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顾问合同审查要点
3页1、投资顾问合同审查要点 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外部规定,结合xx公司内部具备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条件部门的实操反馈,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就投资顾问业务合同审查中需要注意要点列示如下。 一、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签订及履行中的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的约定,与现行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相符合的程度。 1、合同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是合同审查中首先要注意的问题,这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投顾服务的签约主体多是金融法人,审查要点在于对方是否存续有效的法人主体、是否具备募集金融产品的资质。 2、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性,是指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尽可能与法律的规定相符,涉及合同名称、约定的条款、术语等方面,目的主要是要避免合同里的相关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包括以下内容: 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的性质相符,是否会引起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定强制性义务相冲突; 合同所用术语的涵义是否与相关法条、司法解释、技术规范等完全相符;引用的法规或技术规范是否仍旧
2、有效、是否有效的最新版本。投顾服务目前涉及的主要外规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提供投顾服务时,需考量委托人提请投顾服务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如参与证券公司劣后级集合产品不得再为该产品提供投顾服务,同时避免用投顾服务的模式规避监管的情形。 3、合同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合同实用性条款是合同基本条款的细化和延伸,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并事先加以约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审查有无针对交易特有风险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审查有无根据违约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审查有无根据标的特性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 审查有无根据交易对象的特点而设立的实用性条款;审查有无提高争议管辖地点实用性的条款。投顾服务合同需与委托人募资主合同对应内容勾稽一致:投顾品种需限定在募资主合同范围内;对投顾风险的披露除与募资主合同有相适内容外,仍需补充披露因投顾服务本身特有的风险;对投顾服务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且不得与募资主合同冲突;对投顾费用的收取方式不可超越现有监管或实证案例的惯常做法;对投顾服务争议解决的方式需有明确(特别是仲裁地)的约定。 4、权利义务明确性的审查 权利义务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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