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2页民事起诉状原告:李x胜,男,汉族,1948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xxx社区442号,行人,身份证号:37022119480718xxxx,联系电话:1373093xxxx被告(一):宋x江,男,民族: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常乐集乡常乐集行政村xx村252号,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系鲁BE668x小客车驾驶员,身份证号:37292219860210xxxx,联系电话:1329540xxxx被告(二):宋x旗,男,民族:汉族,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系鲁BE668x小客车登记车主,身份证号:37292219850306xxxx,联系电话:1315648xxxx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17-16号,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 95511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医疗费35563.51元人民币。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陪护人误工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元、救护车等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再追加。2、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诉讼费用。3、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宋x江驾驶鲁BE668J小客车沿田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凯昀轩购物中心路口左转弯时为躲避其他车辆驶入路左,将正在路上打扫卫生的行人(即原告)李x胜撞伤。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第8、9肋骨骨折、头部外伤、身体多处挫伤等损害。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4天后按医嘱转入青岛大学医学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7天。2013年8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一)宋根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崇胜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一)作为肇事司机应依法予以赔偿。被告(二)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未就赔偿达成协议,故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诉。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胜 201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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