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xx年电大教育法学期末考试指导.doc
28页电大教育法学期末复习考试小抄名词解释1、义务教育: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育2、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3、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4、教育法:是为调整国家行使教育行政权利和公民行使受教育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4、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5、依法治教:就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各方主体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依法享有教育方面的权利,同时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法学》习题集填空题1、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1006年,学部颁布了《强迫教育章程》,这是中国政府有关强迫义务教育的第一道正式法令1922年颁布的《学制系统改革令》是一个较为成熟的学制法令,至此,中国的现代学制及其立法可以说是基本定型了2、1995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标志,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形成依法治教的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
3、教育行政关系和教育民事关系是两类基本的关系4、我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邻里关系和合同关系上5、要国家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中,国家是学校财产的惟一的和统一的所有人6、法律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7、划分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可以有两种主体资格,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9、我国现行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10、学生的日常行为管理包括日常行为规范和操行评价11、残疾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有接受适当教育的权利12、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答: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13、“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价格奠定基础”是义务教育的根本宗旨和根本任务。
14、成人教育的体系从培养目标来看,包括成人学历教育的成人非学历教育两大类15、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成人教育是我国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举办成人教育遵循以下原则:一,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二,必须面向生产和工作的实际三,办学的层次和形式要灵活多样四,必须与普通学校教育协调衔接16、国家教育考试是指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对受教育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进行的测定的评价17、学业证书的种类答:包括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18、法律效力答:是指法律基于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以及其中所凝结的具有真理性的知识和经验,因而在时间、地域、对象、事项等方面所具有的国家强制作用力包含两方面:1)是学业证书的颁发及认定是一项国家特许的权力,是一种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作出的行为2)学业证书的持有者, 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国家予以法律保障,即国家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颁发的学业证书予以承认,持证者以获得学业证书之日起,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19、学位的等级答:我国学位设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20、我国教育督导的工作重点是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
21、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二是行政处罚简答题:1、国外教育立法的几个阶段是什么?答:一)零星立法阶段;二)专门对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阶段;本世纪初开始30年代至50年代在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高潮在教育上,资本主义国家由过去的消极作为转变为积极作为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1)重视教育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突出服务于经济为基本特点2)把教育看作是个人的一种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要求享受一种机会均等的、有利于促进个性的丰富和全面发展的、有助于人的潜能得到发挥的教育2、简述我国建国后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答:1)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建国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2)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3)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4)1995的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
5)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6)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健全的教育法制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答:教育法制应当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1)有完善的法制保证贯彻国家对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目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使之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损害时,有相应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正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地保护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是一切违法与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促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与转变,使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纳融入人们的行为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围。
4、教育法的特点答:一)形式上的特点:1)在教育法之上不存在统一的法典2)教育法极富于变动性二)内容上的特点: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解决纠纷的手段也不同于其它法律5、教育法的功能答:一)通过教育立法确保国家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的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二)通过教育立法实现教育行政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三)通过教育立法建立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律支撑体系 6、教育法的法律关系特点答:1)教育行政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其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类法律关系,是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行的关系7、教育法的基本法律关系有哪几种?答:1)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政府关系中的国家权利从其内容来说包括形成权、命令权、处罚和管理权2)学校与社会的关系8、教育法的法源的类型答: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政府规章9、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我国教育法的体系特征由纵向5个层次横向6个部门构成一)纵向结构特征: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二)横向结构特征:1)义务教育法是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关系的单行法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10、教育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答:一)法律实施概说;二)法律的适用;三)法律的遵守11、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如何创造必要的条件?答:1)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2)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3)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1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答: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也不同于企业1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答:公益性是其根本特点划分是否营利为目的办学的标准,主要不在于于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否有收入,也不在于是否高收费,而在于将办学和其他经营性 活动获得的收入用于何处1)不以营利为目的;2)教育与宗教相分离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答: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1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答: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不享有此种权利,便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享有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就不能成其为教育机构具体自主权如下: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权利16、教师的法律概念是什么,包含的含义是什么?答:教师的法律概念是: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17、教师资格的条件答: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18、教师聘任制度的特征?答: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和程序19、教师考核的原则答: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20、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一)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简称“接受、享用教育的权利”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简称“获取物质保障的权利”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简称“获得公正评价与相应证书的权利”4)对对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 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简称“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