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后可优化运输费用结算方式.doc
4页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税务筹划精品文档]“营改增”后可优化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浙江某燃气公司A,自2010年10月开始向其上游公司B采购燃气,并通过自有燃气管道(该管道同时用于运输业务及销售业务)销售给B指定的客户CA、B、C三方约定:A在含税采购价2.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加收管道输送费0.226元/立方米(含税)与C结算,并向C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预计每年结算量为1亿立方米;A、B、C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具备运输资质,可领购运输业发票除燃气采购成本外,A开展该管道输送业务无需新增其他采购成本,无其他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的筹划思路 针对以上业务,A公司财务部设计并实施了如下方案: 与B、C公司协商并达成如下约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B、C按2.5元/立方米(含税)自行结算气价款;A与C结算管道输送费,管道输送费价格调整为0.2151元/立方米(含税),A向C开具运输业普通发票,C凭该普通发票可抵扣7%的增值税 对于上述方案的效果,可测算如下: 一、对A公司的影响 2011年10月1日后,管道输送费收入由原缴纳13%的增值税变更为缴纳3%的营业税,税负减轻导致单位净收入及损益增加。
方案实施前管道输送费净收入为0.226÷1.13=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后管道输送费净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为0.2151×(1-3%)=0.2086(元/立方米) 二、对B的影响 由于燃气结算价格不变,对B无影响 三、对C的影响 方案实施前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为0.226÷1.13=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后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扣除可抵扣7%的增值税税额)为0.2151×(1-7%)=0.2(元/立方米) 方案实施前后,采购成本一致 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通知规定,浙江省自2012年10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管道输送业务属于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该文件发布后,A对营改增相关政策进行了研究,发现《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注:该文件目前已作废有如下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注:该文件目前已作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也有同样的规定 营改增后的筹划思路 结合新政策,A公司于2012年8月,与C公司协调,重新约定如下:从2012年10月1日起,将含税管道输送价格调整为0.222元/立方米,A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价格调整后,C的管道输送费采购成本为0.222÷1.11=0.2(元/立方米)与价格调整前相当,对其损益无影响 2012年10月,A就上述管道输送业务申请了税负超3%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并顺利获得批准 2012年10月1日后,A的单位管道运输费净收入计算如下: 不含税管道输送费收入为0.222÷1.11=0.2(元/立方米) 增值税实际税负为0.2×11%=0.022(元/立方米)。
可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为0.022-0.2×3%=0.016(元/立方米) 实际净收入为0.222-0.022+0.016=0.216(元/立方米) 经历两次价格调整,A公司的单位管道输送费净收入均有所提高: 2011年10月1日前,为0.2元/立方米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为0.2086元/立方米2012年10日1日以后,为0.216元/立方米 如按年结算量1亿立方米计算,相对于2011年10月1日前,两次调整分别为公司增加利润86万元/年,160万元/年而两次价格调整,对B、C公司的损益均无影响 筹划思路点评 1.营改增前,A通过变更结算方式,调整管道输送收入,适用营业税低税率而使其税负降低 2.营改增后,尽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但仍低于原适用13%的税率水平;同时由于享受优惠政策,其税负与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水平相当 3.营改增后,A税负并不增加,但因可向C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C的抵扣比例,为A提供了一定的涨价空间(从0.215/立方米上调至0.222元/立方米,不影响C的损益),价格适当上调,增加了管道输送的收益 营改增后运输费的抵扣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涉及运输费用的相关公司可参考上述案例,结合实际调整计算方式,最大限度享受税改红利。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