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48ec中文资料.pdf
57页《欧盟官方公报》L 170/1 (依据欧同体条约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须公开发表的法令) 2009 年年 6 月月 18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关于玩具安全的第关于玩具安全的第 2009/48/EC 号指令号指令 (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全文适用于欧洲经济区)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特别是第 95 条, 注意到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1, 按照《条约》第 251 条规定的程序2, 鉴于: (1) 为协调各成员国玩具安全水平,消除成员国间玩具贸易障碍,1988 年 5 月 3 日通过了旨在建立统一内部市场的《关于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玩具安全法规的 理事会第 88/378/EEC 号指令》3 (2) 《第 88/378/EEC 号指令》以欧共体理事会 1985 年 5 月 7 日通过的《技术 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所规定的新方法原则为基础4因此,其仅仅规定了涉及 玩具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与物理和机械性能、易燃性、化学性能、电气性能、 卫生和放射性相关的特殊安全要求而技术细节则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和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通过,其依据是 1998 年 6 月 22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技术标准和规章领域内信息供应程序的 第 98/34/EC 号指令》及信息社会服务的有关规定5。
如与索引号已在《欧盟官 1 《欧盟官方公报》 C 77,2009 年 3 月 31 日,第 8 页 2 2008 年 12 月 18 日( 《官方公报》中尚未发布)的欧洲议会意见以及 2009 年 5 月 11 日的理事会决议 3 《欧盟官方公报》L 187,1988 年 7 月 16 日,第 1 页 4 《欧盟官方公报》C 136,1985 年 6 月 4 日,第 1 页 5 《欧盟官方公报》L 204,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37 页 《欧盟官方公报》L 170/2 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相一致,则可推定为符合《第 88/378/EEC 号指令》 的要求经验已经证明这些基本原则行之有效,应该予以保留 (3)然而,玩具市场的技术进步引发了有关玩具安全性的新问题,并由此日益 受到消费者的关注考虑到上述发展,并旨在澄清有关玩具如何销售的框架问 题,必须对《第 88/378/EEC 号指令》的某些方面进行修订和强化,而且为了清 楚起见,以上指令应被本指令所取代 (4)同时,玩具还受到 2001 年 12 月 3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一般 产品安全的第 2001/95/EC 号指令》6的约束,该指令对特定行业的立法进行了 补充。
(5)2008 年 7 月 9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关于制定有关产品市场 营销的认可和市场监督要求的第 765/2008 号条例》7设定了有关合格评定机构 认定, CE 标志, 进入共同体市场产品的共同体市场监督框架及管控手段的横向 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玩具行业 (6)2008 年 7 月 9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产品市场营销共同框架 的第 768/2008/EC 号决议》 8为基于新办法原则的立法提供了共同原则和参考规 定为确保与其它行业产品立法相一致,根据以上决议对本指令的某些条款做 出调整是适宜的,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因行业特性而需要做出调整的情况 发生因此,应该根据以上决议对下述事项做出调整:某些定义,经济从业者 的一般性义务,假定符合,对协调标准表示异议,CE 标志制度,对合格评定机 构的要求和通知程序,以及处理危险产品的有关规定等 (7) 本着为制造商和国家主管部门适用本指令提供便利的目的, 应该完成一份 本指令覆盖范围之外产品——特别是涉及某些新产品,如视频游戏及外设等 ——的清单,以明确本指令的范围 (8) 本着为理解和统一适用本指令提供便利的目的, 对玩具行业所特有的某些 新定义做出规定是适宜的。
(9) 投放共同体市场的玩具必须遵守欧共体相关立法, 经济从业者必须根据其 6 《欧盟官方公报》L 11,2002 年 1 月 15 日,第 4 页 7 《欧盟官方公报》L 218,2008 年 8 月 13 日,第 30 页 8 《欧盟官方公报》L 218,2008 年 8 月 13 日,第 82 页 《欧盟官方公报》L 170/3 各自在供应链中所起的作用对玩具的合规性负起责任, 目的是保证对公共利益, 如健康和安全,以及消费者和环境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并保障共同体市场的公 平竞争 (10)期望所有经济从业者都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能在投放或向市场提供 玩具时完全遵守适用的各项法律要求 (11)所有参与供应链和销售链的经济从业者都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其 投放到市场中的玩具在正常、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会对儿童的安全健 康产生损害,并且保证只向市场提供符合欧共体相关法律的玩具本指令就各 经营者在供应和销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其相应义务进行了明确且与之相称 的分配 (12)由于某些责任只能由制造商来履行,所以有必要对销售链更下游环节中 的制造商和经营者做出明确区分同时,也有必要对进口商和经销商做出明确 区分,因为正是通过进口商,玩具才从第三国被引进到共同体市场来。
因此, 进口商必须保证这些玩具遵守适用的欧共体要求 (13)由于制造商拥有关于整个设计和生产过程的详细信息,让其来实施全面 的玩具合格评定程序是最为恰当的 因此, 合格评定应该且只是制造商的义务 (14) 有必要确保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市场的玩具遵守所有适用的欧共体要求, 尤其要确保制造商对这些玩具实施恰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因此,必须制定有关 条款,确保进口商投放到市场上的玩具符合适用的要求,且其不会向市场投放 不符合这些要求或具有危险的玩具同样道理,必须制定有关条款,确保进口 商实施合格评定程序,且监管部门在检验时能够获得制造商拟定的产品标志和 文件 (15)当经销商在玩具业已由制造商或进口商投放市场后,还向市场供应该玩 具,则其应该谨慎行事,确保其对玩具的处置不会对该玩具的合规性产生负面 影响期望进口商和经销商在投放或向市场提供玩具时,都能遵照适用的要求 谨慎行事 (16)在玩具投放市场时,进口商应该在玩具上标明其名称和联系地址应制 定针对出于玩具的尺寸或性质原因不能做出上述标注的例外条款这包括进口 商只能在打开包装后才能在产品上标注名称和地址的情况 《欧盟官方公报》L 170/4 (17)任何经济从业者如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玩具投放市场,或对玩具做出 修改而影响到其与适用要求的合规性,则该经济从业者应被视为制造商,并承 担制造商的义务。
(18)由于经销商和进口商靠近市场,所以其应当参与到国家主管机构实施的 市场监督当中,并为积极参与做好准备,且向这些主管机构提供有关玩具的一 切必要信息 (19)确保玩具在整个供应链中的可追溯性可以使市场监督变得更为简单和高 效一个行之有效的可追溯系统可以方便市场监督部门追查那些向市场提供不 合规玩具的经济从业者 (20)考虑到《第 88/378/EEC 号指令》通过以来所发生的技术进步,应该对该 指令中规定的某些基本安全要求进行更新特别是在电气性能方面,技术进步 已经使得突破 《第 88/378/EEC 号指令》 中设定的二十四伏限制而同时保证相关 玩具的使用安全成为可能 (21)同时还有必要通过新的基本安全要求为保证对儿童的高水平保护,使 其免受玩具中化学物质的危害, 危险物质的使用, 特别是那些被划分为致癌的、 致基因突变的、有生殖毒性的(英文缩写 CMR)物质,引起过敏症的物质,以 及某些金属的使用应该受到高度关注因此,特别有必要对玩具所含化学物质 的有关条款进行完善和更新,并规定玩具必须遵守一般性化学制品法规,特别 是 2006 年 12 月 18 日通过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EC) 关于化学品注册、 评估、 授权和限制(REACH)以及建立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第 1907/2006 号条例》9。
但是,这些条款还应该根据作为脆弱消费群体的儿童的特殊需求进行调整因 此,应该依据欧共体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以及玩具中香料的适 用法规,对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的特殊危险加以考虑,制定出针对 致癌的、致基因突变的、有生殖毒性物质的新的限制不锈钢中含镍已被证明 是安全的,所以在玩具中使用该金属是适宜的 (22)考虑到科学知识方面的发展, 《第 88/378/EEC 号指令》中针对某些物质 规定的具体限值也应该进行更新砷,镉,六价铬,铅,汞和有机锡的毒性特 别强,因此不能有意识地使用于玩具中儿童能够触及的部分,其限值应该设定 9 《欧盟官方公报》L 396,2006 年 12 月 30 日,第 1 页 《欧盟官方公报》L 170/5 在相关科学委员会标准视为安全水平的二分之一,目的是保证仅存在与良好生 产规范相容的痕量 (23)如能合理预计到玩具及其零件和包装与食品将与食品进行接触,则其应 遵守 2004 年 10 月 27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C)关于预定接触食物 的材料和物品的第 1935/2004 号条例》10 (24)为保证当玩具暴露程度处于高水平时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应有可能采 用一些执行措施, 这些措施针对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或预备放置于口 腔内的其它玩具中使用的化学品设定了具体限值,并考虑到《第 1935/2004 号 条例》的要求以及与食物相接触的玩具和材料之间的差异。
(25)本指令规定的一般和具体化学要求应该旨在保护儿童健康不受玩具中某 些物质的危害,而由玩具带来的环境问题则由适用于电子电气玩具的横向环境 法规来处理,这些环境法规指的是 2003 年 1 月 27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 会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 2002/95/EC 号指令》11和 2003 年 1 月 27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第 2002/96/EC 号指令》12另外,废弃物的环境问题受到 2006 年 4 月 5 日通过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12/EC 号指令》13的规范,包装的环境问题及包装 废弃物受到 1994 年 12 月 20 日通过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94/62/EC 号指令》 14的规范,而电池和蓄电池的环境问题及废弃电池和蓄电池则受到 2006 年 9 月 6 日通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6/66/EC 号指令》15的规范 (26)本指令所确立的体系应鼓励——在某些情况下应确保——当有经济和科 技上可行的适宜替代办法时,玩具中使用的危险物质和材料能够为危险性较小 的物质或科技所取代。
(27)为保护儿童不受发声玩具引起的听力损伤危险,应该制定更为严格和全 面的标准,以限制玩具发出的最大脉冲噪声和连续噪声因此,有必要就上述 玩具的声音制定一项新的基本安全要求 10 《欧盟官方公报》L 338,2004 年 11 月 13 日,第 4 页 11 《欧盟官方公报》L 37,2003 年 2 月 13 日,第 19 页 12 《欧盟官方公报》L 37,2003 年 2 月 13 日,第 24 页 13 《欧盟官方公报》L 114,2006 年 4 月 27 日,第 9 页 14 《欧盟官方公报》L 365,1994 年 12 月 31 日,第 10 页 15 《欧盟官方公报》L 266,2006 年 9 月 26 日,第 1 页 《欧盟官方公报》L 170/6 (28)本着预防性原则,为将食品中由玩具带来的潜在的特殊危害包括进来而 制定一些专门的安全要求是适宜的,因为当玩具和食品联系在一起时有可能导 致窒息的危险,这与玩具单独带来的危险不同,因此在欧共体层面没有被任何 特别措施所涉及 (29)由于尚未被本指令所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