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不理包子商标侵权案例.ppt
17页天津狗不理包子 商标侵权经典案例,学号:20113701230232 姓名:刘俊权 :13560449465 邮箱:374476340@.com,商标权的概念与内容,定义: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内容: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权的特征:,(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 (4)转让性 商标权作为一种产权,由商标注册人按一定条件可以实施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商标权的侵权方式:,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示例:“天津狗不理包子商标侵权案”,【问题提示】 天津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在商标已被注册的情况下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锦州道77号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匾一块。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遂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称: 被告在本公司未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狗不理包子牌匾从事商业活动已侵害本公司的狗不理商标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天龙阁饭店辩称: 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高渊辩称: 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提问环节:,1,如何理解商标权侵权行为? 2,如果你是法官,对于本案件你会如何判决?,案件主要争议点:,本案例中,天津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是否构成侵权?,案件论证的难点:,本案的难点是,一方是狗不理包子的商标权享有者,另一方是狗不理包子正宗传人,使用狗不理牌匾和与他人签订合作协议如何判断和界分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司法审判】,一审判决: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
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再审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 (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 (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 (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定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
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 (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总结评析】,本案被告高某虽系“天津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因天津狗不理饮食公司已经注册了“天津狗不理牌”商标,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不论任何人都无权使用“天津狗不理牌”这一注册商标因此,天龙阁饭店与高某订立协议,制作并悬挂“天津狗不理包子”牌匾经营包子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不能仅认定是为了宣传“天津狗不理包子”传人的身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注册商标,不仅是区分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记,还代表其经营商品的特定质量和专有的生产工艺技术,也起着商品广告并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依据两被告正是利用“天津狗不理”商标在社会上的知名度来开饭店进行营利活动的回顾本知识点应注意的问题/重点掌握的内容:,1,商标权的特征 2,商标权的内容 3,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4,我国《商标法》规定,禁止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否则,即是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