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2015年第18号
5页1、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302015 年第 18 号为激发认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认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认证规则备案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认证规则是规定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等认证程序要求类文件。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发布,由取得相应认证领域从业批准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或实施的认证规则适用于本公告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 年第 38 号)附件认证业务分类目录中“认证项目”的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二、备案原则 认证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科学性、合法性、完整性、适用性等负责,并做出公开承诺。申请备案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不得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相抵触; 4. 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5. 符合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习惯; 6. 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2、 7. 不得与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 8. 不得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三、备案内容 1. 认证类别 2. 认证领域 3. 认证项目分类代码 4. 认证规则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5. 认证依据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名称、编号、发布单位及发布/更新时间 6. 认证标志 四、备案程序 1. 提交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规则发布后 30 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http:/)”,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认证规则备案。 2. 备案认证规则修订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如有修订,应当在修订发布后 30 日内重新提交备案。备案内容和要求同上。 3. 备案注销 已备案的认证规则废止的,应当在废止后的 5 日内通过“认证认可业务信息统一上报平台”,使用“认证规则备案”功能模块提交注销备案。 五、备案监管 1. 国家认监委在国家认监委网站()统一公布认证机构认证规则备案的相关信息,以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第 21 条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 19 条的规定,公开认证规则等信息。 2.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按照认证机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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