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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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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ni****g
  • 文档编号:457439022
  • 上传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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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探讨前 言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着很多问题,如何面对这些问题成为完善我国社保监管制度的关键存在。就目前来看,社保监管的相关书籍和论文都很少,且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故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探究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不仅能够丰富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又能有效改变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监管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再加上我国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也需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持。然而我国当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及缺陷,因此要在探究分析结果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改善措施与建议。本文运用社保监管的基本理论,针对我国社保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最终结论显示当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文书缺失、监管力度不足、监管隐蔽性强等缺陷较为突出。如何结合我国国情依法保护参保人的权益成为首要关键。通过研究得出: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制、创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渠道、整合社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相关立法等。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基金监管;现状与对策1 目录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1(一)

      2、社会保险基金的含义及构成1(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含义及类型1(三)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1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2(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2(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31.缺乏统一规划监督乏力32.监管人员素质较低无法满足监管要求33.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健全34.信息化建设滞后和披露机制不完善4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对策5(一)制定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5(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51.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52.强化内部监督63.提升社会保险审计监管人员素养,提高社保监管服务能力6(三)整合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61.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62.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监督效率7(四)强化执法机制加大惩罚力度7结 论9参考文献101一、社会保险基金及其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含义及构成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稳定及生活而筹集的,主要是针对下岗职工或退休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人员而支付相应的保障金及津贴等。根据保险类型的差异区分资金源头,从而站在宏观角度进行

      3、统筹工作。企业及职工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社会保险,按时缴清保险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从功能上划分可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类。(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含义及类型 国家依法赋予社保办理机构及管理运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权力,即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要求这些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要严格依法办事,确保资金的安全,提高基金投资的价值,避免其出现缩水现象,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方方面面进行监控管理,从而及时了解基金管理发展现状,明确基金管理操作,进而为社会保障基金平稳发展提供制度保证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所差异,大致有集中监管、分散监管与集散结合监管三种类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管方式也有所差异,大致有政府公共预算监管、政府专项预算监管、一揽子预算监管及基金预算监管四类。政府监管力度不尽相同,因而可根据此标准分为两类审慎性监管与严格限量监管。(三)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改善与社会保障基金有着密切联系,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与关键内容。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只有管理体制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良好状态。我国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市场经济

      4、的内在要求,增强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但随着社保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社保基金监管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社保基金监管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整体预期目标的实现。因此,分析社保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对策,是提高政府效率、维护公民利益的重要前提。由于社保基金监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何规避和完善这些问题成为推行和完善社保基金监管制度的关键。所以,通过研究相关问题及完善途径,可以为社保基金监管提供理论指导。我国社会保险研究理论当前一个较为浅薄的方面就是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监管。这一现状产生的关键在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制度演变的过程,即现收现付制过渡到部分积累制,因而社会保障基金运转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其相关的理论基础自然不够稳固,更不必说基金监管方面的理论基础。从整体看来,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研究现状与当前我国基金运转规模及目标不相符。故而,无论是奠定理论基础,还是为我国社保基金运转提供切实的方向,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模式都有值得探讨的必要。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1998年3月,国务院在新成立

      5、的劳动保障部设立基金监督司,各地参照成立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结束了基金管理分行业、分部门的局面。经过几年的努力发展,社保基金监管工作逐步加强。目前,管理体制框架基本构建完成,筹集、管理、支付体系呈现规范化特征,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监督体系与监督举报网也逐渐完善。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已逾两百多个地市建有基金监督机构,二十多个省级城市及二百多个低级城市劳动保障部监督举报电话已开通。这意味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逐步走向规范、有效,同时具有强制性、民主性、自立性、严谨性等特征。与此同时,基金征收缴纳、支付运转的财务等制度开始形成2基金管理开始采取收支分离、款项专用的手段,有效降低了基金管理过程中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如私挪资金,不按规定收发账款。近年来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来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如1999年6月,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001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

      6、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个部门的责任有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部门间的协作监管系统进行积极探索,进而社保基金全方位监管体系逐渐完善。2003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圈定了保障基金现场监督的范围,制定了监督原则、流程等;2005年6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的通知,对于社保基金非现场监督的原则纲领及具体操作要求有了明确规定,这将有利于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并且监督工作的时段开始产生变化,不再是事件发生后的补救工作,更注重前期准备与进行过程的监督,为社保基金监督系统的健全完善提供指导作用。我国当前社会保险监管制度是通过行政监督为主,经由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为辅相结合的社保基金监督方式。当前时期,审计监督成为国家审计部门以及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内部的审计部门,肩负监督社保基金财务的收支情况。社会监督通常包含了工会组织、企业团体乃至社会舆论监督等有利于监控社会保险收支状况及管理状况。(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1.缺乏统一规划监督乏力当前我国社保基

      7、金监督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协调,组织分散,难以集中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反应,监督效率低下,同一区域或者同一类型的工作反复检查,沟通机制不完善导致监督效率无法提升,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并且,我国的社保基金风险评估及预防机制尚未完全成熟,因而监管工作出现重复现象。2.监管人员素质较低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社保基金监管小组成员自身专业素养不足,不仅降低监管效率与水平,更有损监管部门的权威,从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监管决策缺少公信力,导致实施不顺利。行政监管人员通常是由政府行政人员担任,然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本身事务就多,无法将精力集中到监管工作中去。同时,行政人员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而社保基金工作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琐碎性等特征,行政人员能力与实际监管工作需求极度不匹配,造成行政监管工作效率低,甚至会因为不专业而导致错误行为的发生。3二十世纪末期,监督司设立时起劳动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缺编,劳动基金司人数只有十余人;而国内专职人员也仅百余人,监督管理机构不够独立专业,全国范围内只有11处专设监管部门,其他监管部门的存在形式基本是合作方式。监管部门的力量如此薄弱,与实际社保基金的规模监管需求严重不符,当前

      8、社保基金总收支金额已经突破两万亿人民币,而财政拨款显然不足以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且法律制定仍缺少效力,从而影响执法进程。3.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健全从世界范围内看,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一般采取的都是“立法为先”的基本准则。即先立法,再确定或是更改保障制度。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也进行了一次“自上而下的、深层次的、多方位的、全覆盖的”改革,但是统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虽然总体上说越来越先进,也越来越代表人民的利益,但是却违背了“立法先行”的原则。几乎所有的改革都是直接由“试点”开始逐步推广到全领域,最后才是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可以说,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一步到位”。然而,这种“一步到位”是不符合立法准则的、虽然这样的改革见效快,也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但从长远来看,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是不利的。当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法规方面依然缺失严重,其中主要法规主要来源于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9、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换句话说,就是“既是球员又是裁判”。这种“自身监督自身、自身管理自身”的机构设置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更多的是容易造成监管缺失和管理失调。社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全部系于一身,这从法理上来说也是不合法的。总的来说,这是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也就为以后的社保局资金监管种下了重重隐患。41996年以来,国务院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纵观这些文件,不难发现,几乎多半是“办法”,多数是条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以一个基本法的角度明确权责。虽然这些条例规定了监管和审查,但是一方面太过杂乱,另一反面则是权威缺乏,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更缺乏与之符合的惩罚措施和手段。5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的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是构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一个大的提升和改善,更是填补了我国以往的诸多法律空白,为将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奠定了基础,确立了法律准绳,极大的维护了老百姓的基本权益,极大的保障了民生权益。它的颁布和实施是一件具有深远影响和意义的事,更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冲的一大重要里程碑。4.信息化建设滞后和披露机制不完善从整体上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系统建立依然较为落后,特别是信息化的建设仍然相对确实,社保体系系统总体信息化不够。由于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导致社会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等部门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递滞缓,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制度也尚未完全建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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