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化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程规程石化2010号.doc
55页12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压力管道是石油化工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所属各分站(监督组)对所监督的新建、改建、扩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第四条 各分站(监督组)应严格按照本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五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对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质量依法进行的监督验证或确认第二章 术语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是指油(气)田建设、炼油化工建设、油气储运与管道建设等项目的主体工程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压力管道”是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中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三款所定义条件的管道工程(含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设施) 第八条 本规程所称“安全质量”是指石油化工建设项目中的压力管3道在安装、调试、投料试车(试运)及相关检验过程中影响人身安全、生产使用安全、环境安全的各个环节、设施满足安全要求的可靠程度。
它是压力管道工程质量内容的组成部分第九条 本规程所称“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是指各分站(监督组)按照职责分工对压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质量”实施的强制性监督管理,它是石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范围与内容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范围如下:1.监督检验的工程范围:各分站(监督组)所监督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2.监督检验的对象范围: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主体与工程实体;3.监督检验的阶段范围:压力管道的开工、安装、调试、中间交接、投料试车(试运) 、竣工验收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内容包括:1.对压力管道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2.对压力管道工程安装过程的实体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3.对压力管道工程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4.对压力管道工程中间交接、竣工验收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确认;5.对压力管道工程相关技术资料的监督检查第四章 工作程序4第十二条 各分站(监督组)在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之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如下:1.落实项目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成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2.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向建设单位发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通知书》 (附件 4:YGAJ-01) ;3.编制完成项目《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4.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等;5.必要的文件、资料、记录表格;6.必要的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相关的联络与沟通。
第十三条 《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1.编制的必要条件(1)项目的基本情况、具体特点、环境状况已经明确;(2)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已经明确;(3)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已确定2.应包括的主要内容:(1)实施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人员组成及职责;(2)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工作依据;(3)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范围;(4)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具体内容:① 有关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见附件 1) ;② 压力管道实体质量的监督检验,包括巡监要点(见附件 2)和停监点(见附件 3) ;(5)压力管道实施监督检验的方式方法;5(6)监督检验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7)对被监检单位的要求;(8)监督检验人员的工作行为要求;(9)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工程资料档案要求3.审核批准《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由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的监督检验人员编写并审核,由承担项目监督任务的分站(监督组)的负责人批准4.其他要求经批准的《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应书面送达至有关责任单位,并进行监督检验交底第十四条 现场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实施1.现场开工的监督检验(1)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必须填写《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见附件 4:YGAJ-02) ,并经建设、监理等单位审批后,报相关分站(监督组) ;(2)监督检验人员应审查《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开工条件;(3)经监督检验人员审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由其在《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中签署审查意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4)监督检验人员审查不合格时退回报审资料,并应一次性告知不合格项,由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提交《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开工报告》 ,由监督检验人员跟踪审查确认,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现场安装的监督检验6(1)监督检验人员按确定的监督检验方法对项目实体安装过程的安全质量控制点(包括停监点和巡监点)进行检验、检测并如实记录;对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出现的问题实施监控、监测并如实记录;①压力管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明确停监点的申报责任单位上述责任单位在安装过程到达《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所确定的停监点时,填写《压力管道停监点报验单》 (见附件4:YGAJ-03) ,以及相关资料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批后,提前 48 小时报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故无法按要求报验的,应向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说明原因,经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后延,但最少应提前 24 小时 停监点需事先经过相关责任单位的检查确认,并按照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陪检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按照《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所确定的停监点、监督检验方法,组织监督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监督检验人员未参加检验或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工序施工;②监督检验人员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中进行不定期巡监,对作业的安全质量行为、环境安全质量、实体安全质量实施抽查监控,并及时填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记录》 (见附件 4:YGAJ-04) ;(2)查阅过程记录资料,对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记录;(3)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根据现场施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验人员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不定期抽查) ;7(4)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安全质量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要求通知有关责任单位;(5)根据项目规模,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建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例会制度或不定期召开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6)监督检验人员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且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可直接口头通知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其他的则需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 (见附件 4:YGAJ-05) ,提出处置意见,包括采取对焊缝内在质量的无损检测抽查等手段,并跟踪整改处置情况;对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采取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上报总站;需要对有关责任方采取行政处罚的,经报告总站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7)有关责任单位对《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中的问题应进行整改,按照要求填写《压力管道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反馈单》 (见附件4:YGAJ-06) ,监督检验人员根据情况采取书面或现场确认方式进行核查。
3. 监督检验的抽检与复测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对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进行压力管道抽检和复测:(1)停监点检查未通知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3)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复验、报验而擅自用于工程的;(4)检验检测比例不满足规定要求、见证资料或见证过程不符合规定的;8(5)工程及设施安全质量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有严重质量缺陷或现场监督抽测不符合要求的因上述原因所进行的抽检或复测可由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直接实施,也可以由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检或复测发生的费用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上述原因以外的情况所实施的抽检或复测,检查结果合格的,发生的费用由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承担;不合格的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4.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检验重点掌握和了解调试、投料试车(试运)过程中压力管道工程设计、材料和安装质量所暴露出的问题并跟踪整改情况5.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人员按照《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要求,参加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活动,监督检验的活动包括:①对工程实体进行交付前的监督检查、检测;②对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过程各有关方的安全质量验收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确认;③对中间交接和竣工验收资料中有关安全质量的内容进行查阅确认;④中间交接完成后的 3 个月内,编写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部分) (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见附件 4:YGAJ-07) 。
a.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由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人组织编写,并经分站(监督组)负责人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并报总站备案;b.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没有出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9告或监督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c.对监督检验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其整改活动进行监督确认;d.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为《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组成部分,统一编入《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当中;需要独立形成文件的,按各有关项目规定的格式要求或本规定用表 YGAJ-07 的格式形成文件第十五条 压力管道工程完工后,各分站(监督组)应及时将压力管道安装工程的监督检验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分类、编目,建立监督检验档案1.监督检验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计划;(2)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记录,包括有关会议纪要和重大事项的处理记录;(3)压力管道停监点报验单、压力管道监督检验问题通知单、压力管道质量问题整改完成反馈单;(4)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5)安全质量事故报告;(6)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7)当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需要形成独立档案时,还应有申报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的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安装合同、监理合同、检测合同、防腐合同的编号及日期等。
2.压力管道工程交工后,应将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并报总站备案10第五章 违规处置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违反本规定的,由分站(监督组)记入不良记录档案,并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七条 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违反本规定,由总站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规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 6 月 23 日石油化工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颁布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暂行规定(修订版) 》 (石化质监[2004]23 号)同时废止附件: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2、压力管道巡监要点3、压力管道停监点检查表4、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用表 11附件 1: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内容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1)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2)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①按规定进行了施工图会审;②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③必须实施监理的项目,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④按有关程序、规定要求选择项目设计、施工、检测和材料设备制造单位。
3)有无明示或者暗示承包方违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