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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老师课件中的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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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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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萨洛姆诉萨洛姆有限公司,萨洛姆长期经营皮靴生意,1892年他成立萨洛姆公司,萨洛姆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姆及其妻子和5个儿子,公司实际上发行了20007股,萨洛姆自己持20001股,另6股份由其妻儿各持一股以符合英国公司法必须有7位发起人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萨洛姆便将其原有的靴店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姆现金8782英磅,另10000英磅为公司欠萨洛姆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萨洛姆10000英磅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姆认购公司股份的价款公司成立一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7773镑,这样萨洛姆的10000英镑的担保债权获得清偿,则其余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无担保的债权人声称,萨洛姆与该公司实质上为一个人,因此,公司不可能欠萨洛姆1万英镑债券,公司的财产应用于清偿欠萨洛姆以外的债权的债券初级法院认为,该公司只是萨洛姆的代理人,故萨洛姆应赔偿损失但这一判决被上议院驳回上议院认为,该公司一经注册,就成为一个独立于萨洛姆的法律人格,萨洛姆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他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人清偿累积投票制的实例,某公司要选3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其中大股东持有700股,即拥有公司70%股份;其他股东共计持有300股,合计拥有公司30%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70%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3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累积投票制的实例,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1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2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该种合伙形式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是十多年前在美国德克萨斯首先创造的一种新型的普通合伙的形式目前大多数人对它还不熟悉传统的普通合伙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个人的连带责任传统合伙这种形式通常被律师、会计师、医师等专业服务机构这类所谓人合组织所采用,因为它需要以自己的个人信用吸引客户。

      但是随着其服务对象的经济规模的扩大,这些专业服务机构的规模也相应地扩大了一个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间往往相互并不熟悉、互不了解,这样,合伙人所面临的风险就要比传统的合伙中的风险大得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尽管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就是股东自己经营管理的,与合伙的经营管理方式没有实质上的不同,但他们即使犯了过错而使公司受到损失,他们的责任也仅限于他们在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无须担心个人财产被追偿,因为他们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相比之下,合伙中的合伙人即使本身并无过错,却要因自己合伙人的身份而承担连带的责任,就显得很不公平了1992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个陪审团,就普华会计公司在该州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中的审计过失,判决普华赔偿3.38亿美元,一百多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1996年,英国会计师行BDOBinderHamlyn因一单审计业务中的执业过失被判决赔偿6500万英镑,该所的150多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制是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美国首先出现的一种新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它规定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显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上保留了个人对审计失败承担无限责任而摒弃了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有效地减少了合伙人所承担的风险,降低了合伙人之间事前相互了解的成本和执业中相互监督的成本,满足了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需要。

      同时,它保留了合伙制中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这使得它同样能够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产生较强的约束,使注册会计师不致轻易地牺牲公众利益所以有限责任合伙制能够实现公众利益与事务所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案情: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水果店,取名“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

      甲、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 (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已各两万元债务; (4)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果农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5、设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已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已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2007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知该合伙人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案情]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 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 本案中合伙企业设立有哪些违法行为?,,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定约定:甲以现金5万人民币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赢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为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于是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 ,,请问: 1) 设甲欠合伙人以外的人戊10万元,甲个人财产只有8万,如果你是戊,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 乙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行为法律效果如何?假设乙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向第三人借款8万,并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其行为法律效果又如何?,合同的概念,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平等原则案例,【案情介绍】2005年5月6日傍晚,张某约有几个朋友到北京市的富士山西餐厅,进入大堂后,富士山西餐厅的服务员用日文询问,当知道张某等为中国人时,服务员告知刘某:“本西餐厅不接待中国人,只接待外国人并以店堂告示为凭,拒绝张某及其朋友入坐张某十分恼怒质问其原因,并发生冲突,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中,富士山西餐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平等原则?为什么?,意思自治原则--合同自由,缔约:是否与他人签订合同 选择相对人:与谁交易 确定合同内容:为何事 选择合同形式:怎样做 变更与解除:是否可以不按照当初协商的内容做,诚信原则案例,【案情介绍】 甲知其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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