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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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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一公元220年),,回顾1:,秦代的刑法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不端”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从重,无可免3.自首从轻(自首,秦简称“自出” ) 4.规定刑罚时效 即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赦前犯罪不溯及既往5.共犯加重:秦代是以五人合伙犯罪为共犯6.合并论罪: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把数罪合并一起判刑 “并赃以论”,回顾2:,秦代的刑法原则(补充):7.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以身高为标准8.教唆犯加重9.政治犯加重10.诬告反坐:凡故意诬告他人者,一律反坐06年考)11.量刑上区别对待的原则:“议官”、“议爵”、“议病”《法律答问》:“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吏从事于官府,当座伍人不当?不当”;有传染性“疾病”的人犯有判城旦、鬼薪罪的,应流放边境立即处死本章导读,秦灭以后,刘邦和项羽进行了长达4年的“楚汉之争”公元前202年,刘邦打败项羽,统一全国,定都长安,建立了汉朝,史称西汉西汉末年,外戚王莽夺取政权,建立“新”朝但王莽政权仅存十七年就被农民起义推翻公元25年,刘秀重建汉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两汉历经四百余年的统治,封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与此相适应,封建法制也进一步完备,在秦律的基础上有了显著的发展。

      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讲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无为:顺从人民的意愿,遵从自然的发展汉初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必须轻徭薄赋、省减刑罚、与民休息(即政府尽量不干预百姓的生产和生活,减轻剥削和压迫,让百姓能在相对平静的社会环境中休养生息) 汉初推崇黄老之学,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即“无为而治” 陆贾《新语·无为》:“设刑者不厌轻,为德者不厌重,行罚者不患薄,布赏者不患厚,所以亲近而致远也 刘安《淮南子》:“省事”、“节欲”,“反于无为”,德主刑辅,以求取得民心,天下大治背景1:老子,老子即李耳,字聃汉族,楚国苦县人,约生活于前571年至471年之间是我国古代伟大的哲学家和思想家、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乃世界文化名人,世界百位历史名人之一,存世有《道德经》(又称《老子》),其作品的精华是朴素的辨证法,主张无为而治,其学说对中国哲学发展具有深刻影响在道教中老子被尊为道祖,称为“太上老君”春秋末期,老子站在历史的高度对现实社会进行反思,写成了《道德经》一书,标志着道家学派从此诞生。

      而他的思想传人,有的继承了他批判和超越的精神,形成了老庄学派;有的继承了他贵生重生的思想,形成了杨朱学派(“贵己”、“为我”、“轻物重生”,“全性保真,不以物累形”);有的继承了他经世致用的理念,形成了黄老学派其中黄老学派契合了治国安邦的时代潮流,受到了诸侯们的青睐,逐渐成为了当时道家思想的主流背景1:老子图,,背景2:黄老学派和黄老思想,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春秋末期的老聃;尊黄帝、老聃为学派的创始者,以“黄老之言”为学派的指导思想,故名“黄老学派”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背景3:黄老学派的主要社会政治主张,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竞争加剧为了因应这种局势,黄老道家首先提出了法、术、势、利、力等概念,使先秦学术摆脱了理想主义的窠臼,开始走上了现实主义的道路在此基础上,黄老道家又提出了道生法的主张,不但解决了法律本身合法性的问题,还为道家治世开辟了道路另外,黄老道家还提出了因天循道、守雌用雄、君逸臣劳、清静无为、因俗简礼、休养生息、依法治国、宽刑简政、刑德并用等一系列的政治主张,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学的精华。

      除此之外,黄老道家还提出了天下为公和用法律来约束君权的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专制政治的反思和批判背景4:黄老学派和道家的关系,黄老道家是道家的两大分支之一在战国秦汉时期,是道家思想的主要形式魏晋玄学崛起后,它的地位才被老庄派取代而且它与老庄派关系非常密切今本《道德经》就是老子原始思想和黄老思想共同融合的结果,即使是老庄派的代表作——《庄子》,也深深的打上了黄老思想的烙印背景5:黄老学派和法家的关系,如果从学术渊源上来说,法家是黄老道家派生出来的法家学派非常重视道的规律性,明晰了“道”与“理”的关系,对黄老思想有继承和改造而他们重点阐述的所谓法、术、势,都是黄老道家首先提出来的所以在许多方面都很相似所以许多人认为,黄老道家和法家一样都是“人君南面之术”但是,黄老道家坚持“道本清静、以道生法”的原则,和法家学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另外,黄老道家主张兼采百家,而法家主张禁绝百家,所以重用法家思想的暴秦灭亡之后,新起的汉朝要用黄老思想拨乱反正的重要原因背景6:黄老学派和儒家的关系,黄老道家对儒家等级思想和仁义礼治思想多有吸收同时,黄老道家的大一统思想、刑德并用的思想,对儒家也有深刻的影响因为纯用儒家会带来王莽式的灾难,所以以后的统治者大多都是“外儒内法”,或者是“外示儒家,内施黄老”。

      在许多朝代立国初期,儒家思想和黄老思想互为表里,为社会经济文化的复苏起到了重要作用背景7:黄老学派和杂家的关系,因为黄老道家对诸子百家兼收并蓄,所以呈现出了一种斑驳芜杂的特点,所以在历史上经常被人当成杂家,但事实上,黄老道家对诸子百家思想,无一不是以道家思想为主干的反映在《管子》、《吕氏春秋》、《淮南子》中,就是以道家思想为指导,吸收诸子百家学说,加以融会贯通而已,和《晏子春秋》等纯粹的杂家有所不同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无为而治的弊端:农民 “亡人”;地方势力割据;匈奴步步紧逼 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无为而治” 根本还是因为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日益增长的加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儒家学说中凝聚着历代统治阶级的政治经验,而且其宣扬的大一统理论及宗法等级制理论对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秩序等非常有利卫绾(音,晚):“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乱国政,请皆罢 董仲舒:“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汉武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实 “阳儒阴法”汉元帝时儒学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资料:“独尊儒术”中的“儒术:汉儒思想不是春秋末期孔子之术的简单翻版,而是经过吸收各家学说,特别是法家学说所形成的一种儒法合流的新的思想体系,即汉儒思想。

      汉儒思想既包括儒家的“德”、“礼”、“教”的范畴,也包括法家的“政”、“刑”、“法”等范畴其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就是“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即汉宣帝所谓的“霸王道杂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立法思想,上承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下启东汉及以后封建王朝的立法思想,是中国法制史中延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立法思想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儒家思想通过皇帝的诏令法律化汉初尊敬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受到儒家 “尊尊”思想的影响春秋决狱” ,即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汉代儒家的触角首先伸向了司法领域,继之又通过“决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引经决狱”导致了律学的产生,东汉时皇帝出面,下诏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律解释——“郑氏章句”,由此获得了立法意义,其中体现的儒家道德又被法律化了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 铺平了道路, “一准乎礼”的《唐律》出现即宣告法律的儒家化的完成,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二)汉律六十篇:1.萧何制定《九章律》,继承《法经》6篇(盗、贼、囚、捕、杂、具)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3篇2.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 《傍章律》18篇 (主要规定朝觐、宗庙、婚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3.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 (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4.赵禹制定《朝律》6篇 (又名《朝贺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它进一步规范了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汉武帝颁布的单行法,如:《左官律》(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官吏违犯规定私自到诸侯国任职,构成左官罪,依《左官律》追究刑事责任《沈命法》(主要内容是要求郡守以下各级地方官不得隐匿盗贼,并且要及时发觉捕捉归案,如未发觉或未全部捕获,依《沈命法》有关郡守以下官吏皆处死刑) 四)汉代的法律由简到繁的,后来“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光武帝刘秀出于恢复社会生产力的需要,多次颁布释奴法令。

      二是减轻刑罚东汉时期各代皇帝发布减刑诏书50余件东汉后期,法令日渐严苛,激化矛盾,导致其统治的灭亡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 ,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如《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酌金律》、《左官律》等等此外,与律相同性质的还有“沈命法”、“相坐法”等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二)令 :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汉朝的令是历朝皇帝随时因人、因事发布的,因此,它有如下特点:一是令的数量特别多到西汉末年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令乙”、“令丙”仅“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二是令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其中,有加强封建司法的“廷尉挈令”、“狱令”;有警卫宫廷的“宫卫令”;有赋税征收的“田令”;有祭祀礼仪方面的“祠令”、“斋令”等等;三是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汉朝的令在司法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三)比:判例,又称“决事比”。

      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汉朝的“比”是秦朝“廷行事”的演变与发展比”在最初只是律条的一种补充形式,但是由于“比”这种法律形式极为灵活,便于统治者任意断罪量刑,所以“比”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数量也越来越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第二节 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四)法律注释著作:对“律”的解释,使之合乎儒家道德精神,若得到皇帝认可,便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如 “郑玄章句”(五)《春秋》经:在遇到律无正条或虽有正条却不合乎儒家道德的案子, 司法官依《春秋》经义断案其具有凌驾于各种法律形式之上的最高法律效力思考题:,1.略述汉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2.简述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并说明其相互关系3.简述汉律60篇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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