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to-考试范围.docx
7页1. MFN:最惠国待遇,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2. 服务:一方以提供活劳动(包括脑力和体力)的形式满足他方生产和生活需要,并获取报酬的活动3. 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地区)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4. 普遍优惠制(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5. 广义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6. 补贴: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并因此而授予一项利益7. 掠夺性倾销:又称间接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外国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以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或成本的价格向该国市场抛售商品,以期挤垮竞争对手后再实行垄断高价,获取高额利润8. 技术性贸易壁垒:指的是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某些特征的技术法规或技术标准,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的认证、审批和测试程序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障碍。
9. 进口许可证制度:政府为禁止、控制或统计进口商品需要,规定某些商品的进口,必须向政府指定的机关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否则海关不予进口10. 海关估价:又称海关计价或海关审价,是海关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价格和操作程序,对进口商品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核,并确定完税价格的行为11. 服务贸易壁垒: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 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12. 透明度原则:是指WTO各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都必须及时 公开,以便于各成员方的政府和企业对其了解熟悉 13.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TRIPS”的宗旨是: 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14. 成交价格: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按《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的价格15. 预定限额:指预先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某项受惠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恢复征收最惠国的税率1、陈述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1)、产品移动壁垒包括:1. 数量限制、2. 当地成分或3. 本地要求、4. 补贴、5. 政府采购、6. 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7. 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
2)资本移动壁垒形式:1. 外汇管制、2. 浮动汇率、3. 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3)人员移动壁垒主要手段: 种种移民限制, 出入境的繁琐手段, 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的等待4)、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创业壁垒指的是:除移民限制外,政府采用多种办法限制外国服务厂商自由选择雇员,如通过就业法规定本地劳工比例或职位等2、陈述海关估价的方式及其排序:(1)成交价格法;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成交价格是海关估价的最主要标准,是协议规定的基本估价方法2)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是与该货物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产品的价格成交价格无法采用时,相同货物是指:1. 物理特性质量和信誉的所有方面是一样的2. 被估价货物一样生产于同一国家或地区3. 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3)类似商品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是与该货物在相同或大致相同的时间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在相同商品成交价格法无法采用时,类似产品指:1. 货物在构件材料和特征上与被估价物十分相像2. 能发挥同样功能并在商业上可互相替代3. 是由被估价货物厂家生产的。
采用此法必须是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而且是在或约与被估价货物同一时间出口的4)扣除价格法;扣除价格即进口后的倒卖价格,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商品或类似进口商品在进口成员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有关的税费后得到的价格(5)推算价格法;进口商必须提供有关资料和单据,并保存所有必要的账册等推算价格是被估价商品的生产成本加上“利润和相当于反映在由该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方出口与被估价商品同等级或同品种商品的销售环节中的大致费用”计算价格=生产成本+利润+运保费、税等(6)合理计算法:又称为:其他价格的回顾 以上几种方法都是按先后顺序进行的,而第四种和第五种估价方法是唯一的例外,使用顺序可以颠倒如果进口商请求,可以在使用第四种方法之前先适用第五种方法3、WTO跟GATT的联系与差别:WTO:世界贸易组织 C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 联系:世界贸易组织继承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合理内核,包括其宗旨、职能、基本原则及规则等2. 差别:(1) GATT是临时性的GATT从未得到成员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其中也没有建立组织的条款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因其成员已经批准WTO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
(2)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 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件WTO是一个争端解决机构3)GATT处理货物贸易,WTO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动,做出的裁决不会受到阻挠4、中国加入WTO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 全面参与多边贸易体制2、享受非歧视待遇3、享受发展中国家权利4、获得市场开放和法规修改的过渡期5、保留国营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允许通过谈判保留进口国营贸易6、对国内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7、维持国家定价8、保留征收出口税的权利9、保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法定检验的权利10、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义务:1、遵守非歧视原则2、贸易政策统一实施3、确保贸易政策透明度4、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审议的机会5、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6、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7、不再实行出口补贴8、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9、以折中方式处理反倾销反补贴条款可比价格10、接受特殊保障条款11、接受过渡性审议5、区别TBT与SPS: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1. TBT与SPS的共同点宗旨是为了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平衡,防止欺诈一致,SPS是TBT目标的详细化、具体化。
(1)为了执行协议的透明度原则,TBT和SPS都规定了有关咨询点设立的问题 (2)TBT和SPS都含有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规定和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 (3)鼓励缔约成员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4)协议的审议5) 协议的相互认可2. TBT与SPS的主要区别 要判断某一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规定是技术规定还是一项卫生检疫措施,其主要的依据是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 TBT与SPS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协议的适用范围不同 TBT适用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和农业产品SPS仅适用与人类与动植物和生命、健康有关产品,主要包括食品和农产品 (2)协议的具体实施方法不同 (3)可以偏离国际标准的条件不同 (4)科学依据在制定有关规定时受到的重视程序不同 (5)规定范围不同.6、反补贴协议的评价:优点:《协议》是GATT/WTO历史上条文最多、内容最为详细、规范最为全面的反补贴法典缺点:《协议》本身存在问题:(1)《协议》将农产品补贴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且《农业协议》未得到很好的履行,造成发达国家对农产品进行巨额的补贴。
2)由于缺乏严格的纪律约束,《协议》正日益成为某些成员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3)虽然《协议》用相当篇幅规定了发展中成员享受的特别和差别待遇,但由于现行不平等、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存在,加之这一待遇的实施缺乏强制执行机制,在国际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落实7、普遍优惠制度中给惠国的保护措施的规定:1.免责条款也称例外条款是指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2、预定限额,指预先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某项受惠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对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恢复征收最惠国的税率.3、竞争需要标准规定在一个日历年内,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商品,如超过竞争需要限额或超过本国进口该项产品总额的一半,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如该项产品在以后的年进口额降至上述限额内,则下一年度内仍可回复关税优惠待遇4、毕业条款原来享受普惠制的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经济水平达到国际开发银行的“高收入国家”水平,则不再享受普惠制的优惠8、如何判定倾销:进口国政府对一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是倾销的存在该商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又称正常价格,一般为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内销售的价格)2是损害的存在即这种低价销售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实质阻碍了该国国内某一相关产业的建立3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定一项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需要将被指控倾销商品的出口价格与其正常价值作比较正常价值又称正常价格,一般理解为出口商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9、为什么GATT是临时适用:1、组织地位不高(没有组织基础,仅是政府间行政协议)2、法律约束力不强(“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同意执行总协议第二部分”,由一些原则和一系列例外组成)3、管辖范围过窄(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农产品、纺织品、服装)4、争端解决机制低效(完全协商一致,实用主义原则)10、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服务的划分:1、跨境交付: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是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是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