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及流程图
8页1、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及流程图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一)基本要求1、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2、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统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统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5、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统计行政执法有效证件。(二)简易程序6、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个人给予警告或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2日内将统计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交回所属
2、统计行政机关。(三)一般程序9、统计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适用一般程序。10、统计行政机关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首先应当立案,然后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1、在调查过程中,统计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1)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作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或者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写出书面报告并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询问人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2)查阅被检查者的统计报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数据有关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材料;(3)复制、抄录或者以其他合法手段提取有关证据,并要求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4)向被检查者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5)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6)使用照相、录音、录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调查手段。12、统计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
3、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3、统计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向其说明来意,并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14、对涉及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的证据,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保密。15、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向统计行政机关提供案件的检查或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的方式、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人员及报告时间等。16、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统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内容包括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告之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17、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采纳。18、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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