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
3页1、物权法司法解释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欠费纠纷是物业服务纠纷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 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破解物业服务欠费纠纷难题。司法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业主提出不需要有关物业服务或者因出国等原因没有享受物业服务而拒绝缴费,应 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实践中,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以及规 定全面履行了相应义务的情况下,有的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 主提出其因出国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 坐电梯等提出抗辩。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 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否则,物业服务关 系的稳定性和确定性将会被彻底打破。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
2、约定,业主以前述理由所提的抗辩属于权利滥用,有损业主自治机制和物业服务秩序,所以 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 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 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 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住改商纠纷当前,因房屋“住改商”引发的纠纷较多,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一步作出规定,对审判工作予 以指导。“住改商”现象之所以会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对居住的 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有房可居”,而是越来越注重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品质,安宁、安全、舒 适成为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标。在公众居住需求层次发生深刻变化的同时,由于“住”、“商” 目的之迥然不同所导致的种种弊端日益凸显,两者之间的碰撞时有发生。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
3、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司法解释对物权法作出了解释性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 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说,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住改商”行为的合 法性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未 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仍不具备合法性。“住改商”是对住宅法定用途的改变, 是对既有秩序的破坏,为合理划定一个便于操作的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标准,避免条件模 糊带来适用上的困难,司法解释综合考虑“住改商”纠纷的实际情况,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 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该范围基本上有效涵盖了与“住改商”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在审判实务中也比较容易掌握和操作。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身份界定标准填补空白“业主”是物权法第六章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但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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