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答辩状word模板
3页1、工程承包答辩状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一、被告X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在被告XXX承包的工程中干活,被答辩人与被告XXX形成雇佣关系。对于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被告XXX作为雇主,存在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答辩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作为雇员的被答辩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从三楼摔下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XXX的赔偿责任。三、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XXX以包干价的形式承包了答辩人位于XX山庄XXXXXX号的房屋装修工程后,被告XXX再口头雇佣被答辩人进行房屋
2、装修工作。因此,答辩人与被告XXX是承揽合同关系,被告XXX与被答辩人是雇佣关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被告XXX虽然没有在劳动部门申请从业资质,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但被告XXX已经从事室内装修的承包事务多年,亦曾承包过类似工程而具备相当施工经验,因此,答辩人有理由认为被告XXX是具有从事室内装修资质的,答辩人在承包人员的选任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答辩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中的定作人,而且尽到选任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答辩人作为定作人,假如在从事房屋装修人员的选任上存在过失,也只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应与被告XXX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答辩人将房屋装修的劳务部分承包给被告XXX,两者之间应定性为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把一般的家庭装修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象,因此本案不适用该条法规的连带责任。 2、虽然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规定,但该办法是2002年5月1日实施的,在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三十三项、第五十六项的规定,已经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审查。3、现今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承揽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需要资质,也没有明令禁止个人不能承揽家庭装饰装修的劳务业务。答辩人的房屋装修属于规模较小且投资费用较少的家庭装修,不需要装饰装修资质。 4、本案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答辩人是否具有一定的选任过失,即便过失成立,法院也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被答辩人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的与被告XXX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致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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