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国际法学2006第5章海洋法.ppt

23页
  • 卖家[上传人]:今***
  • 文档编号:107798492
  • 上传时间:2019-10-21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440.50KB
  • / 2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 内海、领海、毗连区 群岛水域及国际海峡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法学,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一、海洋法的概念 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二、海洋法的发展与演变 古罗马 中世纪 14、15世纪 17世纪 《海洋自由论》格老秀斯1609年 《闭海论》塞尔登1618年 领海的提出 真提利斯17世纪初 《海洋领有论》 宾刻舒克1702年 19世纪 20世纪 三次海洋法会议,,,,,,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一、内海及相关制度 (一)内海 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海洋法公约》称之为内水 法律地位: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二)内海湾 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曲,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湾口宽度为直径划成的半圆时,才能视为海湾 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 海里。

      历史性海湾不受此限制如我国的渤海湾p129),,,24海里,,,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三)港口 外国船舶在港口国港口的出入、停泊、航行等必须遵守港口国法律 港口国的管辖权国家一般在不介入船舶内部事件的基础上,采取沿岸国与船旗国管辖相结合的方法 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在民事案件方面,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二、领海 (一)领海及领海主权(p130) (二)领海界限 1.领海宽度 12海里 (82年海洋法公约) 正常基线(自然基线) 2.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折线基线) 3.外部界限 共同正切线法、交圆法、平行线法,,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1.无害通过制度 (1)无害通过的含义理解 (2)海洋法公约关于“有害行为”的规定 (3)军用船舶的通过问题 2.国家在领海中的司法管辖权 (1)刑事管辖 (2)民事管辖,国际法学,第二节 内海、领海、毗连区,三、毗连区 理解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际海峡与群岛水域,一、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概念 两端都是公海或专属经济区,而又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国际海峡的航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 2.无害通过制度 3.公海自由航行制度 4.特别协定制度,,,公海,公海,,,领海,国际法学,第三节 国际海峡与群岛水域,二、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p136) (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 群岛海道通过制度,国际法学,群岛基线的确定,,国际法学,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专属经济区 (一)概念 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 海里188海里) 专属经济区既非公海又非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具有独立地位的海域,是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

      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制度 主要为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科研及环保等,国际法学,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二、大陆架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不同于地质学上的概念大陆架,大陆坡,大陆基,国际法学,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 海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 米等深线100 海里 《海洋法公约》第76 条,国际法学,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三)大陆架划界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分析,国际法学,大陆架划界规则,等距离——中间线原则 虽然大多数国家认可,但是它并没有形成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 公平原则 本案即为典型在海岸线凹入的德国,依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必然使其与丹麦、荷兰的大陆架分界线交叉,形成狭小的三角区,显失公平。

      协商原则 本案中国际法院认为争端各方有权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有义务尊重他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应在公平基础上协商划界故1971年丹麦、荷兰、德国重新协商划定大陆架界线国际法学,第五节 公海,一、公海的概念 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也不在任何国际法主体管辖之下,它属于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因此,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不得将其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国际法学,第五节 公海,三、公海的法律制度 (一)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最初主要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 《海洋法公约》将公海自由的内容扩大为6项:1航行自由;2 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公海自由并不是说公海可以处于无法律状态限制:A.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B.一国行使公海自由不得侵害别国的权利和利益;C. 公海自由的行使不得违反《海洋法公约》和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及有关规则国际法学,第五节 公海,(二)公海上的管辖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性管辖 (1)管辖的对象主要是从事海盗、贩毒、贩奴等行为者。

      (2)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登临权(临检权) 3.保护性管辖 保护性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追权”上国际法学,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一、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是《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海洋区域 (二)法律地位 1.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人类行使 3.开发活动应为全人类的福利而进行 4.各国在“区域”内的一切行为应符合国际法 5.其法律地位不影响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学,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 在一区域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同等价值的矿址,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包括:大会、理事会、企业部和秘书处四个主要机构国际法学,,,内水与领海,,,,,,,,,,,,,,领海基线,半径 12海里,领海,内海 (狭义内水),返回,国际法学,北海大陆架案,,,,1967年丹德荷将大陆架划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69年法院据《大陆架公约》审判。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