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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划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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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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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学习资源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文 件国质检锅 [2003]174 号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3 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执行中发觉的问题,请准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章(试行)第一章 总 就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章;其次条 本规章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爱护装置;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 二〕制造单位许可;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附件 1,以下简称《目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治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章分工负责治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第四条 执行本规章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 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需依据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就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其次章 制造许可的单位条件第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需与申请工程范畴相适应,详细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 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六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需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需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后, 应依据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七条 须有申请许可制造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须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第八条 须有一批能够保证进行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及技术工人;应任命至少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和检验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把握与取证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各类人员数量等详细要求见《基本条件》;第九条 须有满意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并应有与申请工程相适应的场地、厂房、试验和办公条件;详细要求见《基本条件》;第十条 必需结合本单位情形和申请取证产品的技术治理要求,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制定相关的治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治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治理体系文件;详细要求见《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细就与现场鉴定评审记录》(附件 3,以下简称《评审记录》);第三章 制造许可的程序第十一条 制造许可应当依据以下程序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 一〕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完成规定程序中的备案后,申请单位即可正式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第十二条 申请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章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目录》中规定的受理制造许可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出制造许可申请前,应将申请材料提交本单位所在地上述受理机构的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由该机构签署看法后,上报受理机构;确认申请材料的安全监察机构不得组织对申请单位的初审;进口特种设备的申请单位为制造工厂或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代理商;第十三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打算,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其次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显现其次十八条中除第六款之外任意一种情形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惩罚的单位;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单位,作出受理申请的打算,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看法,并通知申请单位;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四条 型式试验申请单位可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被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准时向申请单位供应型式试验规程,通报进行型式试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与应当满意的条件;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获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的申请单位,即可汇总《申请书》和型式试验报告报送给受理机构;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时,如型式试验的整机性能试验必需在使用现场安装后进行,申请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型式试验机构确认,设备安装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安装单位,在使用现场安装 1 台型式试验所需样品;型式试验合格并在该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后,该特种设备方可进行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安装 2 台以上(含 2 台)样品,应当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十五条 制造条件评审〔 一〕申请单位取得型式试验合格报告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四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制造条件评审:1. 签署了受理申请看法的《申请书》;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3. 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准时供应《评审记录》和评审指南;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需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 2 名以上(包括 2 名) 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 3~5 人;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制造基本条件和质量治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组应当依据《评审记录》的评审工程逐项进行评审,分别给出单项评审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终止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看法的《特种设备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 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依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看法,经其负责人批准后, 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三种:1. 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工程全部符合的,评为具备条件;2. 基本具备条件《评审记录》适用工程中重要工程全部符合、非重要工程存在不符合和有缺陷项,但认为最长 6 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 不具备条件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 6 个月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适用工程全部符合的, 应评为具备条件;否就,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准时汇总《申请书》、型式试验合格报告、《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 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假如经复审时),报送给受理机构;第十六条 备案或审查发证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受理机构接到产品质量或制造条件的鉴定评审材料后,应依据本规章规定进行审查,并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或在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制造许可证》的打算;审查合格的,应办理产品型式试验备案或核发《制造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上述两机构缘由导致供应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或型式试验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显现此类情形,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章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打算,并书面对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托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受理、审查、办理《制造许可证》的,其证书也须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制作,统一编号并统一加盖总局印章;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第 1 周内,将本部门在本次报告前 1 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治理系统,储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储存制造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产品及其许可范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应专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 10 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活动;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 三〕至少配备 5 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受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治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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