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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版)课件(马克昌)第2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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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一)犯罪客体 本类罪的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所谓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类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三)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犯罪主体较为复杂就自然人来说,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有些犯罪是一般主体就单位而言,有些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有些则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二、贪污贿赂罪的构成,(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罪的主观方面均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类罪中任何具体犯罪第二节 本章的重点罪名,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一、贪污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中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指职务活动的内在规定性,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据法律和有关制度规定承担国家赋予的特定义务,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特定权力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还包括应交公的礼物和混合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一、贪污罪,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一,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二是利用自己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第二,行为人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贪污罪,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贪污罪,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犯罪。

      一、贪污罪,(二)贪污罪的认定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二者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都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内容其主要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客体与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对象是包括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物,后者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单位财物的所有权,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的非公有财产一、贪污罪,(三)贪污罪的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挪用公款罪,(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二、挪用公款罪,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一部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表现形式: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二、挪用公款罪,(二)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其主要区别是: 其一,犯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公款(也包括特定公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犯了单位资金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本罪定罪处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人员二、挪用公款罪,(三)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三、私分国有资产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而且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只能由单位构成即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仍有意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进行私分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 (2)犯罪主体不同 (3)行为表现不同 (4)主观方面不同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私分罚没财物罪,(一)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概念和构成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四、私分罚没财物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罚没财物的管理制度及廉政建设制度犯罪对象是罚没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应当上缴的罚没财物,仍决意以单位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四、私分罚没财物罪,(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的认定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本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正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对象是行为人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巨额财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来源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 二是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这里的不能说明,包括:,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加以考察: 第一,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应认定为本罪; 第二,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并且说明了合法来源,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人说明的是非法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按其行为的性质定罪处罚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六、隐瞒境外存款罪,(一)隐瞒境外存款罪的概念和构成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个人在境外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六、隐瞒境外存款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境外存款的申报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行为人负有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其境外存款的义务第二,行为人隐瞒不报其境外存款,即不履行其申报业务第三,隐瞒境外存款的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如实申报其境外存款仍有意隐瞒不报。

      六、隐瞒境外存款罪,(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定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七、受贿罪,(一)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七、受贿罪,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贿赂贿赂是指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他人财物贿赂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七、受贿罪,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可以是合法的利益,也可以是非法的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四种情况:其一,已经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尚未实际进行;其二,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尚未取得结果;其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完全实现;其四,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全部实现了他人的要求七、受贿罪,(4)斡旋受贿的客观方面。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就是理论上所说的斡旋受贿 斡旋受贿的行为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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