.12-2010.3.11. 2009.5.18将其改成了一家小吃店对外营业,并打电话告诉了保险人。2010.1.21,由于火灾导致房屋损失60多万元。 被保险人就此损失提出了索赔,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但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违反了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要求赔偿。 韩某将改变房屋性质的事实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什么样的权利?你认为保险人是否违反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原则?,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和性质1、保险利益的概念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 间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一,保险保障的是什么?,保险保障的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人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保险是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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