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ppt课件
13页1、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一、种类与特征,1、人身保险种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2、定额给付。,二、投保,1、年龄不真实的后果(F32) (1)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费的更正、补缴或保险金的减少:年龄不真实,致使少付保险费的,更正并补交,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与应付保险费比例支付。 (3)保险费的退还:年龄不真实,致使多付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 思考题: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解除权如何行使?,2、投保的例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F33、34) (1)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综合不得超过限额。,(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款规定限制。 (3)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2、。,三、保险费及时效(F35-38),1、付费方式:包括一次支付和分期支付。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合同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3、合同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称为复效。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四、受益人,1、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2、受益人的资格,可以是任何人。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人数的限制。 3、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产生;但是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则需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被保险人为无人或限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4、受益人的权利与丧失: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3、人丧失受益权。 5、“法定受益人”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在法定情形下,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法规定依照继承法的法定情形: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五、保险金,1、保险金归受益人享有。 2、没有代位求偿权(F46)。 3、除外责任:(F43-45)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思考题: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的,保险金如何处理?,(2)被保险人自杀: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犯罪: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非自杀的,2年内不赔不退;2年后不赔应退; 自杀的,2年内不赔应退,有例外,2年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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