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药品GMP指南
国外药品检查资料汇编GUOWAI YAOPIN JIANCHA ZILAO HUIBIAN欧盟药品GMP指南OUMENG YAOPINGMP ZHINA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目 录第一部分 欧盟药品管理概述(1)第二部分 欧盟GMP基本要求(33)引言(35)基本要求I:人用药品及兽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7)基本要求: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4)第三部分 欧盟GMP附录(103)欧盟GMP附录l无菌药品的生产(105)欧盟GMP附录2人用生物制品的生产(119)欧盟GMP附录3放射性药品生产(126)欧盟GMP附录4兽用非免疫药品的生产(130)欧盟GMP附录5免疫类兽药制品的生产(134)欧盟GMP附录6医用气体生产(143)欧盟GMP附录7草药制剂的生产(152)欧盟GMP附录8原辅包装材料的取样(156)欧盟GMP附录9液剂、霜剂和油膏的生产(160)欧盟GMP附录10定量吸人式气雾剂的生产(163)欧盟GMP附录ll计算机系统(166)欧盟GMP附录12药品生产中电离辐射的应用(170)欧盟GMP附录13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177)欧盟GMP附录14人血液或血浆制品的生产(191)欧盟GMP附录15确认和验证(19r7)欧盟GMP附录16药品放行责任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206)欧盟GMP附录17参数放行(215)欧盟GMP附录19对照样品和留样(219)欧盟GMP附录20质量风险管理(224)欧盟GMP术语(241)第一部分欧盟药品管理概述目 录一、欧盟概况(4) 1欧盟简史(4) 2体制(4) 3机构名称(5)二、欧盟制药业及其产业政策(6) 1欧洲企业理事总会目标及产业政策(6) 2制药行业分管机构的目标和使命(8)三、药品的审评及检查(9) 1欧洲药品管理局的机构及廉政措施(9) 2欧洲药品管理局的职能(11) 3欧盟药事法规(12) 4产品放行责任人(15) 5药品审评程序 (17) (1)集中审评程序(17) (2)互认程序(20) (3)分散审评程序(22) 6GXP检查(22) 7GXP检查问答(26)四、欧洲药典及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27) 1欧洲药典(27) 2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28) 3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29)五、药品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 (29)六、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30)附录(32)一、欧盟概况 1欧盟简史二次大战以后,欧洲国家实现团结一致的强烈愿望,以及使欧洲子孙后代有一个和平和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共同目标,最终导致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机构的产生和演变。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巴黎条约,以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次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罗马条约,以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 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的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2005年5月,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截至2004年1月,欧盟共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体制欧洲共同体经50多年的发展,面积及国家数都扩大了,但仍是宪法框架的机构。在早期,欧洲委员会提出各种提案,议会提出各种建议,部长理事会则做出最终决定,并由法院进行解释和裁定。 1986年的欧洲统一法,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的欧盟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改变了欧洲国家的工作方式,使他们由原来单纯的经济领域扩展到公共卫生、社会方针和政策、科研、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同年,欧洲统一法引入了“合作程序”,赋予欧洲议会以参与起草法规的权力,但最终决定权还在部长会议。修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欧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中,写入了“共同决定”程序,未经欧洲议会及部长理事会双方一致同意,任何草案都不得成为法规生效。换言之,这二个机构此时已平行运作。 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生效,由此导致体制的变革,例如: 一通过“共同决定程序”扩大了欧洲议会的作用及参与部长会议共同立法的范围。欧洲议会原有多个立法程序减少到了3个,即共同决定程序、评估程序和磋商程序。欧洲议会有权根据所有成员国认可的通用原则,提出自己的选举程序。 一部长会议做出决定的范围也扩大了,通过有资格人员投票表决做出决定,加速了决策过程。 欧洲的法制文件大体上按条约一法令、法规一指导方针一指南分为三大层次,欧盟的法规需各成员国在本国按立法程序立法并组织施行。3机构名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简称欧盟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按国家名称字母排列的顺序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谈判等方面的事务。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自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主蒂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求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对欧盟执行监督、咨询的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它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问题。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注:在阅读这类文件原文时,community可以解释为政治共同体,因此,在一些场合下community可以是European Union(欧盟)的同义词。 其他欧盟网站常用的缩写名称见本章附件。 二、欧盟制药业及其产业政策 欧盟的制药业相当发达,是欧洲重要的支持性产业之一。1997年,欧盟的药品贸易超过105亿欧元,而欧盟的研究开发费超过了10亿欧元,为前10年的3倍,1997年,药厂生产的产品价值超过87亿欧元,约占全球的40。 欧盟当局、成员国及药品相关事务机构的关系可用图11表示:图11欧盟当局、成员国及其药品相关事物机构关系 欧盟负责制药行业总体事务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European Commissions Enterprise DirectorateGeneral)下属的药品部(Pharmace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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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药品检查资料汇编
GUOWAI YAOPIN JIANCHA ZILAO HUIBIAN
欧盟药品GMP指南
OUMENG YAOPIN
GMP ZHINA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目 录
第一部分 欧盟药品管理概述………………………………………………………………(1)
第二部分 欧盟GMP基本要求……………………………………………………………(33)
引言………………………………………………………………………………………(35)
基本要求I:人用药品及兽药制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37)
基本要求Ⅱ:原料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64)
第三部分 欧盟GMP附录………………………………………………………………(103)
欧盟GMP附录l无菌药品的生产…………………………………………………(105)
欧盟GMP附录2人用生物制品的生产……………………………………………(119)
欧盟GMP附录3放射性药品生产…………………………………………………(126)
欧盟GMP附录4兽用非免疫药品的生产…………………………………………(130)
欧盟GMP附录5免疫类兽药制品的生产…………………………………………(134)
欧盟GMP附录6医用气体生产……………………………………………………(143)
欧盟GMP附录7草药制剂的生产…………………………………………………(152)
欧盟GMP附录8原辅包装材料的取样……………………………………………(156)
欧盟GMP附录9液剂、霜剂和油膏的生产………………………………………(160)
欧盟GMP附录10定量吸人式气雾剂的生产………………………………………(163)
欧盟GMP附录ll计算机系统………………………………………………………(166)
欧盟GMP附录12药品生产中电离辐射的应用……………………………………(170)
欧盟GMP附录13临床试验用药的生产……………………………………………(177)
欧盟GMP附录14人血液或血浆制品的生产………………………………………(191)
欧盟GMP附录15确认和验证………………………………………………………(19r7)
欧盟GMP附录16药品放行责任人签发证书和放行批产品………………………(206)
欧盟GMP附录17参数放行…………………………………………………………(215)
欧盟GMP附录19对照样品和留样…………………………………………………(219)
欧盟GMP附录20质量风险管理……………………………………………………(224)
欧盟GMP术语…………………………………………………………………………(241)
第一部分
欧盟药品管理概述
目 录
一、欧盟概况…………………………………………………………………………(4)
1.欧盟简史……………………………………………………………………………(4)
2.体制…………………………………………………………………………………(4)
3.机构名称……………………………………………………………………………(5)
二、欧盟制药业及其产业政策………………………………………………(6)
1.欧洲企业理事总会目标及产业政策………………………………………………(6)
2.制药行业分管机构的目标和使命…………………………………………………(8)
三、药品的审评及检查………………………………………………………(9)
1.欧洲药品管理局的机构及廉政措施………………………………………………(9)
2.欧洲药品管理局的职能…………………………………………………………(11)
3.欧盟药事法规……………………………………………………………………(12)
4.产品放行责任人…………………………………………………………………(15)
5.药品审评程序………………………………………………… …………………(17)
(1)集中审评程序…………………………………………………………………(17)
(2)互认程序………………………………………………………………………(20)
(3)分散审评程序…………………………………………………………………(22)
6.GXP检查…………………………………………………………………………(22)
7.GXP检查问答……………………………………………………………………(26)
四、《欧洲药典》及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27)
1.《欧洲药典》………………………………………………………………………(27)
2.欧洲药品质量理事会……………………………………………………………(28)
3.《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29)
五、药品信息一药品说明书、标签和广告……………………………… (29)
六、药品安全的持续监控…………………………………………………(30)
附录…………………………………………………………………………(32)
一、欧盟概况
1.欧盟简史
二次大战以后,欧洲国家实现团结一致的强烈愿望,以及使欧洲子孙后代有一个和平和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的共同目标,最终导致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机构的产生和演变。 1951年4月18日,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在巴黎签订了《巴黎条约》,以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次年7月25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
1957年3月25日,这六个国家在罗马签订了《罗马条约》,以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8年1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
1965年4月8日,六国签订的《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三个共同体的机构合并,统称欧洲共同体,但三个组织仍各自存在,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1967年7月1日,《布鲁塞尔条约》生效,欧洲共同体正式成立。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扩大到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
1993年11月1日“马约”生效,欧共体更名为欧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的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2005年5月,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正式加入欧盟。截至2004年1月,欧盟共有25个成员国和4.56亿人口,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体制
欧洲共同体经50多年的发展,面积及国家数都扩大了,但仍是宪法框架的机构。在早期,欧洲委员会提出各种提案,议会提出各种建议,部长理事会则做出最终决定,并由法院进行解释和裁定。
1986年的欧洲统一法,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的欧盟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改变了欧洲国家的工作方式,使他们由原来单纯的经济领域扩展到公共卫生、社会方针和政策、科研、消费者和环境保护。
同年,欧洲统一法引入了“合作程序”,赋予欧洲议会以参与起草法规的权力,但最终决定权还在部长会议。修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欧盟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中,写入了“共同决定”程序,未经欧洲议会及部长理事会双方一致同意,任何草案都不得成为法规生效。换言之,这二个机构此时已平行运作。
阿姆斯特丹条约于1999年5月生效,由此导致体制的变革,例如:
一通过“共同决定程序”扩大了欧洲议会的作用及参与部长会议共同立法的范围。欧洲议会原有多个立法程序减少到了3个,即共同决定程序、评估程序和磋商程序。欧洲议会有权根据所有成员国认可的通用原则,提出自己的选举程序。
一部长会议做出决定的范围也扩大了,通过有资格人员投票表决做出决定,加速了决策过程。
欧洲的法制文件大体上按条约一法令、法规一指导方针一指南分为三大层次,欧盟的法规需各成员国在本国按立法程序立法并组织施行。
3.机构名称
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简称欧盟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即首脑会议,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负责讨论欧洲联盟的内部建设、重要的对外关系及重大的国际问题。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欧洲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按国家名称字母排列的顺序轮流担任,任期半年。欧洲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决策过程中采取协商一致通过的原则。理事会下设总秘书处。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即部长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欧洲联盟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洲联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立法动议,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谈判等方面的事务。在欧盟实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范围内,只有建议权和参与权。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法律大街200号一座十字形的大厦内。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自1995年起,欧盟委员会任期为5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该委员会由来自不同成员国的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主『蒂人选由欧盟各成员国政府征求欧洲议会意见后共同提名,欧盟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各成员国政府共同协商提议。按此方式提名的欧盟委员会主席和其他委员须一起经欧洲议会表决同意后,由欧盟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对欧盟执行监督、咨询的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它可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会大厦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自1979年起,欧洲议会议员由成员国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
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是欧盟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盟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议问题。现有15名法官和9名检察官,由成员国政府共同任命。
注:在阅读这类文件原文时,community可以解释为政治共同体,因此,在一些场合下community可以是European Union(欧盟)的同义词。
其他欧盟网站常用的缩写名称见本章附件。
二、欧盟制药业及其产业政策
欧盟的制药业相当发达,是欧洲重要的支持性产业之一。1997年,欧盟的药品贸易超过10.5亿欧元,而欧盟的研究开发费超过了10亿欧元,为前10年的3倍,1997年,药厂生产的产品价值超过87亿欧元,约占全球的40%。
欧盟当局、成员国及药品相关事务机构的关系可用图1—1表示:
图1—1欧盟当局、成员国及其药品相关事物机构关系
欧盟负责制药行业总体事务的机构是欧盟委员会企业理事总会(European Commission’s Enterprise Directorate—General)下属的药品部(Pharmace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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