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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船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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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8774655
  • 上传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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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修船责任保险条款修船责任保险条款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 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凡具有国家认可的承修船舶资质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第三条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澳台 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船舶修理业务时,发生下列损失事项,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 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下同) 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按修船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因其修船人员或技术人员的过 失引起火灾事故所造成的承修船舶本身(不包括机器,下同)的直接损失; (二) 按照修船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因其修船人员或技术人员的 过失引起船舶机器损坏事故所造成的承修船舶本身的直接损失; (三)按照修船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因

      2、其修船人员、技术人员的 过失导致所承修船舶在移泊、 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 船坞和其他船舶所引起的承修船 舶本身的直接损失;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三)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行为; (五)被保险人若恪尽职责应可发现或防止的火灾事故;(五)被保险人若恪尽职责应可发现或防止的火灾事故; (六)承修船舶的船方未提

      3、供有关图纸,或虽然提供了图纸但未标明船舶结构改变情(六)承修船舶的船方未提供有关图纸,或虽然提供了图纸但未标明船舶结构改变情 况,或未通知被保险人船舶结构有所改变,从而导致的火灾;况,或未通知被保险人船舶结构有所改变,从而导致的火灾; 第六条第六条 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若部分修理工程由其他修理厂承修或由被保险人将其转包给其他修理厂承修,(一)若部分修理工程由其他修理厂承修或由被保险人将其转包给其他修理厂承修, 因该其他修理厂之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因该其他修理厂之过失而引起的火灾事故或船舶机损对承修船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2 所承修的所承修的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承修船舶损船舶在移泊、进出船坞期间,碰撞码头设施、船坞和其他船舶所造成承修船舶损 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失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对承修船舶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二)被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对承修船舶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 他间

      4、接损失,或所承修船舶的船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接船而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他间接损失,或所承修船舶的船方因任何原因拒绝接船而造成的营业损失或其他间接损失; (三)(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承修船舶遭受本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而引起的清除承修船舶残骸、(四)承修船舶遭受本保险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而引起的清除承修船舶残骸、 油污的责任或费用,或油污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或费用;油污的责任或费用,或油污所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或费用; (五)对修理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改进、更换的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更改所产(五)对修理部分本身的修理、修改、改进、更换的费用,以及为了改进或更改所产 生的设计费或其他费用;生的设计费或其他费用; (六(六)因试航而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和费用。)因试航而引起的所有责任、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 由

      5、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第十条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保险期满 时仍有在修船舶未完工, 被保险人可续保本保险, 或者单独就未完工在修船舶向保险人提出 展期要求, 在得到保险人书面同意并支付扩展期间的保费后, 本保险合同对该未完工在修船 舶方继续有效。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 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6、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3 由。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 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

      7、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8、投保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 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 始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合同约定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 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包括被保险人资质等本合同载明的重要

      9、事项发生变更 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必须就拟修理的船舶于修理开工前向保险人进行申 报。若未申报,保险人对该船舶不承担赔偿责任。若未申报,保险人对该船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届满前, 被保险人应将在本保险期间内承接的所有修船业务合 同副本送交保险人备案。 4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偿责任。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未经保 险人书面同意,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 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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