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员论文-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问题探讨.doc
5页党员论文-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问题探讨摘要: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优劣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水平的高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由一系列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制度所构成,主要包括党内选举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日常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救济制度等当前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着力点是建立和完善党内事务的咨询听证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和党员权利救济制度等 关键词:党员权利;党内民主;保障机制 构建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至关重要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党员权利,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凝聚党的力量,维护党内的和谐与稳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从而推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促进,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保障党员权利,关键在于通过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 一、党员权利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 党员权利指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全体党员平等地参与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对党组织和其他成员进行有效监督,维护党员自身各种合法权益的权利党员的各项权利是党通过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党规党纪的形式所赋予和确认的,也就是说,党员权利是制度化的权利。
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党的决策的讨论权、表决权,党的工作的建议权、倡议权和对党的工作和其他党员的批评权,参加党内选举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党组织给予个人处分决定的申诉权、辩护权和意见保留权,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和罢免权等 党员权利与一般公民权利相比,除具有一般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性、利益性、平等性等特点外,在权利的广泛性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方面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权利行使的范围上,党员权利多与政党特性相联系,其权利的享有多侧重政治领域,而公民权利多与社会相联系,权利范畴既包涵政治权利,也包涵社会权利,其涵盖的领域和范畴要比党员权利宽泛得多;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党员作为政党政治目标实现的工具,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上,往往更强调义务的强制性和无条件性 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核心就是要处理好党员权利和党内权力的关系党的权力包括党外权力和党内权力党外权力主要是指党际交流权力,如果是执政党的话,还包括对国家的领导权力;党内权力与党员权利相对应,是以党的组织为载体的权力系统党内权力在本质上说是广大党员为了实现政党组织的目的——执掌或参与国家政权,自愿地将其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党而形成党的权力,也就是说它是由党员委托授予而形成的权力。
在一定意义上讲,党员权利对于党内权力具有优先性,党内权力必须保障党员权利的实现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的特点,党内权力也不例外党内权力的扩张可能会给党员权利带来侵害因此,要保障党员的权利,就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对党内权力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同时实践也表明,党员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关键在于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是否完善和能否良性运转科学合理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是党员权利切实实现的根本保证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就是指党员权利保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它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实体性制度主要指的是对党员权利实体内容的规范,程序 性制度指的是党员权利行使步骤和方法就目前党员权利保障状况而言,实体性制度规定得比较多,而程序性和保障性的制度规定相对比较少 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规范相互衔接、良性运转的有机系统没有系统严密和规范的程序,没有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再好的制度在实践中也难以顺畅落实只有将党员权利保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形成彼此配合、相互衔接的制度体系,党员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党内民主才能切实实现,党也才能永葆生机和活力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有效规范运行,是增强党员的民主参政意识,提高党的决策的科学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根本途径。
二、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基本原则 1 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指明了构建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目标和方向党员主体地位主要是指广大党员通过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活动中自始至终处于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地位党员的主体地位包括“权利主体”和“ 义务主体” 两个方面,“ 权利主体”,是指党员是行使党内各项民主权利的主体;“义务主体”,是指党员是履行党内各项义务的主体一般来说,只有坚持“ 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目标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权利主体” 地位,片面地提倡党员的权利,那么就容易造成党内一盘散沙,缺乏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反之,如果仅仅强调党员的“义务主体” 地位,单纯地将党员作为党的驯服工具,那么党就会削弱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失去了生机和活力因此,我们必须在两者统一的前提下把握“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 目前,在党的建设实践中,还存在党员主体地位缺失的现象,“重义务、轻权利” 、“重统一意志、轻主动精神”、“重服从、轻平等”的倾向还较突出。
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活动中,往往片面强调党员的先进性和先锋模范作用,而忽略了党员在实际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党内管理上,往往只把党员作为被管理的对象,而忽视了党员平等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在党内监督上,往往片面强调党员是被监督的对象,而忽视了党员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在党的决策上,往往强调党员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党的决策,而忽视了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呼声这就使党在党内民主实践工作中存在着“组织本位” 的问题,它弱化了对党员权利的认同和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员对其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影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因此,在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要始终将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党员权利的主体地位放在突出的位置上 2 坚持健全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程序制度原则如果把实现党员权利价值目标的制度称之为实体制度的话,那么作为实体制度实现方式和手段的制度就是程序制度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对于构成良性运行的机制来说是缺一不可的实体制度需要程序制度来实现和保障,程序制度需要实体制度来维系和发展没有程序制度做保障的实体制度是空洞的制度,没有实体制度为依托的程序制度也就变得毫无意义因此,在构建良性运行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党员权利保障的实体制度和程序制度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但是,就近年来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整体状况来看,加强党员权利保障的程序制度建设是一项非常迫切的要求和任务当前,各种保障党员权利的实体制度已经颁布了很多,如《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虽然在这些保障党员权利的实体性制度中,也有一些保障党员权利的程序性制度的规定,但是,从整体上来看,这些程序性制度的规定还较为薄弱,内容较为抽象和原则,缺乏程序性制度应有的严密性、详细性和现实操作性在党员权利实现的过程中,就常常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现象,使得保障党员权利的各项规章制度无形中被架空不能落实到实处因此,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当务之急就是要制定和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程序制度和措施 3,坚持务实性原则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首先必须明确党员保障机制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进程只有这样,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才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目前党员权利保障状况明显改善,但总体保障水平参差不齐;保障党员权利的各种规章制度已初步形成,但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各种程序制度和制度运行机制还较薄弱,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形成了有利于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基础,但要在实践中落实这些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实施相关具体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使这些制度规定具有可行性。
即使一些部门的党组织制定了一些贯彻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各部门之间制定的制度和程序仍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和相互的衔接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有机系统各部门和各地区的党组织在具体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情况也是千差万别,各不相同 因此,在健全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党员权利保障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当前保障党员权利最紧迫最现实的需要出发,逐步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切不可急于求成,幻想“毕其功于一役” ,即日就能建立完美的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和机制是不现实的 三、当前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的几个着力点 当前,针对党员权利保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党员权利保障机制,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建立和完善党内事务的咨询听证制度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这既是克服党内决策由党内少数人甚至是“一把手” 说了算,实现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需要,也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的需要党内事务的听证咨询制度为广大党员畅所欲言,平等表达个人意见和观点,积极有序参与党内事务决策,提供了更为畅通和直接的渠道和平台。
为此,党内相关法规要明确规定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制度在酝酿讨论、研究讨论、形成决策的过程中,要把党内咨询听证制度作为其中一个必经的环节和程序要明确规定党内咨询听证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咨询听证的环节和程序、违反咨询听证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尤其是要认真吸取当前社会咨询听证制度运行中的经验教训,使制定的党内咨询听证制度体系完备、健全,保证党内咨询听证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有效性,能够调动广大党员积极参加党内咨询听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个别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影响,把党内咨询听证制度变成可有可无、可存可废的摆设 目前,党内咨询听证制度还属于新生事物,无论在制度制定,还是程序操作中尚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党内咨询听证制度中咨询听证“事务” 的范围,即何种性质、何种程度、何种类型的党内事务属于必须实行党内咨询听证范围内的事务在这个问题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事无巨细、凡事都要实行咨询听证这种做法,不但浪费了资源,提高了决策成本,产生事务主义倾向,而且时间一长还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和热情;另一种情况是个别领导机关或领导干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 或“既得利益”,规避一些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咨询听证。
对党内咨询听证事务的科学界定,是保证党内咨询听证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其次,要明确党内咨询听证参加人选范围和产生程序参加党内咨询听证的人选,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党内咨询听证的质量以往,党内重大决策制度的酝酿、研究和出台,往往是在党内相关部门和少数领导中间协商完成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决策的效率,但是不能在党内集思广益,不利于决策的科学化,更不能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和实现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内咨询听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克服以往党内那种小圈子协商,个别领导干部拍板决策的现象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按照党内咨询听证制度设置的本义来讲,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党内每一名成员都要积极平等地参与进来,体现出党内咨询听证会在人选的构成上的广泛性、平等性但是,如果志愿参加咨询听证的人选过多,为保证党内咨询听证活动的有序顺利进行,就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咨询听证活动候选人选择制度和程序,如协商、抽签、选举等同时,对于不能直接参加咨询、听证的党员可以通过建立旁听、现场直播、网上互动收集有效信息等形式,满足他们参与党内决策的积极性和热情,以更加有效地保证党的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最后,除了构建和完善党内咨询听证制度中最重要的“人” 和“事”制度外,党内咨询听证制度中其他许多重要问题,如党内咨询听证动议的提出程序、咨询听证实体程序、咨询听证形成意见效力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2 健全和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