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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2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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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RBNU,仲伟光,Chapter 2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 国家概述,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第四节 新中国的承认与继承,,,,,,,第一节 国家概述,,,一、国家要素,固定的居民,政权组织,确定的领土,要素,主权,,,二、国家类型,(一)单一国与复合国,1、单一国,,一部宪法 一个最高立法、司法、行政机关 地方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 一个国籍 中央政府代表国家,2、联 邦,1/3,,联邦本身和成员邦都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各自权限由联邦宪法规定 联邦的人民具有共同国籍,各成员邦的国民同时也是联邦的国民 联邦在国际法上是一个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主体2/3,,,二、国家类型,(二)独立国与附属国,1、独立国,,独立国是先例全部国家从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所有国家者应是独立国2、附属国,附庸国:对内自主,对外受控 被保护国:基于条约形成的保护关系,,附属国多是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外部压力所形成,现今基本上已成历史遗迹,仅有极个别例子存在。

      1)明白宣布永远奉行中立 (2)得到国际公约的保证,,,二、国家类型,(三)永久中立国,1、义务,(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2、条件,,,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3、国家,,,,,,二、国家类型,(四)微型国家,所谓“微型国家”是指一个地域特别小、居民和人力以及经济资源都特别少、但却作为独立国家出现的实体 微型国家同样是独立、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享有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国际法上完全的权利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独立权不仅包括政治独立还包括经济上的独立,即不受外国剥削和掠夺的权利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平等权表现在: 1、代表权与投票权 2、缔约权平等 3、外交文本上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 4、平等的尊荣权 5、司法豁免权 6、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卫权,预先性自卫指国家在武力攻击实际开始之前对迫近的武力攻击或威胁事先采取的武力行动 先发制人的自卫是对潜在或未来的威胁首先使用武力。

      二者皆不包含在自卫范围之内三、国家的基本权利,,(一)独立权,(二)平等权,(三)自卫权,(四)管辖权,1、属地管辖 2、属人管辖 3、保护管辖 4、普遍管辖 5、外交豁免 6、司法豁免,,基本,,扩张,,限制,,,,四、国家豁免,(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又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司法豁免,它通常指国家及其财产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包括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四、国家豁免,(二)国家豁免的主体,,行使国家主权权力的各种机关,经授权行使国家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或实际行使该权力的国家领土组成单位、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以及国家代表四、国家豁免,(三)国家豁免的理论,,1、绝对豁免主义 2、限制豁免主义 (1)主权行为(政治、军事、外交) (2)非主权行为(商业、贸易行为),标准——行为性质与目的,,,,,,四、国家豁免,(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1、采用限制豁免理论,并以行为性质为主要标准以行为目的为辅助标准 2、其他无豁免权的诉讼:,,,,,,四、国家豁免,(四)《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雇佣合同、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国家公司或集体机构、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及仲裁协定的效果。

      四、国家豁免,(五)国家豁免的放弃,,1、豁免可以通过明示或默示放弃 2、国家为原告时,不享有被告反诉豁免 3、放弃管辖豁免不构成默示同意对国家及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第二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一)承认的概念,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既存国家对国际关系中任何事实或情势的接受1、广义,,,(一)承认的概念,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既存国家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以某种形式表示接受的行为2、狭义,,,(二)承认的性质,一、承认的概念和性质,,构成性,宣告性,政治行为,法律行为,,,,二、国家承认的情势,独立,,(一),原来处于殖民地或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地位的民族,为求得民族解放,根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通过武装斗争或其他方式,推翻殖民统治,摆脱宗主国的束缚,取得独立,成为新国家独立,分离,,(一),(二),,,二、国家承认的情势,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与母国脱离,成为一个新国家 承认时应考虑:1、新国家是否已打败母国;2、母国是否已停止对新国家作任何压服的努力;3、母国虽还在努力恢复其统治,但显然已无能为力独立,分离,分立,,(一),(二),(三),,,二、国家承认的情势,指一国的几部分分别独立成为几个新国家,母国已不存在。

      如:前苏联等独立,分离,分立,,合并,(一),(二),(三),(四),,,二、国家承认的情势,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合并一个新国家 如:东西德的统一三、政府承认的情况,(一)新国家成立,,,对新国家的承认即承认了新政府,反之,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了它所代表的国家,,,三、政府承认的情况,(二)既存国家政府的更迭,,1、依宪法程序所进行的政府变动,不引起政府承认问题2、非宪法程序夺取政权建立新政府,引起对政府的承认有效统治”,,3、“艾斯特拉达主义”——因承认有干涉内政之嫌,故反对明示承认四、不承认原则,,,对于违反国际法,由外国武力建立起来的或在外国武力支持下建立起来的傀儡政权,不论它是以国家还是以政府的名义出现,都不应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五、承认的方式和效果,,,,2,3,1,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有条件的承认,或附条件承认,明示承认,默示承认,(一)承认的方式,,,,五、承认的方式和效果,(二)承认的效果,,,,,未被承认同样具有国际法地位,承认为建交奠定基础,承认具有追溯的效果,被承认国权利得到承认国尊重,第三节 国际法上的继承,,,,一、国际法上继承的概念,,国际法上继承是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之法律关系。

      二、国家继承,(一)条约的继承,1、原则,(1)“人身”条约不继承; (2)“非人身”条约与领土有关的继承; (3)例外:如果继续适用条约将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或实施条件根本改变,则此条约可不继承二、国家继承,(一)条约的继承,2、具体规定:《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领土转移与交换——不继承 (2)独立——没有继承的义务 (3)合并——继承 (4)分离分立——取决于分离分立前条约的效力是否及于该部分领土,,,二、国家继承,(二)财产的继承,1、原则,1、不动产一般随领土的转移而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 2、动产采用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即若该动产与继承所涉领土活动有关,则不论其位于何处,应转属继承国二、国家继承,(二)财产的继承,2、具体规则,(1)一般依协议、无协议依原则 (2)合并情形——全部继承 (3)独立情形——应考虑附属地人民对创造财产作出的贡献,及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二、国家继承,(三)债务的继承,1、国家债务的分类,,,,2,1,善意之债,恶意之债,国债,地方化债务,内债,外债,3,地方债务,,,二、国家继承,(三)债务的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规则,(1)原则——只继承国家以其名义向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的合法的国债与地方化债务。

      (2)债务继承应依协议,无协议应公平 (3)合并情况应全部继承 (4)独立情况依“白板规则”——不继承三、政府继承,(一)政府继承的概念,,政府继承是指因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新政府所取代的法律关系三、政府继承,(二)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1,国继是由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的,政继则是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的结果,,,,2,国继发生在不同的国际法主体之间,政继发生在同一主体内部新旧政府之间,,,,3,国继因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有全部和部分继承之分,而政继一般是全部继承,,,三、政府继承,(三)政府继承的原则,,不平等的以及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根本对立的条约不应继承,,第四节 新中国的承认与继承,,,一、对新中国的承认,,,,国家承认 政府承认,逆条件的承认,承认的相互性,?,,,二、关于新中国的继承,,,,条约:区别对待,财产:全部继承,债务:废除恶债,,代表权:予继承,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哈尔滨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HRBNU,仲伟光,Chapter 2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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