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
18页1、汇报:XXXXXXXXXX刑法修正案十一-骗取贷款罪目 录123骗取贷款罪的变化结合案例分析骗取贷款罪中三个争议性问题总结Part章 节01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的变化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的变化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就增设了骗取贷款罪,目的是为解决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贷行为的认定问题,是为了补充贷款诈骗罪,从而严密法网,保障银行资金的安全。此处首先要提的是2005年发生的“曲沪平”案,该案推动了骗贷罪的制定。2005年10月,浦东发展银行发现陆家嘴支行与“曲沪平”进行了91笔房产买卖,贷款金额达1.26亿元。该案件实质上是房产中介公司通过非法收购员工身份证、伪造委托书、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等操作获取银行大笔存款以买卖房产,但是该中介公司每期都有按时还贷款。按照当时的法律,该房产公司不构成犯罪。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的变化从立法修改的目的来看,删除“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提高骗取贷款罪的入罪标准以实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利益的目的。修正案十一后骗取贷款罪的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之前第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欺骗手段重大损失欺骗手段其他严重情节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之后第一档3年以下有期
2、徒刑或拘役:欺骗手段重大损失第二档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变化: 欺骗手段特别重大损失 欺骗手段特别严重情节Part章 节02结合案例分析骗取贷款罪认定中的三个问题自13年以来,骗取贷款罪处于高发状态。这是因为很多民营企业规模小、不具备国企的规范化管理等因素。民营企业家往往很难完全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导致一些企业家贷款时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规操作,很容易认定其构成骗取贷款罪。 2009年公安部经侦局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二、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并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因为骗取贷款罪没有关于重大损失的专门司法解释,导致不同地区在认定重大损失时的依据往往也不同。但某些地区的公诉机关为了方便办案形成了较为僵化的模式,只要是贷款金额达到100万或造成的损失在2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一)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银银行明知情形是否属于欺骗骗手段原因银行工作人员知道行为人的真实想法不存在受骗者贷款材料虚假将真相告知了银行有处分权的人员不存在产生认识错误 的受骗者虚假材料告知办理贷款业务的人员行为人没有欺骗的故意和行为虚假材料审批人员发现 了仍然决定发放行为人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未遂,但是未遂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虚假材料银行工作人员不进行任何审核即发放贷款难以认定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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