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学第八章法的起源.ppt
28页第一编 法的本体,《法理学》课程课件,本章目录,第一节 原始社会概述 第二节 法起源的社会基础和条件 第三节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第八章 法的起源,第一节 原始社会概述,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原始社会的发展过程非常漫长,而且非常缓慢马克思、恩格斯在上述摩尔根的原始社会阶段划分的基础上,又按照生产力水平、家庭婚姻关系等标准,将原始社会划分为血缘家(consanguine family)阶段和氏族(clan)阶段由于氏族是原始社会中最典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因此人们也习惯于用“原始社会”一词来指代氏族社会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血缘家族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大约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期,并于旧石器时代晚期,逐渐被氏族所取代 血缘家族的族群规模很小,而且,为了寻找食物,通常居无定所 但是,与前一个阶段相比,血缘家族中已经排除了乱婚状态,实行血缘群婚制,即按照“辈”来划分族群内的婚姻关系:“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种婚姻结构的优化,是人类社会从蒙昧走向文明过程中的一大进步。
1.血缘关系是氏族划分和组织人员的重要标准,2.氏族内部实施原始的民主自治,3.氏族首领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可以撤换, 一般只有德高望重的长者才能获选担任,4.在氏族存续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里,氏族是建立 在原始公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易洛魁人的氏族习惯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1.氏族必须从本族内推选出一名氏族首领,该职位实行传袭制,一旦出缺,必须立刻补选除全氏族的首领外,也可推选一名氏族军事首领,专门负责氏族的对外交战 2.氏族成员罢免氏族首领或氏族军事首领的程序非常简单,首领通常需要努力为氏族服务以避免被罢免 3.氏族成员不得在氏族内部通婚,通常是氏族的根本原则这一原则是氏族区别于血缘家庭的重要标志 4.氏族成员死亡后,如果有财产,包括生前使用的生产工具、武器和生活用品等,应转归氏族其他成员所有,从而被保留在氏族内易洛魁人的氏族习惯内容非常广泛,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关系的所有领域,主要可分为以下几方面:,5.氏族成员必须相互援助,在遭到外族人的伤害时,必须帮助报仇如果氏族成员遭外族人杀害,而且调解无果,本氏族的全体成员通常会采取同态复仇的方式,为死者报仇。
6.氏族成员已经使用简单的名称相互称呼,这些名称还比较简单,有些成员甚至固定地使用某类名称,但这些名称在氏族内使用,因此氏族之间,往往根据人名就可分辨出其所属的氏族 7.氏族可以接纳外人入族,吸收他们成为本氏族的成员未被杀死的俘虏,也有可能被接纳入族,获得氏族成员的权利 8.氏族成员有共同的信仰和图腾崇拜,遵循共同的仪式和禁忌,这些信仰、崇拜、仪式和禁忌,因为由来久远,而且经过反复传承,往往充满神秘色彩,对氏族成员有很大的约束力和感召力,很少有成员敢于违抗 9.氏族内有共同的成员墓地,氏族成员死亡后,其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通常都会参加建坟、送葬、歌颂、追悼等活动和仪式 10.氏族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议事会,讨论氏族重大事务,选举或罢免氏族首领、决定是否实施血亲复仇、是否收留与接纳外人为本族成员,等等在议事会上,成年男子或女子一般都有发言权第二节 法律起源的社会基础和条件,一、原始社会秩序的崩溃,二、氏族制度解体的原因,私有制的出现,是氏族制度解体的经济原因,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氏族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集体共同劳动,大致平均地分配劳动成果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社会生产力必将得到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必然发生变革,氏族制度最终必将随之消亡。
随着原始社会后期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氏族制度赖以存续的经济基础宣告瓦解第三节 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一、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学说,(一)神意说,一、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学说,(二)君意说,一、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学说,(三)契约说,一、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学说,(四)社会管理说,一、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二、法律产生的社会背景,马克思主义认为,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法律的产生是私有制和阶级出现的必然结果,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二)法律与国家的同步产生,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三)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习惯、习惯法到成文法,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四)法律是从习惯、道德和宗教中分离出来的,四、法律形成的标志,(一)国家的产生,四、法律形成的标志,(二)诉讼和司法的出现,四、法律形成的标志,(三)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