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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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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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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一、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法的概念(二)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三)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在内容的一般性(统治阶级共同利益)、客观性(经济基础决定)、统一性(考虑其他社会集团利益)。(四)法的效力1、人的效力:我国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相结合。2、地域效力:全国范围有效、局部地区有效、特殊超出国境。3、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时间、到达一定期限生效。法不溯及既往,但不绝对,有特别规定。(五)法的特征1、特定国家机关制定;2、依照特定程序制定;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六)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法的内容和效力强弱(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基本法律和以外的法律);4、法律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一

      2、)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1、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1、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有3层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专指社会主义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民主的保障,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核心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切实保证。(三)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子体系(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两层含义:一是实现法律的活动;二是将法律应用的活动。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1、安全生产的含义:人-机-环境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

      3、状态。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组织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宣传培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一指活动;二指文件;通常为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1、安全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未建立依法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2、制定安全生产法必要性4点: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安全生产、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为标志)1、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

      4、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不同层级上,分上位法与下位法1、法律;2、法规;3、规章;4、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法定标准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抵触。)(二)从同一层级效力上,分普通法与特殊法(特殊法由于普通法)(三)从法的内容上,分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相对的、可分的)对消防、道路、铁路、水上、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今后制定修订,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方针原则、制度规范。三、安全生产法的地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部“生命法”,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四、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统一;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5、;依法从重处罚;(承担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设立了11种行政处罚)第二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主要体现在“六先”:安全意识、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建章立制、隐患预防、监督执法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含4个方面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是主体;2、依法管理是行为准则;3、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必要措施;4、确保安全生产是根本目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必须是主要决策人;2、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必须是能够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有3点好处:有权有责,权责

      6、一致;可操作性;实施责任追究有充分依据)(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不按规定保证投入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个人经营的处2w20w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逾期停产停业;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追究;不构成犯罪的,撤职处分或者处以2w20w罚款。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3)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减轻责任协议的,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w10w罚款。(4)发生重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有权监督,提出意见)(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1、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行为有权要求纠正;2、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单位应当及时答复;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情况,有权建议

      7、组织撤离危险场所,单位必须立即处理;4、有权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重大问题应当予以协调、解决。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主要5职责:有关事项审批验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监管工作。(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公安(消防、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道路建设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铁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质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依法设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使其职能社会化、市场化、法律化)(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属于第三产业服务业,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特征:独立性、

      8、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二)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5点)工作受保护不受侵犯;依法从事授权业务;接受委托聘请;拒绝非法或服务范围以外的服务;依法收取服务报酬和费用。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5点)具备条件取得中介服务资质;从事合法真实服务不得欺诈和虚假;按照委托完成服务事项;接受政府或主管部门检查监督;不得非法牟利。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2点)对服务工作合法真实性负责;对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类。自然灾害事故:不能预见、不可抗御、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导致的事故。人为责任事故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违法责任追究3项内容。(二)事故责任主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三)法律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2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6种)行政处罚主要对国家机关及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9种)2、刑事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九、安全生产标准依内容不同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涉及安全方面的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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