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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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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xzh****18
  • 文档编号:34214480
  • 上传时间: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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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第 三 章 信 用 信 息 的 征 集 第 四 章 信 用 信 息 的 披 露 和 使 用 第 五 章 异 议 信 息 的 处 理 第 六 章 征 信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信 用 信 息 的 征 集 、披 露 、使 用 和 管 理 行 为 ,建 立 良 好 的 信 用 环 境 ,根 据 自 治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凡 在 杏 花 岭 区 2008 年 以 来 立 项 、在 建 和 竣 工 的 建 设项 目 的 承 办 企 业 或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机 开 展 相 关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用 信 息 ,是 指 用 于 识 别 企 业 、个 人 身 份 ,反 映 企 业 、个 人 经 济 状 况 、履 约 能 力 、商 业 信 誉 等 信 用 记 录 和 信 用状 况 的 数 据 、资 料 。 第 四 条 征 集 、披 露 、使 用 信 用

      2、信 息 及 开 展 相 关 服 务 活 动 ,应当 遵 循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和 审 慎 的 原 则 ,保 证 信 用 信 息 真 实 完 整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尊 重 个 人 隐 私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 第 二 章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第 六 条 杏 花 岭 区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的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 第 七 条 杏 花 岭 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金 融 机 构 、征 信 机 构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其 他 企 业 、个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不 得 从 事 其 他 的 信 用 信 息 服 务活 动 。 第 八 条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金 融 机 构 和 行 业 组 织应 当 在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生 成 之 后 ,及 时 向 杏 花 岭 区 信 用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提 供 。具 体 提 供 企 业 或 者 个 人 信 用

      3、信 息 的 单 位 、目 录 和 要 求 ,由 杏 花 岭 区 人 民 政 府 另 行 规 定 。 第 九 条 行 政 机 关 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许 可 、资 质 等 级 评 定 、定 期 检 验 、表 彰 评 优 以 及 政 府 采 购 、拨 付 财 政 性 补 贴 资 金 等 工 作中 ,应 当 查 询 杏 花 岭 区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记 录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第 十 条 行 政 机 关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从 事 与 个 人 身 份 有 关 的 公 务活 动 或 者 业 务 活 动 ,应 当 查 询 杏 花 岭 区 的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核 实 当 事 人 身 份 信 息 。 第 十 一 条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原 则 上 实 行 有 偿 查 询 服 务 。但为 行 政 机 关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金 融 机 构 和 行 业 组 织 提 供 信 用 信 息查 询 服 务 的 除 外 。 被 征 信 人 每 年 可 以 从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免 费 查 询 一 次

      4、 自 身的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第 十 二 条 信 用 信 息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库 的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其 在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信 用 信 息 。 第 三 章 信 用 信 息 的 征 集 第 十 三 条 征 信 机 构 可 以 征 集 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基 础 信 用信 息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提 示 信 用 信 息 和 警 示 信 用 信 息 。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基 础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 (一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本 情 况 ; (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三 )在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基 本 账 户 的 情 况 ; (四 )基 本 的 财 务 指 标 ; (五 )取 得 的 行 政 许 可 ; (六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专 项 或 者 周 期 性 检 验 的 结 果 ; (七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登 记 的 其 他 有 关 企 业 身 份 的 情 况 。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 (一 )被

      5、市 级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行 业 组 织 评 定 的 守 信 企 业 记 录 ; (二 )商 标 被 认 定 为 “中 国 驰 名 商 标 ”或 者 “山 西 省 著 名 商 标 ”; (三 )通 过 国 际 质 量 标 准 认 证 或 者 国 家 、省 级 行 政 机 关 、行 业组 织 质 量 标 准 认 证 。(四 )获 得 税 务 部 门 纳 税 信 用 等 级 A 级 以 上 的 记 录 ; (五 )按 期 偿 还 债 务 、履 行 合 同 的 情 况 ; (六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受 到 区 级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市级 以 上 行 业 组 织 表 彰 的 记 录 ; (七 )参 加 社 会 公 益 活 动 情 况 ; (八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记 入 的 其 他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 第 十 六 条 企 业 提 示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 (一 )初 次 受 到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或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6、 录 ; (二 )拖 欠 债 务 、税 款 的 记 录 ; (三 )拖 欠 工 资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记 录 ;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记 入 的 其 他 提 示 信 用 信 息 。 第 十 七 条 企 业 警 示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 (一 )未 通 过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的 专 项 或 者 定 期 检 验 的 记 录 ; (二 )因 违 法 行 为 被 行 政 机 关 撤 销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营 业 执 照的 记 录 ; (三 )因 违 反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受 到 财 政 、审 计 机 关 处 理 并列 入 财 政 、审 计 公 告 的 记 录 ; (四 )3 年 内 因 同 一 类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2 次 以 上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没收 违 法 所 得 、没 收 非 法 财 物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等 行 政 处 罚 的 记 录 ;(五 )因 逃 废 债 务 被 银 行 业 协 会 联 合 制 裁 的 记 录 ,或 者 依 法 被认 定 骗 税 或 者 偷 逃

      7、税 费 的 情 况 ; (六 )被 依 法 认 定 违 法 开 展 关 联 交 易 或 者 违 规 担 保 的 记 录 ; (七 )拒 不 执 行 司 法 机 关 有 关 债 务 等 生 效 判 决 、裁 定 或 者 仲 裁机 构 仲 裁 裁 决 的 情 况 ; (八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记 录 ; (九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记 入 的 其 他 警 示 信 用 信 息 。 第 十 八 条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 责 人 、董 事 、主 要 股 东或 者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下 列 信 息 ,记 入 企 业 警 示 信 用 信 息 : (一 )正 在 被 执 行 刑 罚 的 ; (二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刑 罚 ,执 行 期 满 未 满 5 年 的 ; (三 )担 任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负责 人 ,并 对 该 企 业 破 产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自 该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完 结 之日 起 未 满 3 年 的 ; (四 )担 任

      8、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的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负 责 人 ,并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自 该 企 业 被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之 日 起 未 满3 年 的 ; (五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第 十 九 条 征 信 机 构 可 以 征 集 的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一 )身 份 信 息 ,包 括 姓 名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址 、就 业 状 况 、学 历 、职 称 、从 业 资 格 等 ; (二 )交 易 信 息 ,包 括 个 人 与 金 融 机 构 发 生 信 贷 关 系 形 成 的 履约 记 录 ;个 人 与 其 他 机 构 或 者 个 人 发 生 借 贷 关 系 形 成 的 履 约 记 录 ;个 人 与 商 业 机 构 、公 用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赊 购 关 系 形 成 的 履 约 记 录 ; (三 )公 共 信 息 ,包 括 各 种 受 表 彰 的 记 录 以 及 欠 缴 依 法 应 缴 税费 的 记 录 ; (四 )特 别 信 息 ,包

      9、括 本 办 法 第 十 八 条 所 列 信 用 信 息 以 及 其 他有 可 能 影 响 个 人 信 用 状 况 的 刑 事 处 罚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处 分 或 者民 事 赔 偿 的 记 录 ; (五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可 以 记 入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 第 二 十 条 下 列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不 得 征 集 ,依 法 已 经 公 开 或 者 个人 主 动 提 供 的 除 外 : (一 )与 个 人 信 用 无 关 的 信 息 ; (二 )民 族 、种 族 、家 庭 出 身 、宗 教 信 仰 、政 治 信 仰 以 及 身 体 形态 、基 因 、血 型 、疾 病 和 病 史 等 可 能 使 被 征 信 个 人 受 到 歧 视 的 信 息 ;(三 )储 蓄 存 款 、有 价 证 券 、纳 税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数 额 ; (四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保 密 或 者 禁 止 征 集 的 个 人 信 息 。第 二 十 一 条 征 信 机 构 征 集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应 当 征 得 被 征 信 个人 的 同 意 ,但 下 列 情 形 除 外 : (一 )在 信 贷 、借 贷 、赊 购 、缴 费 等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二 )鉴 证 、评 估 、经 纪 、咨 询 、代 理 等 中 介 服 务 行 业 的 执 业 人员 ,因 违 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受 到 行 业 组 织 惩 戒 的 信 息 ; (三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织 在 行 使 职 权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可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的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 (四 )已 经 公 开 的 个 人 信 用 信 息 。 第 二 十 二 条 征 信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合 法 途 径 采 集 企 业 和 个 人 的信 用 信 息 。 征 信 机 构 不 得 以 欺 诈 、窃 取 、给 予 财 物 、利 诱 、胁 迫 、侵 入 计 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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