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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翟伟-新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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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5993477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5.65M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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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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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伟 办法 解读
资源描述: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法规培训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Bjork-Shiley心脏瓣膜事件 美国某公司生产了某瓣膜1979年上市;与上一代RS瓣膜相比,进行了碟片形状,瓣柱焊接位置及开口角度等三个方面改造,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血栓形成。Bjork-Shiley心脏瓣膜事件 截止到1986年,86,000 个植入CC瓣膜的病人中,大约有1500个出口瓣柱折断,导致1000例死亡。伴随着瓣柱折断累积数量的增长,其年销售量急剧下滑。到1984年,折断累积数量达到117例,年净销售量由1981年的20,710降为8,472。1986年秋,FDA强制该瓣膜撤出市场。Bjork-Shiley心脏瓣膜事件 企业对产品进行改造仅基于患者体外脉搏测量结果,没有进行任何动物研究或者临床试验。该产品在上市前审批时已经发现有1例出口瓣柱故障,并且可排除手术失误原因。风险分析结论表明焊接质量与疲劳折断之间有关联,焊接质量是导致瓣柱折断的原因。Bjork-Shiley心脏瓣膜事件所带来的.造成了患者伤害,引致大量诉讼案件,使企业蒙受经济方面的巨大损失;由此导致医疗器械安全法令(SMDA)的制订和发布。该法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把上市后监测放在重要位置,器械使用单位应该向FDA和生产商报告与医疗器械有关的问题,包括严重伤害和死亡等。人体软组织填充材料,用于注射美容;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显示,2002年到2005年11月,共收到与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有关的不良事件监测报告183份,其中隆乳161例。不良事件的表现包括:炎症、感染、硬结、团块、质硬、变形、移位、残留等。严重的患者需要将乳房切除。2000年上市,2006年撤市聚丙烯酰胺水凝胶事件带来的.第一期信息通报;第一个被撤销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投入的管理成本多,历时长(20多次局务会,5次专家会,6万字技术报告,历时四年)更多人认识到被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也可能存在风险;促使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与再评价管理办法的起草。2017年5月10日报告数量持续增长,突破35万份,平均264/百万人口。系列1,2 系%列1,0%12%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企业个人III类II类I类44%44%系列1,报告来源涉及器械分类70006000500040003000200010000主动报告数报告总数北京监测情况2016年北京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表现发生次数最多的前5种器械排序产品名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植入式心脏起搏器导尿包(管)注射器(类)真空采血管事件表现漏液囊袋感染水囊异常组件异常负压不足例数1481111019912345742016年4月32例国家食药监局召回公告我们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吗?器械缺陷 使用环节的影响 患者自身因素我们使用的医疗器械安全吗?设计因素材料因素临床应用风险物理化学评价生物学评价临床评价如何看待上市后医疗器械安全性风险对批准上市产品的使用风险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在现有认知水平下,相对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产品-基于现有认知水平,风险小于获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必要性 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是产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的重要补充鉴于医疗器械的风险存在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为全面促进和保障公众用械的安全有效,必须将风险的监控和管理贯穿于产品上市前和上市后的全过程。因而,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是产品上市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之一,是医疗器械上市前审批的重要补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必要性我们在看到医疗器械在医疗领域积极的一面时,一定要看到其潜在的风险。事实上,医疗器械在各个生命周期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为了减少和控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发生给人们带来的伤害,必须建立有效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以促进产业发展、产品更新,实现保障公众用械安全的目标。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二、新老办法的区别新办法特点 办法明确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责任,按基本要求、个例不良事件、群体不良事件、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分别规定了报告与评价的时限、流程和工作要求,细化持有人风险控制要求,规定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再评价,并强化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新办法特点 完善了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强化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事件的义务一是要求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并细化相应时限。二是要求持有人应当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收集和反馈机制,公布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不良事件信息。三是要求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将发现的不良事件同时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报告不良事件,并明确其可以通过监测技术机构、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等各种途径报告。新办法特点 办法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规定持有人在监测中发现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时,应当采取停止生产、实施召回、修改说明书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公布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发生群体事件的,持有人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于7日内报告药品监管部门。办法建立了重点监测制度,明确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作为监测哨点,主动收集重点监测品种监测数据。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测中发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新办法特点 办法完善了再评价制度,明确持有人主动开展再评价的主体责任,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或者风险获益比不可接受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上市许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办法特点 办法完善了再评价制度,明确持有人主动开展再评价的主体责任,要求持有人主动开展再评价,再评价结果表明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或者风险获益比不可接受的,持有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上市许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办法特点 办法强化了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履行直接报告责任的违法行为,要求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对持有人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持有人未按照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工作,未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停产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产品销售的控制措施。需要恢复生产、销售的,持有人应当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检查通过后方可恢复。提出申请前,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检查确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3条)第二章 管理职责(8条)不良事件报告(14条)再评价(8条)控制(4条)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附则(9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总则(7条)职责与义务(9条)报告与评价(25条)重点监测(6条)风险控制(7条)再评价(8条)监督管理(7条)法律责任(8条)附则(3条)新办法关注的概念变化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定义取消质量合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生产企业改为医疗器械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价和控制的过程。(没变,强调不仅是收集)、医疗器械重点监测,是指为研究某一品种或者产品上市后风险情况、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主动开展的阶段性监测活动。(新增概念)二、新办法详解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当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质量管理能力和相应责任能力,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直接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由持有人授权销售的经营企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向持有人和监测机构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对发现的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完善产品质量,并向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和完善质量的措施;需要原注册机关审批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申请。能力体系报告评价措施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应当承担境内销售的进口医疗器械的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配合境外持有人履行再评价义务。第一章 总则 是指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和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持有人,即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 是指已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各种有害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危及生命 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严重伤害 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性伤害或者损伤。第一章 总则 是指同一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发生,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的事件。群体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 是指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报告、调查、分析、评械不良事件监测价和控制的过程。是指为研究某一品种或者产品上市后风险情况、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主动开展的阶段性监测活动。医疗器械重点监测 是指对已注册或者备案、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医疗器械再评价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网络和数据库建设。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向相关监测机构、持有人、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反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信息。与产品使用风险相关的监测信息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第十四条 持有人应当对其上市的医疗器械进行持续研究,评估风险情况,承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责任,根据分析评价结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二)配备与其产品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三)主动收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监测机构如实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四)对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息;(五)对上市医疗器械安全性进行持续研究,按要求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六)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七)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境外持有人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与其指定的代理人之间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及时互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信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一)建立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医疗机构还应当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纳入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二)配备与其经营或者使用规模相适应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三)收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向持有人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监测机构报告;(四)配合持有人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评价和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组织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第三章 报告与评价第十七条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即怀疑某事件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时,均可以作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第十八条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报告;创新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内,应当报告该产品的所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定义是一个判定标准,而非报告标准。注意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疑即报报 告 原 则基本原则 造成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死亡、严重伤害的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能与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有关,需要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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