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doc
6页1、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与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这个政策将落后的立窑法工艺排除在外,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对辖区内某水泥有限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结合各地水泥行业的生产经营和职能部门管理现状,加深了对水泥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效应的理解。一、基本情况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2009年7月1日建成投产,主要采取旋窑法工艺生产销售标号为32.5、42.5、52.5水泥和水泥熟料。其中仅有32.5标号水泥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该标号水泥2010-2012年年销售占总销售量百分比分别为44.01%、31.54%、28.5%。见图PC32.5产量销售金额均价税额总销售量2010年.24.59.8209.78.47.452011年.4.44.3296.13.58.12012年.67.2235.88.77.48调查中发现,产销占比三分
2、之一左右是基于企业根据市场做出判断和管理方根据综合要求做出判断的交汇点。企业反映,目前旋窑法工艺比较成熟,不管有无税收优惠政策,出于成本利益与市场竞争考虑企业都会不同程度在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资金压力,以便更好地投入技改,落实环保要求,提升生产效益,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但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资格认定证书每2年必须重新认定,而每一次跑手续都要花费很长时间,感觉过于频繁,而且只对一个标号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也比较单一,不利于水泥行业的整体良性发展。据了解,我国水泥是一个被拉动性特点较为突出的产业,基本建设投资的持续增长是水泥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两者如影随形。进入本世纪后,随着基础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兴起,水泥行业整体保持高速扩张态势。由于缺乏合理布局,重复建设、结构性过剩和区域性过剩的风险逐步凸显,无序竞争较为严重。经中国水泥协会初步核实,截至2012年底,我国已拥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1637条,其中2012年又新增生产线达125条。这些生产线分布的企业数量众多,过于分散,产业集中度低,行业规模大但缺乏特别突出的强势企业,“大而不强”的局面依旧,加上
3、各方利益交锋,行业兼并重组难度大、问题多,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二、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水泥行业存在问题分析 结合日常税收征管和调查了解,我们认为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作用于水泥行业至少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1、普通水泥生产存在二次污染,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背离。从环境保护方面来说,水泥产业氮氧化物排放量成为电力之后的第二大行业,废渣的利用效率也有严格要求,而受企业经营者观念和技术实力大小等影响,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环保措施的投入方面没有保障,所退税款的使用方面没有监管,一方面退税款直接增加了利润而不是技改方面投入,另一方面水泥生产工艺和日常管理中的环保问题难见改观。2、增加了财务管理不规范的诱因。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达标的32.5水泥,明确要求各标号水泥严格分别核算。实际工作中,为骗取国家退税,部分企业在财务核算上采取多种手段,有意将其他标号水泥生产经营情况混淆到32.5强度的水泥核算中,致使财务核算与事实不符。另外,由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使增值税链条断裂,100%的退税由国家承担,企业有时出于多种原因故意少取得或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销售方少缴增值税。3、资格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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