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讲著作权主体》ppt课件.ppt

49页
  • 卖家[上传人]:tian****1990
  • 文档编号:74520965
  • 上传时间:2019-01-28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03MB
  • / 49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三讲 著作权主体,,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 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 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1.1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亦即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创作作品的人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依法或依当事人意愿,受让著作权的人,如通过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则为继受主体§1.2 著作权主体的基本分类,本国普通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 外国人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人 集体管理组织 详见下页,§1.2.1 本国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自然人:创作作品的人 法人:特殊条件下,“视为作者” “其他组织”:同上 旧法的称谓:“非法人单位” 本国主体的著作权保护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rt. 2(I),§1.2.2 国家是特殊主体,国家 国家是著作权特殊主体 著作权法art. 19: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1.2.3 外国人,外国人的判定 拥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性居所(habitual residence,伯尔尼公约),§1.2.3 外国人,外国人的著作权保护 对等互惠保护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Art.2(II) 公约延伸保护原则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Art. 2(IV) 作品属地保护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Art. 2(III),§1.2 .4 本国著作权与外国著作权的区别,保护条件不同 本国主体:作品完成即受保护 外国主体:作品公开发表(出版)或按国际公约获得保护 作品首次发表的法律定义不同 本国主体:无条件受保护 外国主体:首次在中国境内出版,或境内、境外同时出版 出版:提供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复制件 “同时出版”:境外首次出版后30天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1.2 .4 本国著作权与外国著作权的区别,作品保护期的起算不同 本国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算 外国著作权:自作品正式出版之日起算 法律属性不同 本国著作权: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著作权:受本法保护,§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著作权法的效力不及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著作权保护按涉外关系处理。

      台湾地区 沿用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是WTO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香港地区 长期沿用英国版权法和香港法例第39章《版权条例》 1997年实施本港《版权条例》 加入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世界版权公约、录音制品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1.2.5 香港、澳门、台湾的版权保护,澳门地区 长期适用葡萄牙《著作权法》 1999年10月1日起适用当地著作权令 加入伯尔尼公约1948年布鲁塞尔文本、知识产权协定,§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义 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的起源 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法国田野大街咖啡馆诉讼案” 1777年,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费加罗的婚礼》的作者)在巴黎成立了“法国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SACD)”的前身——戏剧立法局,领导戏剧作家及作曲家们向拒绝交纳演出费的剧院老板进行斗争§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838年,第一个维护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文学作者协会(SGDL)”也在法国成立,这是由许多著名作家,如巴尔扎克、雨果、大仲马参加的法国文学家协会。

      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头几十年,几乎所有的欧美国家都成立了类似的组织,主要管理作者最难单独管理的权利如英国的“作家协会”创建于1882年;1888年美国成立了第一个“戏剧作者协会”;而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CEGA)”的前身成立于1903年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演奏权管理协会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到1998年为止,CISAC已有116个正式会员组织和38个联盟会员组织§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德国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GEMA)是德国最大且最为重要的集体管理协会,总部设在柏林该协会旨在法律范围内保护作者并管理其权利,是一个非营利机构,曲作者、词作者和音乐出版者为其会员协会将会员分为附属会员、候补会员、正式会员协会主管所谓的小权利,即管理带词或不带词的音乐作品的非戏剧表演权,无论其是否为完整的作品,或者是片段,或者是可独立存在的部分§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国作者作曲者音乐出版者协会(SACEM)于1850年正式成立,包括法国几乎全部作者,同时通过与73个其他国家的作者协会签定的协定,相互代表各自的权利人,在本国为对方收取使用费。

      该协会还负责管理机械表演权协会(SDRM),后一协会由SACEM同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和多种媒体协会、文学家协会共同组成,管理作品的录音录像复制 英国版权委员会(BCC)该委员会是一个非公司性组织;根据其成员的意愿,委员会无正式章程现有的组织形式确立于1956年,是由依照1956年的英国版权法第一部分规定,而享有版权的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作者的代表机构,及表演这些作品的演出人的代理机构所组成成员机构包括:美术家联合会、作家代理人协会、电影电视及相关技术专家协会、职业作曲家协会、英国演员协会、英国职业摄影家协会、机械复制权协会、表演权协会、出版商协会等§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英国表演权协会(PRS)自1998年起与英国机械复制权协会(MCPS)合并,但仍然保持两个董事会PRS仍然担负原来的责任PRS所依据的是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全称为“版权、外观设计与专利法”依据法律中规定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出借权;向公众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将作品提供给有线传播系统的权利、修改权、前述权利的授权作者与PRS签定授权合同后,上述权利转让给PRS任何人只要是自己创作了音乐作品都可以与PRS进行协议,将权利转让给PRS代为行使,甚至可以是现有的作品与将来的作品的权利一次性授权。

      §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美国作曲家、作词家及音乐出版商协会(ASCAP)成立于1914年,是美国最主要的音乐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广播权目前协会会员数超过20万,包括各类音乐的作曲家、作词家及出版商2004年,协会收取版税近7亿美元,其中协会在国内收取4.93亿,另2.06亿来自海外签约协会的分配,版税总收入较前一年实现了14%的增长,过去4年,协会向会员分配超过了20.2亿美元,居美国甚至全世界之首§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成立于1939年,管理词、曲作者、出版者的著作权,总部在东京,全国主要城市有22个办事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管理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文字印刷;通过与海外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保护外国人的权利,使日本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在国外也得到保护;代表音乐作者收取日本家庭影音复制权的报酬;开展音乐版权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推动音乐产业的发展§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于1992年底也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MCSC)并于1994年7月加入CISAC目前,该协会已有会员1600余人,管理音乐作品65000余首,并和32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机构建立了相互代理音乐作品使用权的业务关系。

      除此之外,国内著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有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1.2.6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国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通过与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依法在中国境内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相互代表协议,是指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境外的同类组织相互授权对方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集体管理活动的协议§2 作者,作者的定义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Art. 11 具体创作活动中的不同称谓:编剧、导演、软件开发者…都属于广义的作者范畴 创作的定义 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独立地完成思想、感情的表达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2 作者,“视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法人视为作者时,具体参与创作的雇员不具有作者身份,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包括人格权利益他只能根据与雇主的合同获得劳务报酬§2 作者,作者身份的推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者Art. 11 署名的形式要件:符合行业惯例和大众习惯,§3 著作权的原始归属,基本原则 法定归属,§3.1 著作权原始归属的3原则,作者原则 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护智力创作者 作者是著作权人,即使著作财产权利已转让,他也还是著作人格权人§3.1 著作权原始归属的3原则,投资原则 某些情形下,物质条件对于创作起了决定性作用,为作品的产生作出主要贡献,也承担着投资的风险,故可以享有著作权的原始归属,如影视作品。

      合意原则 私权属性为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创造条件 该原则是作者原则和投资原则的必要补充§3.2.1 著作权的法定归属,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3.2.2 演绎作品的归属,定义 演绎作品(derivative works),指在已有作品基础上再创作的作品,是“原始作品”(或“原作”)的对称,亦称“派生作品”、“衍生作品”、“再创作作品”等等,是著作权法对于作品所作的分类类别之一再创作,不是原作,故又称为演绎制作或二度创作,或派生创作及衍生创作演绎作品可以基于一件已有作品产生,也可以基于两件以上的现有作品而创作§3.2.2 演绎作品的归属,归属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3.2.2 演绎作品的归属,作品的演绎 “衍生再创作”:以他人的已有作品中的典型的艺术形象或标志性思想理论为基础进行创作,在内容上对。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