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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税务实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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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枫**
  • 文档编号:540667212
  • 上传时间: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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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涉税案例汇总【税务实务】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协议约定:乙企业采购甲企业的货物存放在甲企业的仓库里,今后,乙企业销售给客户(潜在的采购方)的货物直接由甲企业根据乙企业的发货指令,直接发往乙企业的客户同时协议还约定:甲企业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直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丙企业请分析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开具的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为17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元,应如何签订采购合同才没有税收风险涉税风险分析根据前面的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法理和税收风险分析,丙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有合同流、资金流和票流,但是没有物流,真正发货方是甲企业而不是乙企业,出现了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现象具体如下图所示:3、根据以上图所示,丙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是,丙企业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要实现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丙企业与乙企业必须正确签订以下采购合同:(1)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有发货人条款。

      该条款要特别注明发往采购方(丙企业)货物的发货人是销售方(卖方)乙企业的长期合作的货源供应商甲企业2)第二,在采购合同中必须特别强调甲企业(发货方)发货给丙企业的主要依据;乙企业(货物销售方)与甲企业(发货方)之间的长期采购合作框架协议书4、法理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第二款在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款: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这一条的含义是指当企业存在“形式上三流不一致,实质上三一致”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2)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条件(该条件是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通过三方委托付款或收款协议(该三方协议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3)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结算条件(该条件是集团内部各分公司实现统一的资金结算),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和销售或采购合同中的资金由集团统一支付结算的约定(该合同约定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 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4)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符合一定的结算条件(该条件是集团内部实现统一的资金结算),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统一结算制度和销售或采购合同中的资金由集团统一支付结算的约定(该合同约定的法律实质是“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的行为,不是虚开增值税的行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5)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是,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则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不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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