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ppt
24页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河北省CDC 2011.7.22,,为落实卫生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要求,科学、有序、有效、及时处置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方案内 容,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四、监测与报告 五、调查处置 六、疫情的终止与资料管理,目 的,1.及时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VDPVs)、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cVDPVs)和脊灰野病毒,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阻断病毒的传播和循环 2.规范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的调查处置适用范围,适用于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VDPVs、cVDPVs和脊灰野病毒的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定 义,AFP病例: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怀疑为脊灰的病例 高危AFP病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AFP病例——(1)年龄小于5岁,接种脊灰疫苗少于3次或接种史不详,且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2)临床怀疑脊灰,尤其是未采或未采集到合格粪便标本;(3)来自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或在发病前35天内曾去过脊灰流行国家或地区。
聚集性高危AFP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个月内出现2例或2例以上的高危AFP病例定 义,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无标本或无合格标本,未检测到脊灰野病毒或VDPV;无论60天随访时有无残留麻痹/或死亡、失访;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审查,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 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同一县(区)或相邻县(区)在2个月内出现2例或2例以上的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定 义,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相比,衣壳蛋白1区(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0.5%~1%之间(有5~8个碱基发生变异) VDPVs: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核苷酸序列变异介于1%~15% VDPVs病例:从AFP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分离到VDPVs,经省级专家诊断小组鉴定,临床不能排除脊灰诊断的病例定 义,cVDPVs:由相关的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引起的2例或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的事件 脊灰野病毒:与原始疫苗株病毒相比,VP1区全基因序列变异超过15%,或者是既往国内外流行过或与既往国内外流行过的脊灰病毒高度相似的病毒 脊灰野病毒病例:粪便、咽部或脑脊液、脊髓组织标本脊灰野病毒检测阳性,临床诊断符合脊灰的病例。
脊灰野病毒由境外传入者,为输入性脊灰野病毒病例监测与报告,AFP病例 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及诊断 高危AFP病例 医疗机构发现怀疑为脊灰的高危AFP病例,应在12小时内报告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根据高危AFP病例的定义对报告的AFP病例进行审核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是否出现了高危AFP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分析AFP监测数据,以及时发现高危AFP病例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高危AFP病例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的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与报告,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省级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至少应每3个月开展一次集中会诊,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监测方案》的病例分类标准对已报告的AFP病例进行分类,并确定脊灰临床符合病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月收到监测资料后,通过数据分析发现跨省份的聚集性脊灰临床符合病例后,要立即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通报后,要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测与报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通报病例相关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注意:Ⅱ型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毒的监测报告与调查处置参照VDPVs执行 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应在24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和通报相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立即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监测与报告,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卫生部负责向相关省份、有关部门、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港澳台地区通报调查处置,(一)职责分工 依据《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性疫情和疫苗衍生病毒相关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成立相应技术小组 1.发现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或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及其聚集等情况,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接种率调查、AFP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2.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流行病学调查小组。
成员包括流行病学、儿科或神经内科医生和实验室专家,负责病例的个案调查诊断、接种率调查、AFP监测系统运转评价等流行病学相关调查分析、总结及报告 3.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国家、省级成立由流行病学、病毒学、应急处理和临床医学等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组,负责分析疫情,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指导现场调查处理工作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调查处置,,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隔离消毒与个人防护 隔离治疗 个人防护 对污染物采取进行消毒处理 病人或带毒者周围人群,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风险评估 各种状况下,调查小组要利用既往资料及专题调查资料,动态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出防控工作建议 风险评估内容:分析病例的临床、流行病学和病毒学信息,结合既往脊灰疫苗接种情况、AFP监测系统工作质量、当地的卫生状况和人口流动状况等,初步评估病毒传播风险和危害,提出进一步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传播的建议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加强AFP监测 按照《全国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监测方案》的要求,评价所有县(区)级AFP监测评价指标并重点分析AFP病例流行病学分布图、AFP病例中免疫史少于3剂或不详的比例、高危AFP病例和聚集性临床符合脊灰病例调查。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AFP病例分类专家诊断小组对AFP病例进行最终分类;优先检测重点县(区)的粪便标本,尽快将脊灰病毒阳性分离物和指定的粪便标本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型内鉴别和标本复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检测并反馈相关结果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加强口岸监测 加强口岸监测,预防脊灰野病毒病例或VDPVs传入或传出 在输入风险大的口岸,对15岁以下入境儿童进行登记、查验脊灰疫苗免疫史,对免疫史不全、不详或漏服儿童给予1粒脊灰减毒活疫苗,并给儿童监护人健康提醒——如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表现,及时就医并告知诊治医生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开展强化免疫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活动卫生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开展跨省或全国范围的强化免疫活动 开展脊灰疫苗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的地区、目标人群、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发现VDPVs病例或携带者以及在环境或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县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接种对象为5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发现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需要开展强化免疫(或查漏补种)时,至少以市(设区的市)为单位,开展两轮,时间间隔一个月。
接种对象为5岁以下儿童或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年龄组 强化免疫活动期间要做好督导和接种率快速评估,对于强化免疫接种率未达到95%的地区应进行查漏补种工作调查处置,疫情处理原则 ---健康教育 专业人员在采集标本,开展脊灰疫苗接种率调查和AFP病例社区(乡)内的主动搜索时,应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告知儿童家长出现肌肉麻痹症状要主动就医、及时报告 在发现VDPVs、脊灰野病毒疫情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主动发布疫情及防控进展信息,通过媒体开展脊灰预防等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预防接种的认知水平和参与意识资料管理,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尽快将高危AFP病例、脊灰临床符合病例以及脊灰疫苗高变异株病例、VDPVs和脊灰野病毒等调查处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归档,分析发生的原因和流行特点,总结经验和教训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对相关病例或事件的调查处理后一个月内,将专题总结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同时报至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cVDPVs病例或脊灰野病毒病例调查处理总结报告送国家消灭脊髓灰质炎证实工作委员会审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