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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1.1体外诊断试剂的方案设计要点和统计分析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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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599258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6.87M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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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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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体外 诊断 试剂 方案设计 要点 统计分析 方法
资源描述:
体外诊断试剂的方案设计要点和统计分析方法空军总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空军总医院伦理委员会王健康kzwangjk讨论内容1、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要求2、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要求3、产品分析4、对比试剂的选择5、受试者的选择6、常见体外诊断试剂的分类7、体外诊断试剂的统计方法8、样本量的计算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体系临床相关法规的比较项目药品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人大,2015年修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上位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2014)药品注册管理办法(CFDA,2007,修订征求意见,2016)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 2014 2017注册法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2003,修订征求意见2016)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卫计委,CFDA,2016)体外诊断试剂临床实验指导原则(CFDA,2014)GCP不良事件(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1(卫生部,)(卫计委,CFDA 2010 2016,试行,征求意见)FDA:CFR PART 814(PMA)外部法规 ICH-GCP欧盟MEDDEV 2.7/1 revision 4(2016)欧盟MDR(2017)欧盟IVDR(2017)4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要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第5号)2014.07.30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2014年第44号)2014.09.05*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第16号)2014.09.11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14年 第17号)2014.09.1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释疑(2015.02.05)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2015.07.02)*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2016年版)(征求意见稿)(2016.1.1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2016.05.18)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08.01)5体外诊断试剂的法规要求(国家)涉及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法规(部分-国家局)6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法规(北京局)78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一、临床试验机构的选择临床评价开始前,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选择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有与申报产品相适应的条件及能力。试验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选择至少两家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资质认可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的临床实验室(简称实验室)应符合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要求,并优先考虑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依据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2等同ISO15189)或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等同ISO17025)认可的实验室。(三)实验室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负责人至少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四)实验室应有能力提供临床评价所需的各类样本。(五)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同意。9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以下将申报产品的检测系统称为考核系统,所选择的对照检测系统称为参比系统。(一)实验室应保证所用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考核系统和对照系统的主要分析性能指标(如准确性、精密度、线性范围等)应满足临床要求。(二)参比系统的试剂、仪器、校准品均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考核系统的仪器、校准品应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与考核试剂同步注册,且进度基本一致。(三)参比系统应选择与考核产品方法学原理相同(如同为酶联免疫反应、同为化学发光免疫反应等)或相似的,其方法学分析性能应优于或近似于考核产品。10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二、参比检测系统的选择(四)对于定量产品,参比试剂的性能技术指标(如线性范围、精密度等)应与考核试剂近似或更优,两者的参考区间不宜差别过大;对于定性产品,两者检出限/临界值应基本一致;对于半定量产品,两者的分段区间应基本一致。(五)定性产品可选性能更优的半定量或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统计数据时应先将定量/半定量测试结果按照其自身说明书中确定的参考区间/临界值分别划归阴性、阳性结果后,再进行两个试剂测试结果间的等效性分析)。同理,半定量产品可选择定量产品作为参比试剂。11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三、试验样本的选择(一)应明确临床样本要求,考核系统与参比系统所用样本及其要求应一致。应注明样本采集、预处理、保存、输送的要求及条件(如明确采血管种类、抗凝剂要求等)。注:推荐使用新鲜样本,如果使用贮存样本时,应注明贮存条件及时间,在数据分析时应考虑其影响并说明。应明确样本纳入及排除的准则,对厂家声称的可能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干扰作用的样本,如溶血、脂血或黄疸等样本尽量避免使用(分析干扰因素时除外)。12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三、试验样本的选择(二)应考虑样本中被测量的分布。样本量及其分布应符合统计学及具体产品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定量测试的产品,样本中待测物浓度原则上应覆盖考核系统检测范围且均匀分布,并应包含医学决定水平。落在参考区间以外的比例应不低于试验总量的30。定性测试的产品,应该包含一定数量的阳性、阴性和接近临界值样本,阳性样本比例应不低于30%。如果检测系统同时可给出诸如OD值、S/CO值等量化结果,应一并给出,以验证其数据分布的合理性。半定量测试的产品,样本在各分段区间的试验例数应尽量均匀,且各分段区间内试验例数不宜低于30例。如果阳性样本数达不到上述要求,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应由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解释说明情况。临床试验机构各自的试验例数不宜低于100例。13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三、试验样本的选择(三)关于样本类型的选择。考核试剂和参比试剂的样本类型应与其各自产品说明书要求一致。考核试剂声称的不同样本类型(如血液、尿液),应分别进行临床试验。如果声称同时适用于血清/血浆/全血样本,那么血清(或血浆或全血)的试验例数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并同时在至少两家临床机构共验证不少于100例受试者的自身血清、血浆和/或全血样本测试结果间的一致性(采用考核试剂评价),其中不同浓度样本分布情况与总例数中分布情况应一致。14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七、其他(一)联检(或多方法学)产品应将各项目检测结果分别统计分析。如存在多项指标联合判定检验结果的情形,临床试验应涵盖其产品说明书中列出的各种情形并对联检结果与临床诊断结果的一致性进行分析汇总。(二)除汇总数据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报告)外,各临床机构应有独立完整的方案、报告(含数据统计),需要进行补充试验的,应对各自数据重新进行分析统计并出具补充报告。15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原则浅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原则浅析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2011)17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二、适用范围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各种方法学对人血清、血浆或其他体液中的肿瘤标志物进行体外定量分析的试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从方法学考虑,本文主要指利用基于抗原抗体反应原理的免疫学方法对肿瘤标志物进行定量检测的体外诊断试剂,如酶免疫法、化学发光法或微粒子酶免法等(不限于上述方法学),而不包括组织受体检测、生物化学方法、免疫组化染色法、分子生物学方法类检测试剂,有利之处可参考执行。1.肿瘤标志物(Tumor Marker):是指在恶性肿瘤发生和增殖过程中,由肿瘤细胞产生或机体反应而异常产生和/或升高的,反映肿瘤细胞特性的一类物质。18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十)临床试验研究1.研究方法(1)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临床研究选择境内已批准上市、临床普遍认为质量较好的同类产品作为参比试剂,采用拟申报产品(以下称考核试剂)与之进行对比试验研究,证明本品与已上市产品等效或优于已上市产品。建议企业尽量选择方法学相同、线性范围及精密度等性能接近的同类试剂作为参比试剂。(2)新肿瘤标志物检测试剂的临床研究对于无法选择参比试剂的新肿瘤标记物而言,其临床研究应选择多个相关的良恶性疾病组及部分正常人群,验证新标记物的临床灵敏度和特异性,并利用ROC曲线确定合适的参考值(范围)。另外,还应对至少100例特定的恶性肿瘤患者进行治疗前后的随访监测研究,以验证新肿瘤标记物浓度变化与患者病情变化的相关性。临床随访监测研究应结合临床治疗措施的选择(公认有效的治疗手段)、患者治疗后恢复状况、肿瘤标志物代谢周期(半衰期)等因素综合考虑。患者采样的时间点视临床需要而定,申请人不得随意干涉。19肿瘤标志物类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4.临床病例选择如上文所述,绝大多数肿瘤标志物对于恶性肿瘤诊断的灵敏度和特异性较低,器官定位及对疾病良恶性的区分能力都较差。因此,在进行临床研究时,除选择目的器官/组织恶性疾病的病例外,还应选择其他器官/组织的恶性病患者、相关的良性病例等。另外,孕妇或处于生理周期女性亦可见某些激素或胚胎蛋白类肿瘤标志物的水平升高,对于此类肿瘤标志物,临床研究中应选择部分相关样本作为受试对象。临床研究应包括对部分来自正常健康人群的样本作为正常对照。比较正常组和疾病组结果,以便对申报产品的临床性能做出全面分析。建议对健康人群例数的选择以不超过150例为宜。对于新的肿瘤标志物或临床意义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项目,应提供足够临床证据证明其临床预期用途。不管是健康人群或不同病种的患者,每一组受试者的最小入选人数均须满足统计学分析的基本要求。另外,建议在临床试验中选择部分含干扰物质的标本进行对比研究,包括高脂、溶血、黄疸的样本,RF、ANA阳性样本,易共存的其他肿瘤标志物抗原同时升高的患者标本,以从临床角度验证试剂的特异性。20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指导原则浅析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4)21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所述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是指利用基于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的突变基因为检测目标,对人体样本(包括组织、体液等)提取的核酸组分中的目标序列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本指导原则所指基因突变的类型包括置换、插入、缺失、基因重排、拷贝数异常及核糖核酸(RNA)表达异常等广义的基因突变。本指导原则的技术要求是基于荧光探针PCR方法确立的,对于高分辨熔解曲线PCR方法、Luminex平台或核酸检测芯片等其他基于PCR的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可能部分要求不完全适用或本指导原则所述技术指标不够全面,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产品特性选择适合的方法或补充需要的评价和验证,但需阐述不适用的理由,并验证其科学合理性,同时确认性能评价的充分性。本指导原则所涉及试剂的方法学不包括荧光原位杂交(Fluorescence in situ Hybridization,FISH)、核酸序列测定、染色体核型分析及免疫组化技术等用于肿瘤个体化治疗指导的其他方法学。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22肿瘤个体化治疗相关基因突变检测试剂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十)临床试验研究对于国内外尚无同类产品被批准上市或无充足资料证明其临床预期用途的新型肿瘤相关基因突变,相关检测试剂的临床研究不能单纯采用对比试验的方法,而应将试剂盒临床研究纳入相关药物的临床研究或临床应用中,通过对特定的肿瘤病人进行治疗前后的跟踪随访,以临床对于患者个体化治疗方案及有效性的综合判断为金标准,评价此类试剂用于指导肿瘤个体化治疗的临床性能。其中,有关诊断试剂临床研究的临床试验资料应符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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